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薪金的賬務、稅務處理和管理規範(實戰案例)

工資薪酬不僅與員工的利益息息相關,同時也是公司日常運營的一項重要成本。如何正確進行工資薪酬的賬務處理,對整個財務核算工作來講意義重大,由於工資成本的核算涉及到跨月攤提與結算而顯得尤為複雜,同時,其稅前扣除的稅務處理關係到稅負和稅務風險,同樣不可忽視,下面我們就來聊聊工資計提和發放的那些財稅事。

工資薪金的賬務、稅務處理和管理規範(實戰案例)

工資薪金的賬務處理

首先每月計提工資和社保公積金時,按照應付各部門人員工資的金額確認相關的成本費用,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工資

銷售費用——工資

生產成本(製造費用)——工資

研發支出——工資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其次按每月應繳納的社保公積金中,單位應承擔的部分計提社保及住房公積金,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社保公積金

銷售費用——社保公積金

生產成本(製造費用)——社保公積金

研發支出——社保公積金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保公積金

通常情況下,企業都是在下月發放上月的工資並繳納上月的社保及住房公積金,這裡我們假設,社保繳納在工資發放之後,則發放工資時應作如下分錄: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其他應付款——社保公積金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銀行存款

注意:上述分錄中其他應付款的中社保公積金是指個人應承擔的社保及公積金,因為是個人承擔的,但最終需經單位繳納,所以在發放工資的時侯,這筆錢就從應發給員工的工資裡給扣了出來,今後再上繳,因此暫時形成了企業的一項負債。

工資發放完畢,繳納社保時的應作如下分錄: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保公積金

其他應付款——社保公積金

貸:銀行存款

上述分錄中的應付職工薪酬中的社保公積金是指單位承擔的部分,其他應付款中的社保公積金是指個人應承擔的部分,這兩項金額合計即為本次已繳納的社保及住房公積金。

工資薪金的賬務、稅務處理和管理規範(實戰案例)

工資薪金稅前扣除的稅務處理

1、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的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34條,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支出。

2、關於“合理工資薪金”問題的把握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對企業工資、薪金扣除有關問題進行了明確。“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

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1)企業制定了較為規範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2)企業所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3)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4)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5)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3、關於工資薪金總額的問題:不包括五險一金和三項費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的規定,“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於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企業跨年度工資支付的稅務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題目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34號公告)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彙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在年度彙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准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根據以上稅法規定,企業跨年度發放的職工工資是否可以在上一年度內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 扣除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已在彙算清繳所屬期中賬面計提了該金額;

(2)次年的5月底之前支付了;

(3)個人所得稅已扣除並申請繳納。

5、未申報個稅也未繳納社保的工資薪金是否可以計入“應付職工薪酬”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針對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並沒有規定必須要交社會保險費用,但規定沒有申報代扣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對於已經申報個人所得稅,但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職工工資,可以在“應付職工薪酬”會計科目中核算,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6、大學生的實習工資和見習補貼的稅務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支付學生實習報酬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07號)第一條的規定:“凡與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簽訂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協議的企業,支付給學生實習期間的報酬,准予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關於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辦[2011]16號)第八條規定:“見習單位支出的見習補貼相關費用,不計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但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單位接受大學生實習,向大學生支付報酬或見習補貼,沒有必要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必要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應該按照勞務報酬進行稅務處理,直接計入費用,不計入“應付職工新酬”會計科目,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因此,向大學生支付報酬或見習補貼不計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7、返聘離、退休人員報酬的稅務處理

(1)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6]526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①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係;

②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③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④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1年第27號)第二條“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問題”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6]526號)第三條中,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這就意味著返聘退休人員在僱傭單位不繳納社保,符合國稅函[2006]526號中“退休人員再任職”的四個條件的,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否則應按勞務報酬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另外還有一種特殊情況是《關於高級專家延長離休退休期間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7號)規定的對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係所在單位取得的,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向職工統一發放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視同離休、退休工資,免徵個人所得稅。但是這一政策僅適用於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對於一般人員並不適用。

(2)企業所得稅的處理

返聘離、退休人員報酬 能否作為“工資薪金”稅前扣除,關鍵看是否屬於“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員工”。在實際操作中,稅務機關一般根據企業是否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是否繳納社會統籌保險作為判斷標準。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的規定可知,返聘離、退休人員報酬可以作為“工資薪金”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考慮到工資與社保的統一性,企業支付給返聘人員的勞動報酬不作為計算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教育經費的基礎。

但要考慮到地方稅務部門的實踐。如寧波地稅局下發的《關於明確所得稅有關問題解答口徑的函》(甬地稅一函[2010]20號) 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再次被聘用的不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因此返聘已退休人員費用不能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稅前列支,而應作為勞務報酬憑合法有效的票據才能在稅前列支。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業務問題解答〉的通知》(青地稅函[2010]2號)規定:企業返聘退休人員、退養人員應簽訂《勞動協議》,其支付的合理的勞動報酬可據實稅前扣除。但企業支付給返聘人員的勞動報酬不納入工資薪金總額,不作為計算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教育經費的基礎。

