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公司工程部人員的社保費用該如何稅前扣除?

文|金穗源商學院 王皓鵬

社保好處多多,問題也多多,在我授課過程中,不斷有學員提出“房地產企業承擔的工程部人員社保費支出是否計入開發成本----開發間接費?如果計入該科目,在計算土地增值稅的時候是否可以據實扣除?是否可以享受加計扣除的政策?”

本感覺這個問題壓根不是個問題,卻是學員提問頻次較高的一個問題,所以,才引起我的重視。今天就“工程部人員的社保問題”做一個話題分享。

房產公司工程部人員的社保費用該如何稅前扣除?

我們先來學習土地增值稅相關文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 

開發間接費用,是指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週轉房攤銷等。

通過學習以上條款,我們可以明確以下兩點

1、項目部人員“工資”歸屬於“開發間接費”扣除項目;

2、條款採取了不完全例舉的方法,強調“直接組織和管理開發項目所發生的費用”。

問題是:工程部人員的社保費支出是否屬於細則所規定的“工資”範疇?是否屬於“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發生的費用”呢?

房產公司工程部人員的社保費用該如何稅前扣除?

毋庸置疑,答案是肯定的。

從語言邏輯關係分析:工程部人員的社保隸屬於員工“應付職工薪酬”必須的、必要的構成內容,屬於“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發生的費用”。

有些學員依照政策反問我:細則列舉了“工資”可以扣除,列舉了“福利費”可以扣除,但是並沒有列舉“社保費”可以扣除。乍一聽,似乎有些道理啊!我們學習政策,本就該“咬文嚼字”的。然而,在此基礎上,我們一定要結合當時立法的環境來分析政策。

解釋這個問題,我們需要回顧一下社保費的發展歷史: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最早是依據《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要求,制定了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但是,由於這項改革仍處在試點階段,當時還存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統一、企業負擔重、統籌層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問題。為此,國務院 1997 年 7 月 16 日以

國發( 1997) 26 號 又印發了《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從此,基本養老保險走向了正軌。

1997年,我國開始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新制度。

也就是說,在1995年1月27日頒佈並實施《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時候,社保費繳納尚未正式實施,細則沒有列舉“社保”,也是有歷史原因的。

房產公司工程部人員的社保費用該如何稅前扣除?

好了,這下問題是否都清楚了呢?!

開發間接費似乎也是一個筐,項目期間無法甄別的費用事項,大多企業都一股腦兒得往“筐”裡裝,稅收風險便隨之而來。對允許所得稅前扣除的期間費用,你愣是歸集在開發成本,待到清算時問題暴露了:開發成本不認可該費用,而期間費用當期也沒扣除。所以,提醒大家一定要謹慎核算開發間接費的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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