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血小寶貝
失主追小偷的過程中,小偷創紅燈被大巴車撞死,責任怎麼判定?
對於這個問題,很明顯是小偷的責任,小偷偷東西,已經觸犯法律,作為失主,想要要回自己的東西,或者追回小偷,讓其接受法律制裁,並沒有錯,然而在小偷逃跑過程中被亂闖紅燈,被車撞死,對於這種情況,責任該走誰來陪呢?
小偷的死直接原因是大巴撞死,間接原因是失主追小偷造成的,對於這種原因該由誰來承擔主要責任呢?很明顯小偷是主要責任,先來討論造成小偷死亡的直接原因,小偷由於亂闖紅燈,不遵守交通規則,造成的後果,小偷將承擔主要責任,大巴司機,負次要責任,甚至不用承擔責任,但是按照我國法律,司機造成路人死亡,是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而對於大巴司機的責任由保險公來賠,也就是一點錢問題。
那麼對於間接造成小偷死亡的角度來講,失主是否要承擔責任呢?失主追小偷,並沒有錯,失主沒有意識到追小偷會造成小偷死亡的結果,而失主在追逐小偷的過程中,不也存在防衛過當的行為,更不存在故意殺人的行為,所以在這個行為中失主是不存在任何責任,如果說失主把小偷逼的跳樓,這就要另外討論了。如果說失主要為小偷的死亡買單,那麼在今後我們遇到小偷偷東西,就不需要正義人士了,小偷偷了東西,你也不敢去追,萬一小偷除了什麼事情,自己處於正義還要承擔責任,這不是自己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嘛,以後的小偷偷東西就讓他偷吧,偷了後讓在報警。
用戶5777688509
首先要準確的區分在整個案例裡面有幾個主動的行為存在,應該是三個,分別是失主追小偷 小偷闖紅燈和大巴司機緊急剎車。
失主追小偷的行為,在法律上認定屬於正當防衛,這裡有兩個關鍵細節,一是失主追小偷採取的是那一種方式,如果是徒步追趕,一般來說不涉及正當防衛的尺度問題,但是如果失主是駕車追趕駕車逃竄的小偷,那麼就有尺度問題,因為在公共道路上追逐竟駛,可能對公共安全造成較大危害,構成危險駕駛罪,個人財產權益和公共安全相比,後者更需得到嚴格的保護,即便是維護個人合法權益,也不能以犧牲公共安全為代價。第二個關鍵細節是事故發生前失主和小偷的接觸問題,要看小偷闖紅燈是主動的還是被動的,假如是被失主推了出去或者駕車撞了出去,那麼失主可能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甚至故意殺人罪,而如果是小偷自己主動闖紅燈,不管是徒步還是駕車,失主都是無責的。在正當防衛問題上,必須同時把握行為和尺度這兩個標準,超出必要尺度的正當防衛行為,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條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在失主的行為依法合規不超過必要限度的情況下,是無需承擔對小偷身亡的賠償責任的
第二十九條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這裡面需要指出的是,對於行人與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了機動車要承擔10%以下的無過錯責任,所以依照該規定,大巴司機對於小偷的死亡後果還是需要承擔很少一部分賠償責任的。
第四條 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
而在實際訴訟中,是否賠償,賠償多少由法官自行裁量,理論上來講,可以降到0,判個1%的賠償,也是完全可行的。
第三十一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所以兩位老人因司機緊急避險而受傷,應該由小偷承擔賠償責任,即便小偷已經死亡,其個人財產依然可以被法院執行用於補償老人的損失,而如果損失數額較大,小偷的財產不足以補償的情況下,可以適用雙方無過錯的公平原則,由公交公司對老人的損失給予適度補償,由於該損害結果是由小偷和公交司機共同造成的,作為無辜的受害者,可以同時向二者主張賠償。
法律問題之所以複雜,是因為需要平衡各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每個人都有其基本人權,即便是小偷,其生命權也是受保護的,在法律分析上最需要避免的是戴著有色眼鏡看人,把法律判定變成道德否定,法律是道德的底線,也應當是道德判斷的基礎標準 ,無視人身基本權利的道德批判,就會變成剝奪人自由的兇器,不要輕易揮舞道德的大棒,在這個世界上每個人都有自己看不慣的東西,但是我們自己,也必然有他人看不慣的一面,這大棒可以被用來敲打別人,也隨時會反噬我們自己。
一笑風雲過
這個事件中有多個法律關係的存在,郭廣吉律師說說自己的看法:
一、首先說因大巴車急剎車,導致的兩位老人沒站穩跌倒的法律責任的承擔
兩位老人跌倒是因為大巴車司機急剎車,司機急剎車是因為車前突然出現小偷,為避免撞到小偷,司機採取的緊急措施。
大巴車司機的行為,在法律上叫做“緊急避險”。
1、大巴車司機不負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於有人突然出現在行駛中的大巴車前,大巴車司機急剎車,是其採取的最基本的避讓措施,這個措施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因此,即使車上兩位老人因為急剎車導致比較大的傷害甚至更為嚴重的傷害,大巴車司機也無需負刑事責任;
2、大巴車司機不負民事責任