8、企業支付離、退休人員費用的稅務處理

(1)個人所得稅的處理

企業支付離、退休人員費用在個人所得稅上分兩種情況:

①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給離、退休人員發放的生活補助費等,免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可以免納個人所得稅。這裡規定的免稅範圍即我們通常所說的退休金、養老金和根據專門政策發放的離休生活補助費。

②給離、退休人員支付按照國家統一規定之外的補貼、補助應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批覆》(國稅函[2008]723號)規定: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2)企業所得稅的處理

在會計上,企業支付給離退休員工的統籌外費用應當計入職工福利費。《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髮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以下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四)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這是在會計上的規定,但是稅法上是否允許該費用稅前扣除呢?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強化部分總局定點聯繫企業共性稅收風險問題整改工作的通知》(企稅總辦函[2014]652號)第一條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與企業取得收入不直接相關的離退休人員工資、福利費等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9、可以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福利性補貼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一條規定:“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的規定,企業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按照工資薪金支出,不按照職工福利費扣除。《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 財企[2009]242號 )第二條規定:“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應當納入工資總額管理。”

這說明,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一條的規定與《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 》(財企[2009]242號)第二條規定是一致。

10、支付工資與繳納社保不在同一個單位的稅務處理

第一,將支付工資並扣繳個人所得稅的工資單和申報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憑證複印一份並蓋法人章,給繳納社保的單位備查;

第二,將繳納社保的社保記錄單複印並蓋法人章,給支付工資的單位備查。

工資薪金的賬務、稅務處理和管理規範(實戰案例)

工資薪金管理的規範

以上的規範的財稅處理的重要基點就是企業必須要較為完善的工資薪金管理制度,以下是參考!

