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的账务、税务处理和管理规范(实战案例)

工资薪酬不仅与员工的利益息息相关,同时也是公司日常运营的一项重要成本。如何正确进行工资薪酬的账务处理,对整个财务核算工作来讲意义重大,由于工资成本的核算涉及到跨月摊提与结算而显得尤为复杂,同时,其税前扣除的税务处理关系到税负和税务风险,同样不可忽视,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工资计提和发放的那些财税事。

工资薪金的账务、税务处理和管理规范(实战案例)

工资薪金的账务处理

首先每月计提工资和社保公积金时,按照应付各部门人员工资的金额确认相关的成本费用,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工资

销售费用——工资

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工资

研发支出——工资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其次按每月应缴纳的社保公积金中,单位应承担的部分计提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社保公积金

销售费用——社保公积金

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社保公积金

研发支出——社保公积金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公积金

通常情况下,企业都是在下月发放上月的工资并缴纳上月的社保及住房公积金,这里我们假设,社保缴纳在工资发放之后,则发放工资时应作如下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社保公积金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银行存款

注意:上述分录中其他应付款的中社保公积金是指个人应承担的社保及公积金,因为是个人承担的,但最终需经单位缴纳,所以在发放工资的时侯,这笔钱就从应发给员工的工资里给扣了出来,今后再上缴,因此暂时形成了企业的一项负债。

工资发放完毕,缴纳社保时的应作如下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公积金

其他应付款——社保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

上述分录中的应付职工薪酬中的社保公积金是指单位承担的部分,其他应付款中的社保公积金是指个人应承担的部分,这两项金额合计即为本次已缴纳的社保及住房公积金。

工资薪金的账务、税务处理和管理规范(实战案例)

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税务处理

1、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的把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对企业工资、薪金扣除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3、关于工资薪金总额的问题:不包括五险一金和三项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企业跨年度工资支付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题目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根据以上税法规定,企业跨年度发放的职工工资是否可以在上一年度内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已在汇算清缴所属期中账面计提了该金额;

(2)次年的5月底之前支付了;

(3)个人所得税已扣除并申请缴纳。

5、未申报个税也未缴纳社保的工资薪金是否可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针对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并没有规定必须要交社会保险费用,但规定没有申报代扣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已经申报个人所得税,但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职工工资,可以在“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中核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6、大学生的实习工资和见习补贴的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第一条的规定:“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办[2011]16号)第八条规定:“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单位接受大学生实习,向大学生支付报酬或见习补贴,没有必要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必要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应该按照劳务报酬进行税务处理,直接计入费用,不计入“应付职工新酬”会计科目,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向大学生支付报酬或见习补贴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7、返聘离、退休人员报酬的税务处理

(1)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②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③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④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27号)第二条“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问题”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这就意味着返聘退休人员在雇佣单位不缴纳社保,符合国税函[2006]526号中“退休人员再任职”的四个条件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是《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规定的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这一政策仅适用于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对于一般人员并不适用。

(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返聘离、退休人员报酬 能否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关键看是否属于“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在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一般根据企业是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否缴纳社会统筹保险作为判断标准。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的规定可知,返聘离、退休人员报酬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考虑到工资与社保的统一性,企业支付给返聘人员的劳动报酬不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的基础。

但要考虑到地方税务部门的实践。如宁波地税局下发的《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甬地税一函[2010]20号) 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再次被聘用的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因此返聘已退休人员费用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列支,而应作为劳务报酬凭合法有效的票据才能在税前列支。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10]2号)规定:企业返聘退休人员、退养人员应签订《劳动协议》,其支付的合理的劳动报酬可据实税前扣除。但企业支付给返聘人员的劳动报酬不纳入工资薪金总额,不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的基础。

8、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费用的税务处理

(1)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费用在个人所得税上分两种情况:

①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给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生活补助费等,免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这里规定的免税范围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退休金、养老金和根据专门政策发放的离休生活补助费。

