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他人現有在先權利,商標註冊要涼涼!

“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

新《商標法 》第三十二條(原《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對申請註冊的商標有限制性規定,申請商標如果侵犯了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那就很難被核准註冊。

損害他人現有在先權利,商標註冊要涼涼!

那麼,現有的在先權利指的是什麼?它包含哪些內容?申請人需要了解並且避開這些“禁忌”,申請商標的成功率才會更大。

新《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裡“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是指商標持有人在申請商標註冊時,不得使他人已經獲得的並且仍然有效的權利遭受傷害。此處的“在先權利”不是指商標權,而是指他人仍在享有的其他在先權利。

這些其他權利包括外觀設計專利權、實用新型專利權、著作權、企業名稱或字號權、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權和裝潢權、網絡域名權、肖像權、自然人的姓名權等。這些權利存續期間,權利人依法享有各項權能以及由此帶來的利益。將這些權利的對象作為商標申請註冊,有極大可能被駁回。

一、實用新型專利權。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專利權人取得實用新型專利權10年內自申請之日起計算,受到法律保護。

二、外觀設計專利權。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商標申請人要避免將與外觀設計近似的圖樣申請註冊商標。

三、著作權。著作權是指國家賦予作者、創造者或出版者對作品擁有的專屬權利。申請人想要將他人的繪畫作品註冊成商標,需要取得作者的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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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業名稱權。如果商標中的文字與他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商號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對市場主體及其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則構成對他人企業名稱權的損害。

五、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權、裝潢權。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第3條規定,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場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是指知名商品獨有的與通用名稱有顯著區別的商品名稱;裝潢是指為識別與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附加的文字、圖案、色彩及其排列組合。

六、網絡域名權。隨著網絡的發展,域名成為網頁所有者的代號或標識。域名與使用其域名的網站相結合,已成為網絡用戶認知網頁所有人及其業務的唯一指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於2001年6月26日對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如何適用法律作出的司法解釋,域名具有與商標、商號、姓名等相抗衡的民事權利。

七、自然人的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商標的價值體現在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經營之中,其本質上具有營利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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