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依照上述規定,大巴車司機採取的避險措施沒有超過必要限度,大巴車司機或其公司無需承擔本起事件的民事賠償責任。
3、誰來承擔兩位老人跌倒造成損失的民事責任
本起事件的過程很清楚,大巴車司機急剎車是因為小偷闖紅燈導致的,司機急剎車是為了避免撞到小偷,所以,引起本起事件險情的是小偷。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小偷應該對本起避險行為造成的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4、小偷死亡,以其遺留的財產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二、對小偷死亡後果責任的承擔
1、失主無過錯,不承擔責任
失主追擊小偷的行為,與小偷的闖紅燈、被車撞沒有因果關係,失主不負法律責任。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一)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小偷盜竊被發現後逃跑,屬於犯罪後被即時發覺的情形,失主去追,更是法律規定的動作。看看上述法律規定,即使不是自己的東西被盜,他人即任何公民都可以將其扭送至公安、司法機關,所以,失主追小偷的行為,是正當的。
我們這裡說的是“追”,失主沒有采用故意的將小偷推向大巴車前的行為,所以失主沒有過錯,他無需負擔法律責任。
2、大巴車司機如果屬於正常行駛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則大巴車司機或其公司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大巴車司機和小偷之間發生的事故屬於交通事故,屬於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沒有過錯,為何還要承擔賠償責任?法律如此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在交通活動中,機動車速度快、危險性大,於此相較,行人和非機動車處於“弱者”地位,在同等條件下,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該承擔更重的注意義務和民事責任。
這是法律規定,無需多言。當然法律規定的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責任,就是小於百分之十的責任,百分之一、百分之零點五等等都在其範圍內,這需要審判者行使自由裁量權確定。
同時,因小偷的突然出現,導致大巴車緊急剎車而給機動車造成的損失,小偷也是要承擔的。這個損失不是指車上的乘客,而是指機動車本身,比方說:機動車因避險而撞了護欄,這個損失小偷就要負擔。
郭廣吉律師
這個案例很經典,其實很對多專業人士的回答都是不正確的。因為這裡涉及正當防衛、自助行為、緊急避險等的判斷。
首先,失主追小偷不是正當防衛,而是自助行為。
正當防衛是指為防止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受到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實施的行為。注意,這個侵害行為必須是“正在進行”、“不法”的這兩個特徵,小偷逃跑,追的行為是挽回損失,不是制止攻擊性侵害。因此不構成“防衛”。
自助行為是法律賦予行為人的一個即時的私力救濟權利,指權利人受到不法侵害之後,為保全或者恢復自己的權利,在情勢緊迫而不能及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助的情況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對他人的財產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應措施的行為。因此這裡符合。
其次,司機撞死小偷,是否負責要看具體情況。第一,排除刑事責任,因為司機是綠燈直行,小偷是搶紅燈。第二,是否承擔民事責任要看司機有沒有盡到注意義務。如果沒有盡到,能避開而沒有避開,就要承擔一定責任。雖然對方是小偷,生命權還得是有的。如果已經盡到了,就適用無責任。
再次,司機對乘客是緊急避險,小偷對乘客是有責任心的。
緊急避險是指為避免國家、公共利益,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一定措施,導致另一方造成較小損失,但避免了較大的損失。司機為了挽救整車人,不得已採取緊急剎車等措施,損害了站立的等少數人權益,這是兩害相權取其輕,符合緊急避險特徵。
而小偷就是那個“險”,與乘客受傷之間有因果關係,需要承擔一定責任。
最後,失主是否承擔責任要看自助行為是否超過比例限度。如果只偷了一元錢,你卻拿把刀追殺,就超過必要限度了,構成因果關係,一般情況下法院會判對小偷之死承擔一定賠償責任。但與車內乘客受傷沒有直接因果關係(間接因果關係法律上是作為兩個案子的),不賠乘客。
郭人菡
同類的問題已經出現很多次,我也回答過很多次。
說明此類問題,很受老百姓關注。
那麼,在失主追小偷的過程中,小偷為逃跑而闖紅燈、被大巴車撞死,大巴車因為要避讓闖紅燈的小偷而急剎車,導致二名乘客老人沒站穩。跌倒骨折,需要較大數額的醫療費。
也就是說,這個事件導致了至少兩個直接後果:一死兩傷。
我們來一個一個抽絲剝繭地進行解析。
對於小偷的死。
