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消防工程師考點:公共建築可以設置1個安全出口的情況彙總

公共建築安全出口是一個較為複雜的知識點。我們先從相對好理解的部分開始講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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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什麼自動扶梯和電梯(包括消防電梯)不應計作安全疏散設置?

因為建築內的自動扶梯處於敞開空間,火災時容易受到煙氣的侵襲,且梯段坡度和踏步高度與疏散樓梯的要求有較大差異,難以滿足人員安全疏散的需要,故設計不能考慮其疏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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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普通電梯,火災時動力將被切斷,且普通電梯不防煙、不防火、不防水,若火災時作為人員的安全疏散設施是不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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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電梯在火災時如果供人員疏散使用,需要配套多種管理措施,目前只能由專業消防救援人員控制使用,且一旦進入應急控制程序,電梯的樓層呼喚按鈕將不起作用,因此消防電梯也不能計入建築的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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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共建築內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其安全出口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於2個,每層相鄰兩個安全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5m。為什麼要這樣規定?

對於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佈置,一般要使人員在建築著火後能有多個不同方向的疏散路線可供選擇和疏散,要儘量將疏散出口均勻分散佈置在平面上的不同方位。如果兩個疏散出口之間距離太近,在火災中實際上只能起到1個出口的作用。

3.在滿足下列條件的情況下可設一個安全出口:

條文5.5.8: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公共建築,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樓梯:

1 除託兒所、幼兒園外,建築面積不大於200 m²且人數不超過50人的單層公共建築或多層公共建築的首層;

2 除醫療建築,老年人建築,託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遊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和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等外,符合表5.5.8規定的公共建築。

表5.5.8 可設置1部疏散樓梯的公共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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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國標《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14中5.5.8條文規範,也是本知識點是最難的部分。

根據條文5.5.8第一條所知,託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在任何情況下都至少應設2個安全出口。

所以,託兒所、幼兒園,這些是不可以只設一個安全出口的。

根據條文5.5.8第二條所知,兒童遊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醫療建築,老年人建築和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這些公共建築在第一條“單層或多層公共建築的首層”是可以設置的一個安全出口,在第二條的情況下不能設置。

除以上所點名的公共建築外,其它的建築要設置一個安全出口,就要滿足5.5.8的第二條“表5.5.8可設置1部疏散樓梯的公共建築”的規定,或5.5.8的第一條。

4.“表5.5.8可設置1部疏散樓梯的公共建築”的規定解析:

耐火等級根據不同公共建築設有一、二、三、四級別不等。耐火等級為一、二級的公共建築樓層數要小於等於3層,每層建築面積要小於等於200m²,且第二、三層的人數之和還要小於等於50人;

耐火等級為三級的公共建築樓層數要小於等於3層,每層建築面積要小於等於200m²,且第二、三層的人數之和還要小於等於25人;

最後,耐火等級為四級的公共建築樓層數要小於等於2層,每層建築面積要小於等於200m²,且第二層的人數之和還要小於等於15人;

以上是地上層公共建築可以設置一個安全出口的情況。

5.(半)地下層分兩種情況可以設置一個安全出口:

1.設備間,耐火等級為一級,不限層數,防火分區面積小於等於200m²,不限人數。

2. 除了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外的其他場所,耐火等級為一級,也不限層數,防火分區面積小於等於50m²,人數控制在15人(包括第15人)在內。

為了幫助大家能更好的理解和消化,我們做了一張“公共建築可以設置1個安全出口的情況彙總表”,對應表格,就可以有效幫助我們梳理思路。

註冊消防工程師考點:公共建築可以設置1個安全出口的情況彙總

關於公共建築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設置一個安全出口,大家熟悉表格就好,簡單便捷,只需要先判斷對應的對象是地上層或是(半)地下層,而後判斷是哪種建築類型,其餘的可根據表格進行數據分析即可。

除( )等建築(場所)外,一二級耐火等級的3層建築,當其每層建築面積不大於200m²且第二、三層的人數之和不超過50人時,可設置一個安全出口。

(A)醫療建築

(B)託兒所、幼兒園的活動用房,兒童遊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

(C)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

(D)老年人建築

(E)殘疾人活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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