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評估的國有股權轉讓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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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評估的國有產權轉讓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有產權轉讓相關批准機構應當要求終止轉讓活動,必要時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轉讓行為無效。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程序:

1、可行性研究,內部決策審議,形成書面決議。

2、申請批准,清產核資並全面審計;

3、委託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經核准或備案後,作為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

4、進行產權轉讓公告,公告期為20個工作日;

5、徵集受讓方;

6、根據轉讓標的的具體情況採取拍賣或者招投標方式組織實施產權交易;(如只有一個受讓方,可採取協議轉讓方式)

7、簽署產權轉讓合同;

8、受讓方支付產權轉讓價款;

9、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法律責任

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

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故意隱匿應當納入評估範圍的資產,或者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會計資料,導致審計、評估結果失真,以及未經審計、評估,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轉讓方與受讓方串通,低價轉讓國有產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相關批准機構應當要求轉讓方終止產權轉讓活動,必要時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轉讓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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