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可以要求公司回購股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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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在一些特定的條件下,股東可以要求公司回購股權。

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法院起訴。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
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其他

法律上對公司履行回購股份義務的條件相對較為苛刻,不適用大多數情形,而且即使是通過對賭條款約定公司回購,也常被法院判決無效,這條途徑並不保險。

實踐中,操作回購的做法通常是約定大股東回購、實控人回購或者約定的第三方回購,這屬於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市場行為,法律並不會過多幹涉,對賭條款的回購現在也多是以這種方式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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