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工程《條例》中值得關注的要點及競爭性談判採購程序

政府採購工程《條例》中值得關注的要點及競爭性談判採購程序

隨著新年的開始,新一輪的政府部門採購工程即將啟動。對於不少供應商來說,既是機遇,也是挑戰,選擇政府性物資採購方式的渠道,一方面在採購操作的執行程序上比較公開、透明和規範,另一方面不用擔心在資金上的風險,可以通過提升自己的競爭實力,得到合理的利潤回報。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2015版)實施的要求,將供應商應關注的一些要點進行摘錄,以便快捷的熟悉和了解《條例》要點,有效保護自己的權益,做好相關採購供應準備工作:

政府採購工程《條例》中值得關注的要點及競爭性談判採購程序

一、《實施條例》中的一些要點

1、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的採購項目既使用財政性資金又使用非財政性資金的,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的部分,適用政府採購法及本條例;財政性資金與非財政性資金無法分割採購的,統一適用政府採購法及本條例。政府採購法第二條所稱服務,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

2、政府採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採用招標方式採購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採用其他方式採購的,適用政府採購法及本條例。

3、政府採購項目信息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佈。採購項目預算金額達到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標準的,政府採購項目信息應當在國務院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佈。

4、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政府採購政策、採購預算、採購需求編制採購文件。

  採購需求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政府採購政策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應當就確定採購需求徵求社會公眾的意見。除因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外,採購需求應當完整、明確。必要時,應當就確定採購需求徵求相關供應商、專家的意見。

5、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具備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二)財務狀況報告,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相關材料;

  (三)具備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的證明材料;

  (五)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材料。

  採購項目有特殊要求的,供應商還應當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證明材料或者情況說明。

6、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一)就同一採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採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採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

  (四)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

  (五)對供應商採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

  (七)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7、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對供應商進行資格預審的,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佈。已進行資格預審的,評審階段可以不再對供應商資格進行審查。資格預審合格的供應商在評審階段資格發生變化的,應當通知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

  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包括採購人和採購項目名稱、採購需求、對供應商的資格要求以及供應商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和地點。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8、政府採購工程依法不進行招標的,應當依照政府採購法和本條例規定的競爭性談判或者單一來源採購方式採購。

9、在一個財政年度內,採購人將一個預算項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類別的貨物、服務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方式多次採購,累計資金數額超過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屬於

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公開招標,但項目預算調整或者經批准採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採購除外。

10、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中公開採購項目預算金額。

11、政府採購招標評標方法分為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

  最低評標價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投標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綜合評分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供應商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的貨物和服務項目,應當採用最低評標價法

  採用綜合評分法的,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應當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

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評標標準

不得作為評審的依據。

12、談判文件不能完整、明確列明採購需求,需要由供應商提供最終設計方案或者解決方案的,在談判結束後,談判小組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推薦3家以上供應商的設計方案或者解決方案,並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最後報價。

13、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拒絕與採購人簽訂合同的,採購人可以按照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名單排序,確定下一候選人為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也可以重新開展政府採購活動。

14、詢問或者質疑事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採購人應當暫停簽訂合同,已經簽訂合同的,應當中止履行合同。

二、競爭性談判採購程序

政府採購工程《條例》中值得關注的要點及競爭性談判採購程序

1、成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採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個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

之二。專家應從財政部門設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2、制定談判文件。談判文件應明確談判程序、談判內容、合同草案的條款、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

並向其發出談判文件;

4、談判。談判小組應給供應商合理的時間準備應談文件和參加談判。談判應在談判文件規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談判時

全體談判小組成員集中,逐一與供應商分別談判。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

判的供應商;

5、確定成交供應商。談判結束後,談判小組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最後報價。談判小組對供應商最後報價由低至高進行排序後向採購人推薦成交候選人。採購人根據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

6、將成交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7、向成交供應商發出成交通知書和簽訂採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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