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伐林木罪和濫伐林木罪的區別

我國對森林資源實行限額採伐的保護性措施,《刑法》亦將破壞森林資源且達到相應數量標準的行為定性為違法犯罪。有的人為了謀取私利,肆意亂砍盜伐,罔顧法律、鋌而走險,以身試法,必然會得到法律的制裁。在危害我國森林、林木的犯罪中,盜伐、濫伐是兩種最常見的犯罪形式。下面我試著分析下兩者之間的區別:

盜伐林木罪和濫伐林木罪的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

第一款: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盜伐林木罪和濫伐林木罪的區別

第二款: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盜伐林木罪和濫伐林木罪的區別

一、犯罪的主體不同:

兩者的犯罪對象都是森林資源,但是在定義上是有區別的。盜伐林木是無所有權、無採伐權的主體實施採伐森林、林木的行為;濫伐是具有所有權或者採伐權的主體但是違背採伐管理制度而實施的採伐行為。

二、犯罪的客體不同:

盜伐林木罪既侵犯國家、集體或他人林木所有權,也侵犯國家對林木採伐的管理制度,直接侵犯兩種具體的社會關係,屬於複雜客體;而濫伐林木罪主要侵犯國家對林木採伐的管理制度,只侵犯一種具體的社會關係,屬於簡單客體。

三、犯罪主觀方面不同

盜伐林木罪只能出於直接故意,即行為主觀上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希望通過實施盜伐林木行為,佔有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林木的犯罪結果,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確定盜伐林木罪的必備條件;而濫伐林木罪只要違反森林保護法規或採伐許可證的規定而任意採伐林木就構成本罪,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為目的,並不是構成該罪的必備要件。

四、犯罪客觀方面不同:

盜伐林木行為是無證採伐的行為,行為人是在林木所有人、管理者或主管機關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秘密採伐不具有所有權的森林、林木;濫伐林木行為是以違反森林法規為前提,客觀行為包括有采伐許可證而不按照其規定要求的採伐行為,以及無證任意採伐具有所有權的林木的行為;

五、立案起點不同:

盜伐林木罪中所稱的“數量較大”的起點是指2至5立方米或幼樹100至200株;而濫伐林木罪中所稱的“數量較大”的起點是指10至20立方米或幼樹500至1000 株。

盜伐林木罪和濫伐林木罪的區別

以上為盜伐林木、濫伐林木的區別,一點拙見,請各位多多指教。案例:王某承包村裡的一塊林子,在未取得采伐證的情況下,將林木採伐,這種行為,應該怎麼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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