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全了!找第三方代繳社保的“刑事、行政、民事責任”

代繳社保的現實原因:

現實當中,用人單位委託第三方以第三方賬戶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情形廣泛存在,大致有如下原因:

(一)用人單位轉移繳費地以降低用工成本的需求。

目前各地的社保繳費基數與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掛鉤,如北上廣深等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社會平均工資較高,會較經濟落後地區的社保繳費基數高。

(二)異地用工的現實需求。

異地有工而當地又無分公司時,無法在當地繳納社保,而在當地就業的勞動者又往往極力要求在當地參保。

(三)將繳納社保工作委託其他人力資源公司,方便並節省人力管理資源。

那麼,代繳否合法呢?

都全了!找第三方代繳社保的“刑事、行政、民事責任”


一、從法律規定上來看,代繳社保並不合法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又該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雖然《社會保險法》並沒有明文禁止社保代繳的行為,但從上述規定來看,社會保險登記為屬地管理,應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而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主體也是“用人單位”。所以從這兩條規定上來看,可以推斷出社保代繳的行為並不合法。

二、有地方就直接立法,明確規定代繳違法,且後果很嚴重,既有行政責任,甚至有刑事責任

例如《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2016年7月1日起施行,下簡稱“條例”)就明確規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及刑事處罰的法律責任。

(一)行政責任

《條例》的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虛構勞動關係、偽造證明材料等方式獲取社會保險參保和繳費資格”該項規定明確禁止以掛靠的方式代繳員工社保的行為。同時,該條例的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冒用他人證件、虛構勞動關係等手段辦理社會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辦理,將有關情況記入其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處涉案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也即按我們廣東省的規定,社保代繳不再是模糊的"灰色"地帶。如果相關單位和個人違反此規定,將有可能面臨社保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

(二)刑事責任

《條例》的第七十條規定“違反社會保險相關法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也就是說,社保代繳行為情節嚴重的可能面臨刑事責任(這種是否屬於騙取,從字面上來看,爭議較大,非本人專業,不展開討論)。

三、從勞動法律關係角度來看,發生勞動爭議時法院可能對代繳社保也持否定態度

例如《廣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勞動爭議案件座談會的意見綜述》(2015年)規定:1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建立勞動關係,但委託其他單位以其他單位名義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否合法?若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不合法,用人單位違反了《社會保險法》第四條“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和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規定,若勞動者據此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四、除行政和刑事的責任風險外,從勞動法律關係的角度來看,代繳社保還有如下的風險

(一)經濟補償

如前所述,代繳社保的情形下,不管是用人單位主動代繳還是異地用工時勞動者的要求,起碼在廣州,勞動者是可以以未繳納社保為由離職,並獲得經濟補償金的;

(二)社會保險待遇支付存在障礙

比如上海的公司,在廣州委託第三方代繳納社社保,發生了工傷。但在認定工傷時,因為實際用人單位並沒有繳納社保,而繳納社保的單位又不是用人單位,所以工傷可能不會賠付,如此則工傷費用還是由真正的用人單位承擔;

另外,有一些地方非常嚴格,公司註冊地和社保繳納地不一致,可能也會是拒賠的法定理由;

(三)待遇差額

例如在上海的用人單位,在由第三方在廣州代繳社保。因為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假如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時,因上海的最低工資標準又高於廣州市的最低工資標準,則可能要求補足差額;

(四)雙重繳納社保

建立勞動關係,未由真正的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則可能發生社保行政部門責令補繳的問題,至於用人單位在異地找第三方代繳的事實,因各種原因,比如各地社保基金充盈的需要,可能就不會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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