他因為盜竊,被失主追趕。很明顯,他的行為是是違法的,甚至是犯罪的,這個是顯而易見。
他被追趕,也是合乎法律和道德要求的。
他負罪或者是負錯逃跑,這是他的本能以及想逃避法律責任的心理所致,並不為他提供更多理由。
他逃跑的時候,闖紅燈,是違反交通規則,違反交通法的行為,是被嚴禁的行為。
所有人都知道,紅燈不能闖,闖紅燈會有很大危險。
正因為他闖了紅燈,所以被大巴車撞死,
這也是,嚴重的交通事故,因為他嚴重違反交通規則,違反交通法,他負全責。
大巴車沒有責任。不需要賠償他的家屬,更不要負刑事責任。
車上兩名乘客因為沒站穩而摔倒骨折。
這是。運輸合同的內容。乘客正常坐車,與大巴車的公交公司形成了運輸合同,公交公司要保障乘客的安全,並按約定運送乘客到目的地,現在中途,就出了事故,導致兩位乘客受傷。
公交公司要按運輸合同的約定和合同法的規定。來承擔兩位老人的全部醫療費和相關費用。
舉證責任也不同。
違約責任,只要有合同存在即可。
公交公司可以在賠償兩位老年乘客以後,向小偷的家屬追償 ,
其家屬應在其遺產範圍內賠償。如果其家屬放棄繼承,則無須賠償。
至於失主,
在本案中看不出需要有什麼責任。
他追趕小偷,是合法的行為正義的行為,是自力救濟的行為。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陳群律師
這個問題最關鍵的問題是“因果關係”問題,我們來一起深入探討一下。
事實分析
從基本案情我們可以得知,失主、小偷和大巴車對於這起交通事故的發生,都有千絲萬縷的聯繫。如果失主不追小偷,小偷也不會闖紅燈;小偷如果不闖紅燈,也不會影響大巴車的正常行駛;如果大巴車正常行駛,這起交通事故就不會發生。
可以看出,失主、小偷和大巴車都是這起交通事故的
必要條件,他們環環相扣像多米羅骨牌一樣,最終促成了這起交通事故的發生。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分為事實上的因果關係和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事實上的因果關係是指是一種事物之間的客觀聯繫,即條件A是結果B發生的必要條件,那麼A和B就有事實上的因果關係。
可以看出,無論是失主、小偷還是大巴車都對車禍發生具有事實上的因果關係。但是,僅僅具有事實上的因果關係並非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因為,事實上的因果關係太過寬泛,如果將其認定為承擔法律責任的條件,那麼將會導致我們動輒得咎舉步維艱。試想,大巴製造商也和這起車禍具有事實上的因果關係,如果不是他們把大巴車造出來,怎麼可能會發生這起車禍?難道要他們為這場車禍買單嗎?
所以,是否需要承擔責任要看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所謂的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是指條件A直接促成了結果B的發生。
這起車禍很明顯是由於小偷闖紅燈直接造成的,因此,小偷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是毋庸置疑的。而失主追小偷是在行使私力救濟的權利,是社會生活允許的行為。而大巴車突然剎車也是在緊急避險,不行受到任何非難。況且,無論是失主還是大巴車,都在主觀上沒有讓小偷闖紅燈的意圖,因此他們與車禍發生是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的。
冰焰
在法海一粟之前,已經有2870餘個回答了,可見,該問題中所涉及的和可能所涉及的所有問題,都有了相應的意見。可是,法海一粟還是想從實務的角度來湊個熱鬧,談一談自己的看法。
1、審題——題主的問題是什麼。回答問題之前,得審查題目的要求。就像高考一樣,先審理,然後再回答,這樣才不會走題。題主的問題是:“這樣的事故中,責任有多方,怎麼判定?”因此,本問題的回答應當圍繞各方應當承擔的事故責任而展開。具體而言,本問題 可以從兩個角度來展開,一是理論角度,二是實務角度。法海一粟就從實務的角度來談一談吧。
2、回答——如何主張權利。根據題目,法海一粟認為,本案在實務中可以按照下列方式進行:
如果選擇以客運合同關係起訴,則需要單獨起訴客運公司,乘客的全部損失都會由客運公司承擔,相對而言,客運公司的賠償能力充足,因此,乘客的權利實現就有法律上和事實上的保障。但是,這裡也有問題,就是乘客如果傷情較重,特別是存在傷殘時,其精神撫慰金等相關損失則無法在合同違約訴訟中得到賠償。
兩害相權取其輕。如果小偷一方根本就沒有賠償能力,那麼,還是選擇客運合同關係起訴,對乘客比較有利。
(3)作為客運公司的代理律師。作為客運公司的代理律師,只有一個問題需要考慮,即:如果乘客選擇交通事故案由起訴時,客運公司是否需要主張緊急避險並要求小偷一方承擔致險人的責任。因為法律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但是,如上所述,如果乘客選擇客運合同關係起訴的話,那麼,客運公司是沒有機會主張緊急避險的。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看了這麼多專業人士的分析,我發現同樣都是律師觀點也不盡相同,可見此類事件是存在爭議的。
類似的小偷偷東西被追趕致死亡的問題在悟空問答上一直是熱門。而亙古不變的是專家律師與吃瓜群眾的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令人感到可悲的是,這種看似沒有什麼討論價值的問題卻真的成為了繞不過去的癥結。
當法理與情理不斷出現衝突之時,我們有必要思考一下,到底是哪裡出了問題?