②给离、退休人员支付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之外的补贴、补助应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在会计上,企业支付给离退休员工的统筹外费用应当计入职工福利费。《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这是在会计上的规定,但是税法上是否允许该费用税前扣除呢?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企税总办函[2014]652号)第一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9、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福利性补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企业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按照工资薪金支出,不按照职工福利费扣除。《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企[2009]242号 )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这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与《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规定是一致。

10、支付工资与缴纳社保不在同一个单位的税务处理

第一,将支付工资并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单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凭证复印一份并盖法人章,给缴纳社保的单位备查;

第二,将缴纳社保的社保记录单复印并盖法人章,给支付工资的单位备查。

工资薪金的账务、税务处理和管理规范(实战案例)

工资薪金管理的规范

以上的规范的财税处理的重要基点就是企业必须要较为完善的工资薪金管理制度,以下是参考!

公司工资制度范本 一.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公司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遵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管理政策和公司其它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试用工和临时工除外)。本制度所指工资,是指每月定期发放的工资,不含奖金和风险收入。 二. 工资结构第三条 员工工资由固定工资、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 第四条 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职务津贴、工龄工资、住房补贴、误餐补贴、交通补贴。 第五条 固定工资是根据员工的职务、资历、学历、技能等因素确定的、相对固定的工作报酬。固定工资在工资总额中占40%。 第六条 绩效工资是根据员工考勤表现、工作绩效及公司经营业绩确定的、不固定的工资报酬,每月调整一次。绩效工资在工资总额中占0-60%。 第七条 员工工资总额由各部门经理、项目经理拟定后报总经理审批。部门经理、项目经理每月对员工进行考核,确定绩效工资发放比例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总经理审批后予以发放。 第八条 员工工资扣除项目包括:个人所得税、缺勤、扣款(含贷款、借款、罚款等)、代扣社会保险费、代扣通讯费等。 三. 工资系列 第九条 公司根据不同职务性质,分别制定管理层、职能管理、项目管理、生产、营销五类工资系列。 第十条 管理层系列适用于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十一条 职能管理工资系列适用于从事行政、财务、人事、质管、物流等日常管理或事务工作的员工。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工资系列适用于各项目经理及项目部成员。 第十三条 生产工资系列适用于生产部从事调试、焊接、接线等生产工作的员工。 第十四条 营销工资系列适用于销售部销售人员(各项目部销售人员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员工工资系列适用范围详见下表1: 四. 工资计算方法 第十六条 工资计算公式: 应发工资=固定工资+绩效工资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扣除项目 固定工资=工资总额×40% 绩效工资=工资总额×60%×绩效工资计发系数(0-1) 第十七条 工资标准的确定:根据员工所属的岗位、职务,依据《岗位工资一览表》确定其工资标准。待岗人员工资按照本地区当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试用期员工工资参照附件1《试用期员工工资标准表》。 第十八条 绩效工资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试用期与待岗员工不享受绩效工资。绩效工资确定方法见表2。 第十九条 职能部门普通员工考核由其部门经理负责;部门经理考核由其主管副总负责;项目部成员考核由其项目经理负责。考核成绩和计发系数每月8号前上报至人力资源部。 注1:原则上管理层工资由公司承担,若管理层人员兼任项目经理,则其基本工资由公司承担,绩效工资由项目部承担。 注2:总经理绩效工资计算方法:总经理月绩效工资=项目经理月平均绩效工资×1.5。总经理的收入原则上最高限额为5500元。