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簽字而沒有公司蓋章,合同有效嗎?

淚鋶滿靣

首先法定代表人,雖然是由自然人擔任的,但是他的行為並不是代表他個人的行為,而是代表公司的行為。所以通常情況下,合同如果只有法定代表人簽字,即使沒有加蓋公司公章也應該是有效的。

但是也有例外情形:《合同法》第50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所以:在合同一方當事人明知對方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而仍與其簽訂合同的情況下,只有法定代表人簽名而沒有蓋章的合同對該法人代表的單位沒有約束力。


北京任麗麗律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八條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職權,以法人名義對外作出的行為應由法人承擔,蓋具公章並非合同有效的必備條件。  

另《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五種,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簽字而沒有加蓋公司公章不是其中規定的任何一種情況。故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簽字而沒有加蓋公司公章,合同有效。  

雖然只有法人簽名而沒蓋公章的合同是有效,但在日常經濟交往中,建議最好能加蓋公司公章。


會計小微

判定合同的有效與無效,公司是否蓋章不是唯一的標準

在人類社會活動中,特別是經濟活動過程中,合同的簽訂是經過雙方或多方協商、達成一致的正確意思的表達,是對合同的當事方的共同約束與履行的責任,這個過程或長或短。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如下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二、我的答覆是:在其他條款符合《合同法》的前提下,存在下述兩種可能:

1、若合同規定為: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公司蓋章後生效,則該合同可以視為無效;

2、若合同規定為:法定代表人簽字或公司蓋章後生效,則該合同可以視為有效。


本人長期在天然氣行業工作,有在上市公司、集團公司、民營企業等大小規模的企業任職經歷,合同審批和簽訂過程都是受管理者極為關注的事情,在管理規範的企業合同審批的流程十分嚴格,而不太規範的企業則不比較隨意,有時口頭訂立就能夠堅決的履行。

存在以下的現象:

一、在管理規範的企業,審批流程中到達法定代表人處時,前面要經過各級審核和把關,法定代表人簽字的審批流程與公章蓋章的審批流程是各自一套管理規定,這樣的情況下,即使法定代表人簽字的合同也有可能被更高管理層級的否決,而不予加蓋公章。合同自然就不成立,則為無效了。

二、在管理不規範的企業,有時法定代表人就是文盲,我還見過法定代表人為退休老頭和老太太的,簽字就比較隨意些。


拽著油腔飆氣話

一般情況下是有效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職權,以法人名義對外作出的行為應由法人承擔責任,而蓋具公章並非合同生效的必備條件。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已成立。法定代表人作為當事人的法定代表,當然有權在合同上簽名以示對合同的確認。在此,強調的是雙方合意,而不是形式上的蓋章。

例外情形:《合同法》第50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所以:在合同一方當事人明知對方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而仍與其簽訂合同的情況下,只有法定代表人簽名而沒有蓋章的合同對該法人代表的單位沒有約束力。

但是,從防範風險的角度來說,最好蓋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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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靂說股權

不要混淆了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以及合同有效。大家的觀點都可能正確。面對一份白紙黑字的合同書,要具體分析,仔細研判,只審核某一方面,忽略其它方面,下結論就可能欠妥。實踐中,有的合同簽字蓋章都齊全,但如果合同本身違反了效力性強行法,也自始無效。或訂立合同過程中,存在可撤銷情形,除斥期間又未屆滿,則效力待定。反之,有的書面合同在形式上可能有瑕疵,但結合其它諸如要約、預約、短信、電郵等資料乃至部分履行行為,又足以認定各方真實意思,當事人之間亦然存在有效合同。起草、審核修訂合同頗費心思,有時拆分,有時整合,有時簡略,有時繁複,不一而足。


韓寧律師

看了一下,很多人說有效,回答有效的是不嚴謹,是否有效,要區分情況來看。

為什麼呢?

如果是一般性的合同(不涉及對外擔保、重大資產處置),合同一般是有效的。

《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也就是說一般性的合同,只有法定代表人簽字沒有蓋章,合同也是有效的。

如果涉及特殊合同(對外擔保、重大資產處置),則法定代表人簽字很有可能是無效的。

因為公司法對法定代表人的權限有兩個限制:對外擔保、重大資產處置。這些內容的作出需要公司股東會決議,作為第三人需要在簽訂合同之時,形式審查是否有股東會決議,否則,很可能導致合同無效,法律依據也是合同法五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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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南京楊超律師

匠心法意

你好!我是股權一號。

通常情況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對外代表公司,相當於公司公章。對外簽訂合同時,只要有法定代表人的簽字,不用加蓋公章,合同即生效。當然,合同內容不能存在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有一般就有例外。

如果法定代表人簽字超越其職權範圍,而合同向對方心裡明知,那麼,這個合同對公司就沒有約束力。

實踐中,大家基本都認準公章,僅有法定代表人簽字,心裡不放心。

反過來,只要有公司公章,無需法定代表人簽字。因此,從法律風險防範的角度看,簽訂合同儘量還是要求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是否簽字並不重要。只不過,法定代表人簽字了,就又多一層保護。


股權一號


犁史

有效,公司的法代代表公司對外行使權力,其對外所從事的行為,除超出職權範圍之外,由公司承擔責任,法代一般由董事長擔任,也可以由經理擔任,與其他法人、組織、民事主體簽訂的合同,無需蓋公司章就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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