農村婦女自殺:歷史演變與原因分析|繆斯夫人

農村婦女自殺:歷史演變與原因分析|繆斯夫人

圖源:Pixabay.com

前言

撰文 | 劉燕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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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數據來源說明

本數據為筆者所在研究團隊從2007年始,至2014年止,在我國南方、北方、東部、西部、中部共11個省(自治區)24個地級市57個村莊駐村調查收集所獲得的數據,調查採用無結構式訪談法和半結構式訪談法相結合的方法。每個村駐村調查時間在15-30天不等,一般按白天調查上午和下午兩個單位時間,每個單位時間的訪談時間為3-3.5小時,晚上集中3-4個小時左右整理、分析和討論白天所收集的數據並於下一天重回實地調查,反覆核實、查對。

當然,由於有些“回顧性訪談”涉及的時間比較長,我們所收集的案例仍是不完整的數據,所以,我們重點側重分析其演變趨勢,而不能從“精確”意義上去理解這些數字的“絕對值”意義。同時,在村莊的選擇上,主要是依據判斷抽樣和便利抽樣的辦法確定,而非嚴格的統計學抽樣,因此,本數據不能推論全國的整體情況。

2、農村婦女自殺的基本狀況

從我們所收集的案例來看,自1960年至2012年間,總共有914例自殺死亡案例。

其中,共有20例發生在1960年至1979年間的6省8村,有5例屬於自殺原因不明的案例。在1960-1970年間的20例自殺死亡中,女性和男性的比例為13:7。就13例農村婦女自殺中,老年婦女3例,中年婦女1例,青年婦女9例(老年是指60歲及以上的人群,中年是指35歲指59歲的人群,青年是指15歲至34歲的人群,下文同)。自殺方式上,喝農藥自殺死亡3例,上吊自殺死亡6例,投水自殺死亡4例。

在1980年至2012年間,共有503例農村婦女自殺死亡,佔比為56.6%,同一時期農村男性自殺死亡是386例,佔比為43.4%。下文將重點分析1980-2012年間這503例農村婦女自殺死亡案例。

自殺方式

喝農藥是最常見的自殺方式。在所有案例中,選擇喝農藥自殺的有413例,佔比為82.1%,選擇上吊自殺的有65例,佔比為12.9%,選擇投水自殺的有15例,佔比為3.0%,選擇其他方式自殺的有10例,佔比為2.0%。

自殺年齡

老年婦女構成了自殺群體的主體。在自殺年齡上,青年婦女自殺死亡181例,佔比為36.0%,中年婦女自殺死亡85例,佔比為16.9%,老年婦女自殺死亡237例,佔比為47.1%。

但是,並非所有農村地區的婦女自殺都如上所述。在不同地區,自殺婦女的年齡分佈存在較大差異。從表1可以看出,北方農村各年齡段的婦女自殺佔比分佈相對比較均勻,南方農村自殺婦女以青年為主,佔比高達61.7%,而中部農村主要是老年婦女的自殺,佔比高達62.1%。

農村婦女自殺:歷史演變與原因分析|繆斯夫人

表1:農村婦女自殺的區域差異分佈,1980-2012(%)

自殺類型

為什麼自殺?我們根據所有的案例將自殺歸為如下幾類:逃避責任、衝動出氣、擺脫病痛、減輕負擔、反抗報復、追求愛情、生存困難。在所有的案例中,排第一位的是反抗報復型自殺,佔比為21.7%,排第二位的是衝動出氣型自殺,佔比為19.7%,排第三位的是生存困難型自殺,佔比為17.9%,排第四位的是擺脫病痛型自殺,佔比為15.9%,排第五位的是追求美滿愛情未遂而絕望的自殺類型,佔比為10.9%,逃避對家庭的責任而自殺的佔比為8.2%,為了減輕家庭成員經濟、心理等各種負擔而自殺的佔比為5.8%。

當然,不同年齡區間中,其自殺類型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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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農村婦女自殺類型按年齡別分佈情況,1980-2009(%)。(由於四捨五入的關係,加總不一定精確等於100%。)

