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的区别

我国对森林资源实行限额采伐的保护性措施,《刑法》亦将破坏森林资源且达到相应数量标准的行为定性为违法犯罪。有的人为了谋取私利,肆意乱砍盗伐,罔顾法律、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必然会得到法律的制裁。在危害我国森林、林木的犯罪中,盗伐、滥伐是两种最常见的犯罪形式。下面我试着分析下两者之间的区别:

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

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的区别

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的区别

一、犯罪的主体不同:

两者的犯罪对象都是森林资源,但是在定义上是有区别的。盗伐林木是无所有权、无采伐权的主体实施采伐森林、林木的行为;滥伐是具有所有权或者采伐权的主体但是违背采伐管理制度而实施的采伐行为。

二、犯罪的客体不同:

盗伐林木罪既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所有权,也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直接侵犯两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属于复杂客体;而滥伐林木罪主要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只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属于简单客体。

三、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盗伐林木罪只能出于直接故意,即行为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希望通过实施盗伐林木行为,占有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林木的犯罪结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确定盗伐林木罪的必备条件;而滥伐林木罪只要违反森林保护法规或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而任意采伐林木就构成本罪,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不是构成该罪的必备要件。

四、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盗伐林木行为是无证采伐的行为,行为人是在林木所有人、管理者或主管机关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秘密采伐不具有所有权的森林、林木;滥伐林木行为是以违反森林法规为前提,客观行为包括有采伐许可证而不按照其规定要求的采伐行为,以及无证任意采伐具有所有权的林木的行为;

五、立案起点不同:

盗伐林木罪中所称的“数量较大”的起点是指2至5立方米或幼树100至200株;而滥伐林木罪中所称的“数量较大”的起点是指10至20立方米或幼树500至1000 株。

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的区别

以上为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的区别,一点拙见,请各位多多指教。案例:王某承包村里的一块林子,在未取得采伐证的情况下,将林木采伐,这种行为,应该怎么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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