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司機醉駕被查,車主也被刑拘,危險駕駛共同犯罪瞭解一下

5月19日凌晨0時33分許,事件發生在深圳市龍崗區龍崗街道龍盛路路段。

正在此處設卡查車的交警發現有一輛贛G牌小車停在路邊,於是過去讓司機下車接受檢查,不料司機打開車門後,拔腿就跑。

執勤隊員奮力追趕,將司機羅某成抓獲。由於嗅到司機周身酒氣,交警對其進行了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顯示為100mg/100ml,而進一步的抽血鑑定檢驗則顯示,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115.51mg/100ml,達到了危險駕駛的標準。羅某成因醉酒駕駛被帶回,而同車的副駕駛羅某漢也一同被交警帶回。

深圳司機醉駕被查,車主也被刑拘,危險駕駛共同犯罪瞭解一下

經交警調查,羅某漢為該車的車主,其與羅某成是認識多年的朋友。5月18日晚,羅某漢開著自己的車帶羅某成到龍崗某烤魚店吃夜宵,二人均喝了些啤酒。23時30分左右,兩人吃完夜宵準備離開,這時羅某成表示自己雖然喝了些酒,但沒有喝多,可以開車。羅某漢沒有反對。羅某成於是坐上駕駛位,羅某漢則坐副駕駛位,二人啟動了車輛。

被查獲後,二人均表示非常後悔。然而羅某成酒駕是既定事實,車主羅某漢在明知朋友有喝酒的情況下,還將自己的小車交由其駕駛,其行為涉嫌危險駕駛共同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據此,羅某成和羅某漢將被追究刑事責任,面臨罰款和拘役的處罰。

深圳司機醉駕被查,車主也被刑拘,危險駕駛共同犯罪瞭解一下

深圳交警提示廣大市民,以下幾種行為均構成危險駕駛共同犯罪:一是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後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二是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三是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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