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裝飾裝修活動相關規定了解嗎?

一、禁止的行為

(1)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所謂建築主體,是指建築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樓蓋、梁、柱、支撐、牆體、連接節點和基礎等。所謂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接節點,包括承重牆體、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

(2) 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3) 擴大承重牆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牆體;

(4) 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5) 其他影響建築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二、限制的行為

(1)搭建建築物、構築物的,應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2) 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牆上開門、窗的,應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

(3)拆改供暖管道和設施,應該經供暖管理單位批准;

(4) 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應當經燃氣管理單位批准;

(5)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範增加樓面荷載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

(6) 改動衛生間、廚房間防水層的,應當按照防水標準制定施工方案,並做閉水試驗;

(7) 裝修人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或者涉及上述裝修活動,必須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裝飾裝修企業承擔;

(8) 裝飾裝修企業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其他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確保裝飾裝修工程質量;

(9) 裝飾裝修企業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應當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規程,按照規定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動用明火和進行焊接作業,保證作業人員和周圍住房及財產的安全;

(1 0) 裝修人和裝飾裝修企業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不得侵佔公共空間,不得損害公共部位和設施。

三、 環境保護要求

(1)裝飾裝修企業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應當嚴格遵守規定的裝飾裝修施工時間,降低施工噪聲,減少環境汙染。

(2)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有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和有中文標識的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名、廠址等。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建築裝飾裝修材料和設備。

(3)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過程中所形成的各種固體、可燃液體等廢物,應當按照規定的位置、方式和時間堆放和清運。嚴禁違反規定將各種固體、可燃液體等廢物堆放於住宅垃圾道、樓道或者其他地方。

(4) 裝修人委託企業對住宅室內進行裝飾裝修的,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後,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裝修人可以委託有資格的檢測單位對空氣質量進行檢測。檢測不合格的,裝飾裝修企業應當返工,並由責任人承擔相應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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