表2顯示,在農村青年婦女自殺類型中,排前三位的分別依次是反抗報復型自殺(41.4%,主要涉及婆媳矛盾、家庭暴力的情況)、追求愛情型自殺(26.5%,主要涉及婚外情糾紛、失戀、父母包辦婚姻導致的絕望)、衝動出氣型自殺(22.1%,主要涉及家庭生活中的日常口角糾紛而負氣自殺等)。

在中年婦女自殺類型中,排前四位的分別依次為因負擔太重而逃避對家庭的責任的自殺(28.2%)、衝動出氣型自殺(20.0%)、擺脫病痛型自殺(18.8%)、反抗報復型自殺(17.6%)。

在老年婦女自殺類型中,排第一位的是生存困難而導致的自殺(36.3%),其次是為了擺脫病痛的痛苦折磨而解脫的自殺(24.9%)、衝動出氣型自殺(17.7%)。

3、農村婦女自殺的演變趨勢

在57個村莊的駐村調查中,全部有1980年至2009年間連續的數據,其中,18個村莊有1980年至2012年的連續數據。因此,我們重點試圖分析1980年-2009年的全部村莊的連續數據,並順便涉及2010年至2012年的18個村莊數據的分析。

從圖1可以得出以下幾點發現:

青年婦女自殺佔比自1980年至1994年間是急劇上升的,在1990年代中期以後則顯著下降,並於2005-2009年間降至最低點。

老年婦女自殺佔比則從1995年以後開始急劇上升,在2005-2009年間略有回落但仍在高位運行。

中年婦女則僅在1995-1999年間處於較高水平運行,其他時間區間中,該群體婦女自殺運行相對平穩。

從總體上看,農村婦女自殺佔比從1985年以後逐漸走高,在1990年代運行相對平滑,2005年以後有所回落,其回落的曲線與青年婦女自殺急劇下降是相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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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2010年至2012年間的情況,我們可以簡要介紹下18個村莊追蹤數據的情況。在2010-2012年間,這18個村莊共有21例婦女自殺死亡,其中,青年婦女自殺死亡為4例,中年婦女自殺死亡為1例,老年婦女自殺死亡為16例。這表明,青年婦女和中年婦女的自殺有可能在繼續回落,而老年婦女自殺則有可能繼續在上升或至少仍維持在較高水平運行。也就是說,進入新世紀以來,農村主要面臨的自殺問題仍是老年人的自殺問題,無論是老年男性,還是老年婦女,都是如此。

4、演變趨勢的原因分析

從演變趨勢來看,我們需要分析的是,(1)到底是什麼因素導致農村青年婦女自殺先升後降?(2)又是什麼因素導致農村老年婦女自殺上升?限於篇幅,我們這裡重點分析第一個問題。

粗略來看,農村青年婦女自殺看似是在父權制壓迫下以自殺作為手段進行反抗或反抗失敗後絕望的產物。換句話說,農村家庭內部父強女弱、婆強媳弱和夫強妻弱的權力結構是造成青年婦女自殺的深層原因。父強和夫強都是男權過強的表現,而婆強的實質亦是男權強勢的產物,因為婆強本質上是附著於強勢的父權基礎上的。

然而,如果從歷史的角度來看,如果這一原因成立的話,那麼,在舊社會青年婦女自殺應該更多。不過,根據我們的調查,不僅舊社會中青年婦女自殺沒有如此嚴重(根據老年人能回憶的情況,至少1920年代至1940年代的情況可以基本說明這一問題),甚至一直到1980年以前,農村青年婦女自殺都沒有我們想象中的突出。

筆者認為,權力解放的話語影響與強勢的男權結構兩者在轉型過程中的不匹配或不同步造成了20世紀八九十年代農村青年婦女自殺潮的形成。農村青年婦女自殺潮的出現既是農村社會徹底解放的進步產物,也可以說是農村社會徹底解放的必經階段的沉痛代價,而兩者在轉型過程中的逐步匹配或同步則使得農村青年婦女的自殺亦隨之逐步退潮。