副总经理兼任项目经理时绩效工资原则上按其负责的项目的经营情况确定其月绩效工资。 第二十条 为鼓励公司部门经理、项目经理及以上管理者为公司忘我工作,体现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公司按月发放职务津贴,具体如下表: 五. 薪级调整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公司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根据当年的经营业绩,并根据年终综合考核成绩对全体员工发放二次绩效工资(年终奖),并酌情对工资标准予以调整,重新确定所有员工的工资。年工资总额增减幅度与上年度公司经济效益成正比。 第二十二条 年终绩效考核采用档级评分制,评分方法与考核工具见《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职能部门员工年终考核成绩与薪级调整幅度的对应关系见表4。 六. 关于员工工资 第二十三条 员工工资标准的确立、变更。(1)公司员工工资标准经董事长批准;(2)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可以变更员工工资标准。 第二十四条 员工工资核定。员工根据本人业绩表现、工作能力、工作态度、聘用的岗位和职务,核定其工资标准。具体的人员工资确定应根据薪酬区间,由用人部门提议,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报总经理审批后确定。部门经理、项目经理的工资直接由总经理确定。对于特殊人才的工资标准,由总经理提议,报董事长特批。初次从事该岗位的员工,原则上自该岗位薪酬区间下限起薪,经年终考核后,再调整薪级。 第二十五条 销售员的薪酬按《销售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工龄工资:工龄工资以到公司服务的时间计算,每满一年每月发工龄工资50元,每年年初增发,5年封顶。 第二十七条 员工工资变更。根据岗动薪变原则,晋升增薪,降级减薪。员工职务、岗位变动,从生效之日起下一个支薪日,按新岗位标准调整。 第二十八条 员工工资变更办理。由薪资申报人员填写《工资调整申请表》,由直接主管建议调整薪级,并报人力资源部按有关审批流程办理。 七. 工资发放 第二十九条 工资计算以月为计算期。月平均工作日为20.92天,若需计算日工资,应按以下公式计算:日工资额=当月工资/20.92。 第三十条 公司考勤实行指纹打卡管理,由人力资源部每月对员工的考勤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在考勤扣款中体现。 第三十一条 公司员工固定工资发放日为每月15日,绩效工资在次月15日合并发放。关于加班、带薪休假以及当月考勤扣款等项目将在次月兑现。如果工资发放日恰逢节假日,工资在节假日前一天提前发放。 第三十二条 加班工资:在法定节日加班的员工,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支付其加班费。员工加班工资的折算以每月20.92天,每天7小时计算。 第三十三条 带薪休假工资:员工在休假期间按照实际休假天数扣除当月绩效工资,即当月绩效工资扣发额=当月绩效工资÷20.92×休假天数,其它福利待遇不变。 第三十四条 员工请假、休假时工资标准,按《考勤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员工试用期满后的转正工资,均于正式转正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 辞职(辞退、停职、免职)人员,于办理完交接手续正式离开公司(或命令到达)之日起停发工资。 第三十七条 工资误算、误发时,当事人(部门)必须在发现后立即纠正,公司还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同等额度的处罚。因误算而超付的工资,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可向员工或部门行使追索权。 第三十八条 公司集会或经公司同意的培训、教育或外事活动,公司按规定付给员工工资。 八. 福利与补贴 第三十九条 视公司经营状况,发放下列福利与补贴: 1.发放取暖、降温费:12~2月,每人每月30元;7~9月,每人每月10元。 2.节日补助(春节、五一、元旦、国庆等节日)公司给予一定的补贴。 3.生日礼物为公司盖章的生日贺卡和生日蛋糕券。 4.员工结婚,公司赠送一定数额的礼金。 5.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丧葬,公司给予一定的慰问金。 6.公司根据情况不定期组织各种集体活动,活动费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条 通讯补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移动通讯费补贴标准。总经理按实际发生额的90%报销,报销上限为600元/月;副总经理按实际发生额的90%报销,报销上限为500元/月;部门经理按实际发生额的80%报销,报销上限为300元/月;项目经理按实际发生额的80%报销,报销上限为400元/月;司机按实际发生额的70%报销,报销上限为150元/月;销售人员及特殊岗位人员的通讯补贴另定。 第四十一条 住房补贴:每月补贴50元。 第四十二条 误餐补贴:每月补贴90元。 第四十三条 交通补贴:每月补贴50元。 第四十四条 员工的固定工资作为公司为员工办理各种保险的基数。当员工固定工资未达到本市办理各类保险的最低限时,按本市低保基数为其办理保险。 九.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报董事会审批,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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