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動」蚌埠兩女子在女廁所打架,咬傷對方中指,賠償11萬!

「衝動」蚌埠兩女子在女廁所打架,咬傷對方中指,賠償11萬!

近日,五河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故意傷害案件。被告人孟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

2017年9月30日12時許,孟某以郭某罵她為由,在公司女廁所內與其發生爭執,繼而在相互打鬥中,孟某將郭某右手中指咬傷。經五河縣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郭某的損傷構成輕傷二級。

2018年2月23日,孟某向五河縣公安局朱頂派出所投案。並與被害人郭某達成了和解協議,賠償了被害人郭某的全部損失11萬元,取得了諒解。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孟某因瑣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支持。

鑑於被告人孟某案發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庭審中自願認罪,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賠償了被害人的全部損失,取得了諒解,有悔罪表現,且系初犯,均可酌定從輕處罰。經五河縣司法局評估,對其宣告緩刑對所在社區不會產生重大不良影響,可以適用緩刑。遂作出上述判決。(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蚌埠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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