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事實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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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指的是男女雙方沒有去民政局辦理正式的結婚手續,但是在現實生活當中確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並且時間比較長的這種情況。事實婚姻大多存在一些農村或者偏遠地區,大家對於法律意識比較淡薄,特別是有的地區更注重婚禮的辦事情況,而不注重是否領取結婚證。認為只要男女雙方已經辦了事,鄰里鄰居都知道他們倆已經結婚了,那麼她們倆實際上就存在了事實婚姻。其實這是一種不合法的現象。



對於事實婚姻的這種情況,根據我們國家目前的法律規定,如果該婚姻是存在於1994年2月1日之前的,可以認定為屬於事實婚姻。但是如果自1994年2月1日以後,男女雙方依然沒有領取結婚證,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這種狀況,依然是屬於同居關係,不屬於事實婚姻。也就是說從1994年2月1日以後,我們國家就不再承認事實婚姻的狀況了,只要男女雙方沒有領取結婚證正式辦理婚姻登記手續都是屬於未婚同居的狀態。

但是,對於事實婚姻,在目前的刑法上還是存認可的。根據重婚罪的相關法律規定: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
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所以對於已經登記結婚或者沒有登記結婚的男女雙方來說,保持忠誠,永遠是保全自己的最好方法。否則一不小心就會犯罪。雖然在民法上不承認事實婚,但是在刑事犯罪上,不排除有事實婚姻的存在。


北京任麗麗律師

事實婚姻在我國是一個歷史名詞,它指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按法律規定進行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且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

嚴格地說,事實婚姻未經依法登記,本質上屬於違法的,但考慮到我國的幅員廣大、長期的民間習俗、教育狀況差異等現實國情,為了維持一定範圍內的,特別是廣大農村人口婚姻關係的穩定,國家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雙方之間的關係有條件地予以認可,這就是歷史上的“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相對於合法登記的(走正規結婚程序的正常)婚姻而言的。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依據此司法解釋:1、在1994年2月1日前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者,如果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即可認定為事實婚姻。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補辦結婚登記是同居關係合法化的必要條件,其效力追溯至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如果雙方不補辦結婚登記,其關係為同居關係,不視為事實婚姻,即不是婚姻關係。

也就是說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就沒有所謂“事實婚姻”了,當今社會俯拾皆是同居關係或事實重婚關係,前者不受法律保護,後者還有受到法律的追究。依照結婚條件進行婚姻登記是婚姻合法的唯一程序。

事實婚姻關係期間所生子女為視為婚生子女,同居關係期間雙方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但是根據《婚姻法》“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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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色歸讀

什麼是事實婚姻呢?

那麼事實婚姻,是不是兩個人在一起共同生活便是事實婚姻呢?

事實上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係存在的方式,廣義指男女雙方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事實。


事實婚姻受法律保護嗎?

在農村前些年,有些人可能認為,既然結婚了,有了事實不就差領個證嗎,事實上不是這樣的,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行之日起,未辦理結婚記的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係對待,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實施之後,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祈求離婚,如同居時雙方均符合結婚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如同居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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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農35

事實婚姻在我國是指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按法律規定進行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且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

事實婚姻應具有以下四大特性。

1、發生在1994年2月1日前

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生活的事實應該是發生在這個日期之前。因後來婚姻法的修改,在這之後的無證婚姻均認為是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保護,在“離婚”的問題上也當做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2、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

事實婚姻當事人雙方的夫妻名義是公開的且得到周圍人的認可。比如說,特別是在以前的農村,大家對結婚證的重視性不夠,反而辦了婚宴,通知了親朋好友就說明了兩者結為夫妻,眾所周知。

3、當事人雙方未婚

這是很重要的一點,事實婚姻作為婚姻關係存在的一種方式,雖然沒有夫妻的正規名義,卻有夫妻關係的事實。如果當事人的雙方或其中一方已經有了配偶,則不屬於事實婚姻,並且可能構成重婚罪!

4、具有婚姻的目的性和共同生活形式

這也就是說,兩者同居在一起,以夫妻的形式生活,共同經營家庭,包括我們所說的婚內財產和債務共享;延續後代並共同撫養;以及共同贍養雙方父母等。這也是區別非法同居和事實婚姻的關鍵點。


律師說

中國婚姻法規定實行‘一夫一妻制"男女通過婚姻登記,領取頒發結婚證書,構成法津承認夫妻關係,已經進入事實婚姻!中國婚姻法就保障公民婚姻自主,男女青年的法定年齡內實行結婚,男女在一起生活,一起居住,可以進行夫妻性關係。外出旅遊用結婚可以證實合法夫妻身分,在工作單位,社會團體中享受夫妻的生活待遇。婚姻也確立了家庭的建立,整個社會面都承認,並承擔夫妻義務,可以



從事正常生活及家庭基本條仵。


金魁28

一男一女不去當地的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並領取結婚證,卻與夫妻的名義在一起同居生活,這種情況就是事實夫妻。



現在以離婚後的二婚夫妻為常見,他們擔憂名正言順結婚後,萬一有一天婚姻關係破裂了,又要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太麻煩了!所以乾脆不領結婚證,先在一起搭夥過日子,如果哪天過不下去了,就一拍即散,非常方便。


追夢平凡人生

事安婚姻在現階段的法律規定前已經不存在了,文革之前存在事實婚姻,隨著第二部婚姻法的實施,就取消了事實婚姻;這是一個非常大的社會進步,如果事實婚姻存在,將會有很多很多的重婚離婚等等案件。


手機用戶69716006271

不接受事實不面對又能怎麼樣呢?日子還是要過,孩子和老人都接受不了打擊,怎麼能讓他們承受這一切呢!心痛心累心死不過如此,自己痛吧,就算痛不欲生也不能怎麼樣!最痛的事情是明明知道一切還要每天裝作沒事人!明明背叛的是對方還要把笑臉相迎!明明痛苦還不夠表現出來!無能為力的感覺才是最可悲!有人會說你懦弱無能,自己的路還要自己走!只有自己知道該怎麼做!從陰影裡走出來的人會看到生活的兩面性!脫胎換骨的過程只有自己清楚!這就是現實生活中又經歷了一次成長!


用戶83613183397

總是說事實婚姻,國家畢竟是越來越講法律的地方,不領證何必說要說是婚姻?就如同沒有駕駛本何必說可以開車?!

如果在中國,給婚姻一個鄭重的承諾就要辦手續!

有了結婚證,也就合理合法,對於婚姻中的人也是一種保護,特別是女人,要結婚證的!


溫柔的點了個頭

1994年2月1日之前開始以夫妻共同生活至今的才屬於事實婚姻。若想解除這樣的婚姻只能通過法院起訴離婚才行。繼承案件以及財產分割案件中對於共同生活的時間點是勝訴敗訴的關鍵,具體案情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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