這一時期自殺的農村青年婦女,大多出生於1950年代至1970年代中期,並在1970年代末期至1990年代中期跨入戀愛、結婚的生命階段。與他們的父輩相比,這一批人是真正意義上的生在新中國、長在紅旗下的被解放出來的第一代人。她們在思想觀念上接受了權力解放話語的洗禮,具有強烈的個人權利意識。因此,她們的解放“運動”最早其實是戰鬥於家庭內部,即子代希望能從親代的壓制下解放出來——媳婦希望能從婆婆的壓制下解放出來,妻子希望能從丈夫的壓制下解放出來。這既是最樸素的解放,也是最真實的解放。

被解放的具體內容主要指向婚戀的自主安排、經濟生產的自主安排和家庭生活的自主安排三個維度上,集中到一點,也就是農民說的“當家權”上。農村婦女自殺很大程度上正是圍繞這一權力的鬥爭。

具體而言,在婚戀的自主安排上,被解放的年輕婦女一代特別嚮往自己能夠做主來追求愛情和婚姻。然而,她們的父輩——出生在解放前且仍受舊思想桎梏的那一代人——卻仍然會按照所習得的觀念來安排子女的婚姻大事。於是,代際之間圍繞婚姻自主安排的衝突就不斷髮生,年輕人則在吟唱著“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的壯烈悲歌中以自殺這一最殘酷的手段來進行反抗。

在經濟生產的自主安排上,衝突主要發生在婆媳與夫妻這兩對關係主體之間。由於親代的強勢,儘管子代當家作主的願望強烈,但並非那麼容易獲得自主權。即使分家立業了,青年婦女仍面臨從丈夫手裡爭取到當家權的困難,於是將自殺作為威脅手段,一些感覺到大權旁落的婆婆或公公則與兒子站在一塊與媳婦“戰鬥”,這讓很多青年婦女深感絕望。當她們向孃家求助時,孃家人往往又以“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為由勸她們在夫家妥協

。這些經受過解放話語洗禮的青年婦女,覺得解決無望、求助無力、卻又無法逃離這個權力結構時,便採取了帶有強烈的報復性的自殺行為。

在家庭生活的自主安排上,剛結婚的青年婦女同樣面臨自主權的爭奪問題,一些年輕婦女在這些日常瑣事中與丈夫發生大量生氣磨牙的事情,有時為了出氣,會一時衝動選擇自殺作為解決問題的手段。在經過一段時間後,這開始倒逼原有的男性權力結構並迫使其鬆動。正如研究者所指出的“自殺的維特效應”,作為權力結構另一端的強勢一方畢竟會有血肉親情的考量,最終出於擔心自己的子女真的走到自殺這樣的“絕路”上而不得不做出讓步。如此一來,青年婦女的自殺亦將減少和退潮。

當然,除了自殺本身的倒逼作用外,從宏觀角度來看,男性權力結構的鬆動還來自三個方面的變化:其一是勞動力流動結構的變化。大量農村青年婦女從農村向城市流動,並在家庭或家鄉以外的打工經濟中獲得較強的經濟基礎,這為她們(他們)擺脫原有鄉村社會中家庭權力結構的制約提供了巨大的縱深空間。

其二是婚姻市場結構的變化。婚姻資源在鄉村與城市之間、窮人與富人之間的不對稱流動,以及包括彩禮在內的各項婚姻消費的逐步走高,再加上長時期的人口出生性別比的失調等等,使得農村男性在婚姻市場上越來越處於劣勢,這也迫使他們(包括他們的父母)更加珍惜來之不易娶進門的媳婦,因而,青年婦女逐漸越來越多地獲得真正意義上的當家權。

其三是農村法治建設尤其是國家法強勢進入農村所帶來的變化。一方面,家庭內部的糾紛如果實在調解不成還可以走法律救濟的渠道;另一方面,當糾紛無法解決而造成青年婦女的自殺後,像1980年代和1990年代時發生在夫家與孃家之間的那種類似於宗族械鬥的大規模鬧喪或打人命的活動獲得不了任何國家法律層面的支持,如此一來,青年婦女想以自殺作為手段來報復權力結構中對她們構成壓制的人的願望就落空了。

這三者的變化間接地向著有利於降低農村青年婦女自殺率的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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