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物業管理困局,街道辦+業委會為核心的新型管理模式格局初現

隨著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斷深化,原有的分配製住房已經被迅速擴張的商品化住房所替代,由於原有管理體系滯後,導致目前物業與業主之間矛盾不斷升級,成為社會性難題。最近兩年通過一些列的制度修訂、廢除等措施,破解了當今物業管理困局,為未來以街道辦+業委會主導的社區化新型物業管理模式鋪平了道路,那麼下面看一些物業體系改革那些亮點,我們從中能夠看到什麼?

破解物業管理困局,街道辦+業委會為核心的新型管理模式格局初現

1、全面取消物業資質

(1)、2015年05月04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修正:取消了物業企業註冊資本的限制同時取消物業管理師;

(2)、2017年1月12日,國務院決定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取消了物業服務企業二級及以下資質認定,全國各地停止審批物業服務企業二級及以下資質審批。

(3)、2017年9月6日,在前期已取消物業服務企業二級及以下資質認定的基礎上,再取消物業服務企業一級資質核定。

(4)、2018年3月8日住建部正式發文取消《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

解讀:至此執行14年《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全面廢止。由於物業企業資質對物業企業沒有起到很好的規範作用,反而為其他人員或者組織進入物業行業設置壁壘,限制了物業良性發展,對於業委會市場招聘物業起到限制作用,所以此次取消物業資質管理,為將來業委會自由選擇的物業或者自治,提供法律依據和市場基礎。

2、2016年2月6日全面修訂物業管理條例(重點條例分析)

(1)、取消了物業管理人員從業資格限制,同時取消物業服務企業必須聘用具有物業管理證書人員的強制規定。

(2)、將《物業管理條例》第十條“ 第十條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但是隻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根據業主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住宅套數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修改為“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在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在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解讀:物業管理條例最大亮點為在業委會成立的主管部門由原先房地產主管部門增加了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兩個主管部門,並且是用的“或”,也就是城市設區的街道辦屬於街道辦統一管理,這是物業管理條例最大的改變,如果這裡你看不到亮點的話那麼下面這個就更加清楚描述了街道辦和業委會管理模式了。

3、明確了社區治理體系:

破解物業管理困局,街道辦+業委會為核心的新型管理模式格局初現

2017年12月25日,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做好取消物業服務企業資質核定相關工作的通知中第二條“切實承擔物業服務屬地管理主體責任,按照業主自我管理與社會化服務相結合的原則,積極推動將物業管理納入社區治理體系。縣級以上房地產主管部門要會同城市管理、民政、公安、價格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指導監督物業管理工作,充分發揮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在加強社區黨組織建設、指導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監督物業管理活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維護社區和諧穩定。

解讀:此通知更加明確指出了未來物業管理模式,即以街道辦或者鄉鎮政府為管理主體+發揮業主自我管理與社會化服務相結合的原則,強調了業主自我管理,並強調納入“社區管理體系”

破解物業管理困局,街道辦+業委會為核心的新型管理模式格局初現

我曾經發表一篇中提到過物業管理新模式,其中就提到了社區化管理模式,當然現在客觀環境不會出現基層組織直接干預物業管理局面,也不會出現理想化的社區化管理模式,但是目前體系已經打破了以往“以物業為主導、業委會流於形式、街道管理空白”的現狀,未來肯定是“在基層街道辦事處管理控制之下,以業委會為管理主體核心,將部分或者全部物業服務外包或者自治”的新模式,只是這個模式還沒有最終成型,不過大幕已經打開,看未來究竟如何,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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