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兒童權益 河南法院在行動 省法院發佈2017兒童權益保護五大典型案例

保护儿童权益 河南法院在行动 省法院发布2017儿童权益保护五大典型案例

保護兒童、關愛兒童是全社會的責任。近年來,河南法院始終堅持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堅決貫徹特殊保護各項措施,努力通過家事、刑事審判,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提供堅強司法保障。我省法院堅持從嚴懲治,嚴厲打擊侵害兒童權益犯罪;認真落實教育挽救方針,最大限度預防失足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積極回應社會關切,有效防治校園欺凌和暴力;充分發揮家事審判職能,依法維護未成年人民事合法權益;廣泛開展普法宣傳,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5月28日下午,在六一國際兒童節即將來臨之際,省法院召開“依法保護兒童權益促進兒童健康成長”為主題的新聞發佈會,省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王樹茂通報了河南法院近年來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情況,並表示,今後一個時期,全省法院將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引領下,堅持青少年工作方向不變、力度不減,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繼續保持高壓態勢,對幫教失足未成年人工作更加用心用力,對維護未成年人民事權益更加細緻周全。當天的新聞發佈會還發布了河南法院2017兒童權益保護五大典型案例。

1

父母離婚爭撫養權莫傷了孩子

【基本案情】

李某某與吳某某於2011年3月21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於2009年7月8日生育長女吳某甲,於2013年5月13日生育次女吳某乙。2016年3月3日,李某某訴至法院,要求判決其與吳某某離婚。2016年4月7日,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內容為:“原告李某某要求與被告吳某某離婚,被告同意離婚,法院依法準允。婚生女吳某甲、吳某乙由被告吳某某撫養,原告李某某不支付撫養費。婚生女滿10週歲以後,隨父隨母生活自願選擇,原告李某某享有探視權,節假日原告李某某可以接送孩子。”調解書生效後,李某某於2017年1月16日再次訴至法院,要求變更撫養關係。此前,婚生女吳某甲、吳某乙一直跟隨吳某某的父母生活,吳某某的父母租房居住以方便接送孩子上下學。

法院審理後認為,夫妻離婚,確定其子女的撫養權應從子女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以是否有利於未成年人成長為標準。該案中,原被告於2016年4月7日達成的離婚調解協議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且經法院確認,雙方均應當遵守。在第二次訴訟的庭審中,李某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吳某某不適合繼續撫養吳某甲和吳某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規定的法定變更情形,結合該案實際,從保護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對原告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釋法】

該案是一起子女撫養關係變更案件。審理此類案件更應當從有利於未成年人成長的角度來考慮。當前社會發展迅速,年輕夫妻容易因溝通不暢產生矛盾,導致情緒化離婚。法院依法判決離婚並確定由一方撫養孩子後,另一方經過短暫調整及反思,又會提起變更撫養關係訴訟。此種情況下,不能僅考慮起訴一方的請求,應站在未成年人的角度,研判由誰撫養更有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避免對未成年人造成二次傷害。

父母永遠是孩子心中最親的人。無論婚姻關係是否存續,父母都應當關心孩子、愛護孩子,為孩子著想,不能因一己之私,給孩子造成情感傷害,甚至反覆傷害。

2

為非法獲利賣掉親生孩子

【基本案情】

徐某某(另案處理)發現其女兒劉某(非婚生子女,生父不明)懷孕並臨產,與劉某商議待孩子出生後賣給他人。後徐某某通過他人介紹,將劉某生育的男嬰以6萬元的價格賣給了王某。

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夥同他人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將所生孩子出賣給他人,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鑑於劉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對其從輕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後,被告人未上訴,公訴機關未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釋法】

該案是一起出賣親生子女的拐賣兒童案件。出賣親生子女與典型的拐賣兒童相比,成因比較複雜。司法實踐中,要嚴格區分借送養之名出賣親生子女與民間送養的界限,即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明確規定,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

生子女的,應當以拐賣兒童罪論處。該案被告人與其母徐某某商量後,由其母親通過中間人以6萬元的價格將親生孩子出賣給他人,非法獲利的目的明顯,其行為已經構成拐賣兒童罪。

該案警示社會公眾,兒童不是父母的私人財產,不能被買賣。父母生育子女,應當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執行計劃生育政策。

生育子女後,父母應當盡到撫養教育責任,確因生活困難、無力撫養的,應當依法辦理送養手續,且不能從中非法獲利。

3

【基本案情】

某日15時許,為騙取朋友丁某的錢財,被告人霍某與王某、馬某預謀後,將丁某6歲的女兒沙某從家中騙出,王某、馬某用三輪車將沙某帶至馬某家中並隱藏起來。之後,因丁某報案,三被告人霍某、王某、馬某迫於壓力將沙某交還給丁某,致使沙某脫離監護和家庭13個小時。

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三被告人採取欺騙方法將6歲兒童沙某從家中騙出並隱藏,使其脫離家庭和監護人,其行為已構成拐騙兒童罪;鑑於三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從輕判處三被告人各有期徒刑兩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釋法】

這是一起典型的拐騙兒童案件。兒童處於身心發育期,缺乏正常的辨認和控制能力,需要監護人撫養、教育和保護。脫離監護人監護,勢必使兒童陷入危險境地。該案中,三被告人以欺騙手段將不滿14週歲的兒童從家中騙出,使其長時間脫離監護人監護,侵犯了家長對兒童的監護權,使兒童的人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構成拐騙兒童罪。

該案警示社會公眾,成年人之間發生矛盾時不能拿對方的孩子當工具,更不能將對方孩子從家中騙出隱藏,使其脫離父母的監護,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父母要特別注意兒童的人身安全,盡全力保護兒童安全、健康成長。

他們欲藏孩子騙錢構成拐騙兒童罪

4

因“壞話”產生矛盾侮辱同學獲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呂某與被害人張某系同年級的女中學生。呂某因認為張某說其“壞話”而與張某發生矛盾。某日21時30分至次日2時30分許,被告人呂某、趙某夥同李某、劉某、任某(後三人均未滿16週歲)等人在學校宿舍,採取扇臉、脫光衣服等手段強制侮辱張某。在場的多名女生使用手機拍攝毆打、侮辱張某的過程,並將視頻發送給他人。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呂某、趙某聚眾強制侮辱婦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制侮辱婦女罪。鑑於二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呂某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判處被告人趙某有期徒刑二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釋法】

這是一起典型的校園欺凌案件。同學之情是人生中最為寶貴、最值得珍惜的情感,同學之間本應相互幫助、相互愛護。但該案中,被告人呂某卻因閒言碎語就採取極端手段,聚眾強制侮辱同窗,著實令人痛心。

該案警示社會公眾,社會、學校和家長要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教育,使他們從小明白人與人之間、同學與同學之間應當如何相處,幫助未成年人掌握為人處世的基本準則,不斷提高個人道德素養,做一個有文化、有教養、有理想的人。同時,對於未成年人來說,應該認識到法律是無情的,社會沒有法外之地,無論什麼人、無論在哪裡,都要遵守法律,遵守規矩,踐踏法律必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

孩子網聊引發侵害家長監護不能缺位

【基本案情】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師某強行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喬某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釋法】

該案警示社會公眾,在監護未成年子女日常學習生活的同時,家長也要留意他們網絡社交的相關信息,對他們進行網絡安全知識教育,避免他們受到不法侵害。同時提醒廣大未成年人,網絡信息具有虛擬性,不能在網上隨意透露個人信息,更不能隨意和網友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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