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院敞門庭審非法買賣槍支案:是非制式槍支,還是玩具槍

“門不要關了。”應數位旁聽者的請求,臨開庭前,審判長讓法警敞開了法庭的大門。

此時是5月25日下午3時許,翟俊武及林錦澤涉嫌非法買賣槍支案即將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開庭前,第九審判庭已經坐滿了前來旁聽的人,法官特意讓在過道加了椅子,可還是坐不下。眼看著要關大門,數位進不來的旁聽者請求在門口旁聽,審判長最終決定“敞門庭審”。

當日的庭審進行了約兩個半小時,翟俊武對檢方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實予以否認,林錦澤則當庭翻供,不承認其在公安偵查階段所做的所有筆錄。翟俊武及林錦澤的辯護律師都為其做了無罪辯護。

庭審最後,在法官的詢問下,公訴人提出要將兩被告人的起訴罪名由“非法買賣、郵寄槍支罪”變更為“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翟俊武的辯護律師徐昕當庭提出異議。

被訴非法買賣槍支,當庭否認全部指控

2017年3月,28歲的翟俊武被深圳市公安局龍華分局刑拘。

此次開庭,深圳市檢察院指控了翟俊武及其戰友林錦澤共4起犯罪事實,時間自2016年9月持續到2017年2月。

檢方指控,自2016年9月開始,翟俊武夥同林錦澤通過快遞形式向買家郵寄槍支、彈藥。翟俊武聯繫深圳市亞非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流公司”)負責人劉某飛(已作不起訴處理)轉運包裹,並指使林錦澤將打包好的槍支配件等物品按照相應的地址交付物流公司發出。

2016年9月5日,林錦澤將一包裹交物流公司郵寄後,被查獲該包裹內有疑似槍支1把(經鑑定,該疑似槍支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的境外產氣槍)。

檢方指控,2016年10月,翟俊武租下深圳寶安區民治街道民樂山莊c棟509房,專門用以存放槍支配件、彈藥等。此後,林錦澤就負責到民樂山莊c棟509房拿貨予以寄出。

2016年10月20日,林錦澤向物流公司交付一件裝有疑似槍支配件的包裹寄至深圳寶安區航程大道中心領航花園13棟307房,公安機關後在該地址內查獲疑似子彈89枚和疑似槍支1把(經鑑定,該疑似槍支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的非制式槍支)。

至2017年2月,警方又查到了大批疑似槍支及上千枚子彈型物品。

檢方指控,2017年2月17日,林錦澤將22個包裹交付物流公司郵寄時,被再次查出有疑似槍支配件(經鑑定,50個疑似槍支零部件均不能確定為槍支零部件)。公安機關後在民樂山莊c棟509房內查獲疑似槍支、配件一批,經鑑定,上述房間內查獲的疑似槍支、配件中,有50把疑似槍支為非制式槍支,2300枚子彈型物品為制式氣槍鉛彈。

對於檢方的指控,翟俊武全盤否認,稱其不知道509房間中的槍形物及配件等是從哪裡來的,且自己與林錦澤之間不是僱傭關係,也沒有財務往來。而林錦澤卻稱,自己是翟俊武僱來發快遞的,負責將打包好的快件送給物流公司,但對於快件中是何物,他並不知情。

庭上,林錦澤當庭翻供,否認其在公安偵查階段所做的所有筆錄,稱其在筆錄上簽字時並未核對過內容。

爭議:是非制式槍支還是“玩具槍”

庭上,警方最後一次查獲的“疑似槍支”的鑑定結果成了爭議焦點之一。

公安機關最後一次在509房間查獲的50支疑似槍支,後均被鑑定為“非制式槍支”。其中,有47支槍形物經過了測速實驗鑑定。

公安部2010年印發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鑑定工作規定》中明確規定: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按照《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鑑定判據》(GA/T 718—2007)的規定,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釐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

此案中,據《深公(司)鑑(痕)字[2017]03001號鑑定書》顯示,47支槍形物經槍口最大比動能鑑定後,其中有42支槍口最大比動能高於1.8焦耳/平方釐米低於5焦耳/平方釐米。