我來談談自己對這件事的看法。
1,小偷偷東西是犯罪行為,失主追小偷是自助行為。這裡其實遺漏了一個關鍵點,小偷是否還攜帶著贓物?如果是,那麼小偷的犯罪行為仍在繼續,失主追趕沒有問題,小偷闖紅燈也是自己選的,至於造成隨後的交通事故和大巴車乘客受傷也應該由小偷擔責,小偷死了還有小偷的財產。(前提是大巴車司機沒有違規駕駛)
2,小偷偷東西被發現,但並未得逞。在逃跑的過程中,小偷選擇闖紅燈然後被撞死。如果是這種情況,失主恐怕要承擔一部分責任。但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事件的起因是由小偷偷東西造成的,闖紅燈也是他自己的選擇,小偷還是應該為自己的死負有主要責任。大巴車上因此受傷的乘客,則應該由交警認定事故責任後,向相應責任方索賠。
此外,普通人不具備從法條上分析的能力,也不可能在遭受不法侵害時還要想想應該怎麼做,不能怎麼做。看到小偷偷東西奮起直追不僅是出於本能,而且也應該受到肯定。從長遠來看,懲惡揚善才是社會和諧穩定的核心價值觀。
法律的初衷就是保護守法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保證公德秩序不受破壞。討論類似的問題是大眾法制觀念加強的必然途徑,可是從另一個層面來講,也是一種悲哀。
夜雨如書
小偷對大家來說都很熟悉,在以前就是過街老鼠,人人喊打。現在呢?這裡只針對成年人和慣犯,小偷偷東西,想必大家第一反應就是保護自己私有財產不受侵犯,要追小偷拿回自己的財務,這是本能反應。那麼問題來了小偷死了,這下小偷家屬不願意了,就出現了一些處罰失主的事情,然後才知道法律對此的判決。我們都不是律師對法律的每個條文都不清楚,只知道自己沒有侵犯別人,怎麼還受處罰,很多網友都感覺沒有律師證沒法出門,那些懂法律的長長用法律的漏洞來侵犯別人還沒辦法自保,很憋屈。那麼怎辦呢?在這和大家一起來學學。根據我國《刑法》理論,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客觀方面必須同時具備三個要素:
1、客觀上必須發生致他人死亡的實際後果。
2、行為人必須實施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
3、從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必須具有間接的因果關係,即被害人死亡是由於行為人的行為造成的。
就本案而言,犯罪構成的客體要件(小偷)、客觀要件(三個因素)以及主體要件(失主),都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要求,是否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的,就要看主觀要件是否符合了。
過失致人死亡的主觀要件分兩種,一是疏忽大意的過失,一是過於自信的過失。“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主觀上對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而應當預見是法律對行為人實施某種有意識的行為時,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結果的主觀認識上的要求。“過於自信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已經預見,但卻輕信能夠避免這種結果的發生。由於行為人已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進而產生了避免這種結果發生的責任,他卻沒有有效地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沒有盡到自己應盡的責任。
因此,只要公安偵查機關能夠有證據表明,失主在追小偷時主觀上存在過錯,就有可能以過失致人死亡追究失主的刑事責任。
一般闖紅燈要負主要責任。當然,事故責任由交警部門勘查現場和調查後確定,根據事故責任大小承擔相應責任。
先由強制責任險保險公司賠償,不足部分由雙方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
協商不成可委託律師到法院訴訟維權。
不服事故責任認定,可在收到事故責任認定書之日起三日內向上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複核。
靜默花開202691520
有道理,明知道會造成危險,幹嘛還要追呢,是吧?以後這種追抓小偷的事情,要打電話給警察叔叔,讓警察叔叔來追。問題來了,請聽題:如果警察叔叔追導致小偷闖紅燈被罰款,這個罰款誰來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