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儿童权益 河南法院在行动 省法院发布2017儿童权益保护五大典型案例

保护儿童权益 河南法院在行动 省法院发布2017儿童权益保护五大典型案例

保护儿童、关爱儿童是全社会的责任。近年来,河南法院始终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坚决贯彻特殊保护各项措施,努力通过家事、刑事审判,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坚强司法保障。我省法院坚持从严惩治,严厉打击侵害儿童权益犯罪;认真落实教育挽救方针,最大限度预防失足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有效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充分发挥家事审判职能,依法维护未成年人民事合法权益;广泛开展普法宣传,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5月28日下午,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即将来临之际,省法院召开“依法保护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健康成长”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树茂通报了河南法院近年来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情况,并表示,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法院将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领下,坚持青少年工作方向不变、力度不减,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对帮教失足未成年人工作更加用心用力,对维护未成年人民事权益更加细致周全。当天的新闻发布会还发布了河南法院2017儿童权益保护五大典型案例。

1

父母离婚争抚养权莫伤了孩子

【基本案情】

李某某与吴某某于2011年3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9年7月8日生育长女吴某甲,于2013年5月13日生育次女吴某乙。2016年3月3日,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其与吴某某离婚。2016年4月7日,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内容为:“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吴某某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法院依法准允。婚生女吴某甲、吴某乙由被告吴某某抚养,原告李某某不支付抚养费。婚生女满10周岁以后,随父随母生活自愿选择,原告李某某享有探视权,节假日原告李某某可以接送孩子。”调解书生效后,李某某于2017年1月16日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此前,婚生女吴某甲、吴某乙一直跟随吴某某的父母生活,吴某某的父母租房居住以方便接送孩子上下学。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离婚,确定其子女的抚养权应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以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为标准。该案中,原被告于2016年4月7日达成的离婚调解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经法院确认,双方均应当遵守。在第二次诉讼的庭审中,李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吴某某不适合继续抚养吴某甲和吴某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的法定变更情形,结合该案实际,从保护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对原告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释法】

该案是一起子女抚养关系变更案件。审理此类案件更应当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来考虑。当前社会发展迅速,年轻夫妻容易因沟通不畅产生矛盾,导致情绪化离婚。法院依法判决离婚并确定由一方抚养孩子后,另一方经过短暂调整及反思,又会提起变更抚养关系诉讼。此种情况下,不能仅考虑起诉一方的请求,应站在未成年人的角度,研判由谁抚养更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避免对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

父母永远是孩子心中最亲的人。无论婚姻关系是否存续,父母都应当关心孩子、爱护孩子,为孩子着想,不能因一己之私,给孩子造成情感伤害,甚至反复伤害。

2

为非法获利卖掉亲生孩子

【基本案情】

徐某某(另案处理)发现其女儿刘某(非婚生子女,生父不明)怀孕并临产,与刘某商议待孩子出生后卖给他人。后徐某某通过他人介绍,将刘某生育的男婴以6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王某。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生孩子出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释法】

该案是一起出卖亲生子女的拐卖儿童案件。出卖亲生子女与典型的拐卖儿童相比,成因比较复杂。司法实践中,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的界限,即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

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该案被告人与其母徐某某商量后,由其母亲通过中间人以6万元的价格将亲生孩子出卖给他人,非法获利的目的明显,其行为已经构成拐卖儿童罪。

该案警示社会公众,儿童不是父母的私人财产,不能被买卖。父母生育子女,应当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生育子女后,父母应当尽到抚养教育责任,确因生活困难、无力抚养的,应当依法办理送养手续,且不能从中非法获利。

3

【基本案情】

某日15时许,为骗取朋友丁某的钱财,被告人霍某与王某、马某预谋后,将丁某6岁的女儿沙某从家中骗出,王某、马某用三轮车将沙某带至马某家中并隐藏起来。之后,因丁某报案,三被告人霍某、王某、马某迫于压力将沙某交还给丁某,致使沙某脱离监护和家庭13个小时。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采取欺骗方法将6岁儿童沙某从家中骗出并隐藏,使其脱离家庭和监护人,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鉴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判处三被告人各有期徒刑两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释法】

这是一起典型的拐骗儿童案件。儿童处于身心发育期,缺乏正常的辨认和控制能力,需要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脱离监护人监护,势必使儿童陷入危险境地。该案中,三被告人以欺骗手段将不满14周岁的儿童从家中骗出,使其长时间脱离监护人监护,侵犯了家长对儿童的监护权,使儿童的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构成拐骗儿童罪。

该案警示社会公众,成年人之间发生矛盾时不能拿对方的孩子当工具,更不能将对方孩子从家中骗出隐藏,使其脱离父母的监护,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父母要特别注意儿童的人身安全,尽全力保护儿童安全、健康成长。

他们欲藏孩子骗钱构成拐骗儿童罪

4

因“坏话”产生矛盾侮辱同学获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吕某与被害人张某系同年级的女中学生。吕某因认为张某说其“坏话”而与张某发生矛盾。某日21时30分至次日2时30分许,被告人吕某、赵某伙同李某、刘某、任某(后三人均未满16周岁)等人在学校宿舍,采取扇脸、脱光衣服等手段强制侮辱张某。在场的多名女生使用手机拍摄殴打、侮辱张某的过程,并将视频发送给他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吕某、赵某聚众强制侮辱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侮辱妇女罪。鉴于二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二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释法】

这是一起典型的校园欺凌案件。同学之情是人生中最为宝贵、最值得珍惜的情感,同学之间本应相互帮助、相互爱护。但该案中,被告人吕某却因闲言碎语就采取极端手段,聚众强制侮辱同窗,着实令人痛心。

该案警示社会公众,社会、学校和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使他们从小明白人与人之间、同学与同学之间应当如何相处,帮助未成年人掌握为人处世的基本准则,不断提高个人道德素养,做一个有文化、有教养、有理想的人。同时,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应该认识到法律是无情的,社会没有法外之地,无论什么人、无论在哪里,都要遵守法律,遵守规矩,践踏法律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孩子网聊引发侵害家长监护不能缺位

【基本案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师某强行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乔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释法】

该案警示社会公众,在监护未成年子女日常学习生活的同时,家长也要留意他们网络社交的相关信息,对他们进行网络安全知识教育,避免他们受到不法侵害。同时提醒广大未成年人,网络信息具有虚拟性,不能在网上随意透露个人信息,更不能随意和网友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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