公司工資制度範本 一. 總則 第一條 按照公司經營理念和管理模式,遵照國家有關勞動人事管理政策和公司其它有關規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試用工和臨時工除外)。本制度所指工資,是指每月定期發放的工資,不含獎金和風險收入。 二. 工資結構第三條 員工工資由固定工資、績效工資兩部分組成。 第四條 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技能工資、職務津貼、工齡工資、住房補貼、誤餐補貼、交通補貼。 第五條 固定工資是根據員工的職務、資歷、學歷、技能等因素確定的、相對固定的工作報酬。固定工資在工資總額中佔40%。 第六條 績效工資是根據員工考勤表現、工作績效及公司經營業績確定的、不固定的工資報酬,每月調整一次。績效工資在工資總額中佔0-60%。 第七條 員工工資總額由各部門經理、項目經理擬定後報總經理審批。部門經理、項目經理每月對員工進行考核,確定績效工資發放比例並報人力資源部審核、總經理審批後予以發放。 第八條 員工工資扣除項目包括:個人所得稅、缺勤、扣款(含貸款、借款、罰款等)、代扣社會保險費、代扣通訊費等。 三. 工資系列 第九條 公司根據不同職務性質,分別制定管理層、職能管理、項目管理、生產、營銷五類工資系列。 第十條 管理層系列適用於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 第十一條 職能管理工資系列適用於從事行政、財務、人事、質管、物流等日常管理或事務工作的員工。 第十二條 項目管理工資系列適用於各項目經理及項目部成員。 第十三條 生產工資系列適用於生產部從事調試、焊接、接線等生產工作的員工。 第十四條 營銷工資系列適用於銷售部銷售人員(各項目部銷售人員可參照執行)。 第十五條 員工工資系列適用範圍詳見下表1: 四. 工資計算方法 第十六條 工資計算公式: 應發工資=固定工資+績效工資 實發工資=應發工資-扣除項目 固定工資=工資總額×40% 績效工資=工資總額×60%×績效工資計發係數(0-1) 第十七條 工資標準的確定:根據員工所屬的崗位、職務,依據《崗位工資一覽表》確定其工資標準。待崗人員工資按照本地區當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試用期員工工資參照附件1《試用期員工工資標準表》。 第十八條 績效工資與績效考核結果掛鉤,試用期與待崗員工不享受績效工資。績效工資確定方法見表2。 第十九條 職能部門普通員工考核由其部門經理負責;部門經理考核由其主管副總負責;項目部成員考核由其項目經理負責。考核成績和計發係數每月8號前上報至人力資源部。 注1:原則上管理層工資由公司承擔,若管理層人員兼任項目經理,則其基本工資由公司承擔,績效工資由項目部承擔。 注2:總經理績效工資計算方法:總經理月績效工資=項目經理月平均績效工資×1.5。總經理的收入原則上最高限額為5500元。副總經理兼任項目經理時績效工資原則上按其負責的項目的經營情況確定其月績效工資。 第二十條 為鼓勵公司部門經理、項目經理及以上管理者為公司忘我工作,體現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公司按月發放職務津貼,具體如下表: 五. 薪級調整 第二十一條 原則上公司在每個財務年度結束後,根據當年的經營業績,並根據年終綜合考核成績對全體員工發放二次績效工資(年終獎),並酌情對工資標準予以調整,重新確定所有員工的工資。年工資總額增減幅度與上年度公司經濟效益成正比。 第二十二條 年終績效考核採用檔級評分制,評分方法與考核工具見《工作績效考核辦法》。職能部門員工年終考核成績與薪級調整幅度的對應關係見表4。 六. 關於員工工資 第二十三條 員工工資標準的確立、變更。(1)公司員工工資標準經董事長批准;(2)根據公司經營狀況,可以變更員工工資標準。 第二十四條 員工工資核定。員工根據本人業績表現、工作能力、工作態度、聘用的崗位和職務,核定其工資標準。具體的人員工資確定應根據薪酬區間,由用人部門提議,經人力資源部審核,報總經理審批後確定。部門經理、項目經理的工資直接由總經理確定。對於特殊人才的工資標準,由總經理提議,報董事長特批。初次從事該崗位的員工,原則上自該崗位薪酬區間下限起薪,經年終考核後,再調整薪級。 第二十五條 銷售員的薪酬按《銷售工作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工齡工資:工齡工資以到公司服務的時間計算,每滿一年每月發工齡工資50元,每年年初增發,5年封頂。 第二十七條 員工工資變更。根據崗動薪變原則,晉升增薪,降級減薪。員工職務、崗位變動,從生效之日起下一個支薪日,按新崗位標準調整。 第二十八條 員工工資變更辦理。由薪資申報人員填寫《工資調整申請表》,由直接主管建議調整薪級,並報人力資源部按有關審批流程辦理。 七. 工資發放 第二十九條 工資計算以月為計算期。月平均工作日為20.92天,若需計算日工資,應按以下公式計算:日工資額=當月工資/20.92。 第三十條 公司考勤實行指紋打卡管理,由人力資源部每月對員工的考勤情況進行彙總統計在考勤扣款中體現。 第三十一條 公司員工固定工資發放日為每月15日,績效工資在次月15日合併發放。關於加班、帶薪休假以及當月考勤扣款等項目將在次月兌現。如果工資發放日恰逢節假日,工資在節假日前一天提前發放。 第三十二條 加班工資:在法定節日加班的員工,遵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支付其加班費。員工加班工資的折算以每月20.92天,每天7小時計算。 第三十三條 帶薪休假工資:員工在休假期間按照實際休假天數扣除當月績效工資,即當月績效工資扣發額=當月績效工資÷20.92×休假天數,其它福利待遇不變。 第三十四條 員工請假、休假時工資標準,按《考勤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員工試用期滿後的轉正工資,均於正式轉正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六條 辭職(辭退、停職、免職)人員,於辦理完交接手續正式離開公司(或命令到達)之日起停發工資。 第三十七條 工資誤算、誤發時,當事人(部門)必須在發現後立即糾正,公司還將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同等額度的處罰。因誤算而超付的工資,人力資源部、財務部可向員工或部門行使追索權。 第三十八條 公司集會或經公司同意的培訓、教育或外事活動,公司按規定付給員工工資。 八. 福利與補貼 第三十九條 視公司經營狀況,發放下列福利與補貼: 1.發放取暖、降溫費:12~2月,每人每月30元;7~9月,每人每月10元。 2.節日補助(春節、五一、元旦、國慶等節日)公司給予一定的補貼。 3.生日禮物為公司蓋章的生日賀卡和生日蛋糕券。 4.員工結婚,公司贈送一定數額的禮金。 5.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喪葬,公司給予一定的慰問金。 6.公司根據情況不定期組織各種集體活動,活動費由公司承擔。 第四十條 通訊補貼:根據工作需要確定移動通訊費補貼標準。總經理按實際發生額的90%報銷,報銷上限為600元/月;副總經理按實際發生額的90%報銷,報銷上限為500元/月;部門經理按實際發生額的80%報銷,報銷上限為300元/月;項目經理按實際發生額的80%報銷,報銷上限為400元/月;司機按實際發生額的70%報銷,報銷上限為150元/月;銷售人員及特殊崗位人員的通訊補貼另定。 第四十一條 住房補貼:每月補貼50元。 第四十二條 誤餐補貼:每月補貼90元。 第四十三條 交通補貼:每月補貼50元。 第四十四條 員工的固定工資作為公司為員工辦理各種保險的基數。當員工固定工資未達到本市辦理各類保險的最低限時,按本市低保基數為其辦理保險。 九.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制度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討論通過報董事會審批,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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