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質量驗收人員資格規定

質量驗收人員資格

1.1.1 檢驗批、分項工程質量驗收人員資格:

(1)施工單位

①項目技術負責人:承擔一、二類建築檢驗批質量驗收應具有工程系列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三類以下建築檢驗批質量驗收應具有工程系列初級以上技術職稱。

②項目專業質量檢查員:應具有工程系列初級以上技術職稱,並取得上崗資格證書。

③項目專業工長:應具有工程系列初級以上技術職稱,並取得施工員資格證書。

④班組長:應具有本工種的上崗資格證書。

(2〕監理單位: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

(3)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

1.1.2 地基驗槽人員資格:

(1)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應具有工程系列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並已註冊.

(2)設計單位:項目結構設計負責人應具有和工程類別相符合的註冊資格。

〔3)施工單位:除符合1.1.1條第1款外,項目負責人應具有和工程類別相符合的項目負責人資格

(4)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同1.1.1條第2款。

(5〕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

1.1.3 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人員資格:

(1)施工單位:除滿足1.1.2條第3款外,企業技術負責人資格,承擔一、二類建築應具有工程系列高級以上技術職稱;三類以下建築應具有工程系列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2〕設計單位:各專業設計負責人應具有與工程類別相符合的註冊資格。

(3〕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的資格同1.1.2條第1款。

(4)檢測單位:項目負責人,應具有項目檢測工程師上崗證書。

(5)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和專業監理工程師的資格同1.1.1條第2款。

(6〕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

1.1.4 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驗收人員資質:

(1)勘察單位:負責人資質同1.1.2條第1款。

(2〕設計單位:設計負責人應具有與工程類別相符合的註冊資格。

(3)施工單位:相關人員資格同1.1.4條第1款。

注:如以上規定的質量驗收人員不能參加質量驗收,代參加人員的資質不能低於應參加驗收人員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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