“這些(疑似槍支)致傷力極低,就是‘玩具槍’”,翟俊武的辯護律師徐昕稱。徐昕介紹,這47支疑似槍支均為發射4.5m或6mm的BB彈的玩具槍。

而50支槍形物中的其他3支,均未經過測速實驗。

據深圳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出具的《關於對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檢察院對所需證據材料補充偵查的回覆》顯示,1號—47號檢材均進行過測速實驗,且全部超過標準數值,而48號—50號檢材均可射擊“制式鉛彈”,不需要進行測速實驗。

對此,徐昕在法庭上提出,該鑑定錯誤理解了“制式彈藥”。

徐昕介紹,《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鑑定工作規定》第1條第2款規定:“本規定所稱制式槍支、彈藥,是指按照國家標準或公安部、軍隊下達的戰術技術指標要求,經國家有關部門或軍隊批准定型,由合法企業生產的各類槍支、彈藥,包括國外製造和歷史遺留的各類舊雜式槍支、彈藥。”

“按這一規定及常識,‘制式彈藥’只能理解為軍警使用的彈藥”,徐昕表示,“鑑定出現了從‘制式彈藥’到‘制式鉛彈’的跳躍,按照這種理解,也會出現‘制式BB彈’,那麼能發射‘制式BB彈’的疑似槍支也不用鑑定了嗎?這顯然違背常識。”

庭上,翟俊武及林錦澤的辯護律師均提出,二人系部隊退役,對於什麼是真正的槍支有一定認識,因此沒有犯罪的故意。審判長也詢問過翟俊武,對槍支是否熟悉,翟俊武回答,“應當說比較熟悉”。

檢方當庭表示變更起訴罪名

鑑定結果顯示,47支經過實速測驗的疑似槍支中,槍口最大比動能測驗結果最大的是45號檢材,其槍口最大比動能為13.29焦耳/平方釐米。

庭上,徐昕對45號槍形物的來源提出了質疑。

鑑定材料中,送檢45號檢材附有清晰照片。徐昕稱,“編號45的槍形物極易辨認,符合典型的左輪手槍的特徵。而案卷中那張囊括509房間查獲所有物品的大圖中,我們放大仔細查看,卻沒有發現左輪手槍樣式的槍形物。”

對此,公訴人未作出專門回應。

檢方指控,2017年2月17日,公安機關在509房內查獲疑似槍支、配件一批,經鑑定,上述房間內查獲的疑似槍支、配件中,有50把疑似槍支為非制式槍支,2300枚子彈型物品為制式氣槍鉛彈。

庭審質證時,徐昕提出,對於這批查獲物品,警方送檢的槍支、鉛彈數量與其扣押清單中的數量並不匹配,並當庭用PPT展示了相關案卷材料。

據鑑定意見顯示,送檢的1—50號檢材為非制式氣槍,共50支;送檢51號檢材子彈型物品2300枚,均為制式氣槍鉛彈。

而警方扣押清單顯示,扣押“短槍”46支,“長槍”5支,兩項槍形物共計51支;扣押“鉛彈”3000發。

“扣押物不能‘選擇性鑑定’,鑑定意見存在漏洞。”徐昕當庭表示。

庭審後期,審判長提出2300枚制式鉛彈已經構罪,詢問公訴人是否要變更起訴罪名,公訴人表示,要變更起訴罪名為“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檢方起訴書原來起訴的罪名,是“非法買賣、郵寄槍支罪”。

對此,徐昕提出異議,表示如果公訴人認為“漏罪”,可以通過追加起訴,出具書面意見,而不是當庭變更罪名。

庭審最後,翟俊武提出取保候審請求,稱其因腰傷需每日服用止痛藥。在部隊服役時,翟俊武在訓練中摔傷了腰部,後被評定為因公10級殘疾,於2015年退役。腰部受損後,翟俊武一直不能久坐、久站。

翟俊武的哥哥翟俊翔在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表示,弟弟退役後做過一段微商,賣一些迷彩服、仿軍靴等,但沒見他賣過玩具槍。翟俊翔平日在南京生活,他稱自己接到弟弟被刑拘的消息時也感到很突然。

2017年3月6日,翟俊武被深圳警方刑拘。至今,兄弟二人已有一年多沒見面。

當日的庭審進行到及近下午6時,法官宣佈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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