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把業主家的假酒偷喝後死亡,被偷的業主要負責嗎?

銀河裡的浮萍

這個小偷也真是的,不僅是個樑上君子,還是個貪杯之徒,這個題目是不是告誡我們:喝酒有風險,貪杯需謹慎!

題目的描述中說那剛好是一瓶假酒,但業主又不是專業鑑定人員,也不是品酒師,哪能知道這酒是真是假,難不成每家每戶在買酒回來之後,還得一一開瓶鑑定不成,這豈不是太荒唐了?

我想只要業主是在正規商店,以正常合理的價格購買的酒,就正常人的認知來說,這就是真酒。

業主將其購買的真酒放在家中,何錯之有?他沒有用酒害人之心,也沒打算、更無法預見半夜三更家中來個不速之客將酒喝掉,因此不存在故意或過失。除非法律苛求業主要在酒瓶上貼上警示之語,上面寫上免責條款:“此酒有50%的可能是假酒,非請莫飲,後果自負!”否則業主就談不上負什麼責任。

私人領地,非請莫入,這是人盡皆知的道理。小偷擅闖民宅,已經構成違法,有錯在先,又偷喝業主藏酒,有錯在後。因此,無論從哪個角度來說,小偷的死都是咎由自取,自己承擔死亡的責任,與他人一概無涉!

只是可憐了業主,“人在家中睡,禍從酒中來”!小偷真是死了還要拉個墊背的,這樣的房子就是凶宅,誰還敢住,誰還敢買,這不是地地道道地坑人嗎?


打虎拍蠅

小偷偷東西,把業主家的酒喝了...結果呢這酒剛好是一瓶假酒,小偷沒控制住多喝了點,不小心喝死了..這個算不算業主的責任?

要我說小偷來偷東西,本就是違法的事,不管出於什麼原因自己死了業主都不用擔責任!但是現實生活中小偷意外死亡業主是不是真的沒責任?

在說這事之前咱先給各位講個案例

小偷去某住宅偷東西,翻過院牆被主人養的藏獒給咬死了,最後這狗主人還是要賠償小偷家人一筆費用、喪葬費、小偷老人贍養費已經撫養小孩的費用..

法院判決依據:小偷的死與藏獒有直接因果關係,主人養藏獒的目的就是看家護院,對抵抗外來非法入侵有間接故意,把小偷咬死屬於防衛過當。

不過題主這個喝假酒應該不算在內

  • 1、主人自己根本就不知道是假酒。

  • 2、小偷自己喝的,並沒有人強迫他。

  • 3、不能處處包庇小偷..讓他們越來越猖狂。

我發現一個問題,現在小偷來你家偷東西,你還要小心點伺候著。

不能嚇到他,不然他摔倒了或跳樓了出了事你要負責的。

還要期望他偷了東西出門的時候平平安安,千萬別出事,因為出了事也要負責。

所以以後家裡來了小偷記得酒要買真酒、煙要買好煙,別嚇他。


草根大熊

業主沒有責任。現僅就小偷死亡的原因,郭廣吉律師說說自己的看法:

一、我國法律規定了兩種犯罪,即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

我國刑法第十四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業主顯然是不會知道有人會來他家裡盜竊的,否則,他就會採取措施進行防範,小偷也就不能進門了,更不會找到酒喝。所以,業主不會有希望或者放任小偷去偷喝自己家酒的主觀故意,這樣業主不會涉嫌故意犯罪;

我國刑法第十五條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要說業主能夠預見到小偷來家裡都不現實,誰又能預見到自己會被偷?預見到了還會被偷嗎。連小偷來家裡都不能預見,那小偷偷喝自己家裡的酒就更沒法預見了;如果非要說業主應該預見到小偷會來家裡而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這樣的想法根據又在哪裡呢?家裡是自己的領地,他怎麼能知道今天會有小偷來?所以,說已經預見到小偷來,那就更說不通了,知道小偷來,業主還不早報警了嗎。這樣看來,業主也不會涉嫌過失犯罪。

二、刑法上的意外事件

我國刑法第十六條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損害後果,叫做不可抗力;

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損害後果,叫做意外事件。

題主所提業主的行為就是在家裡放了一瓶酒,這個行為與小偷的死亡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之所以扯上點了關係,是因為小偷的盜竊行為所致,而不是業主的故意或者過失引起的。

所以,小偷的死亡定性為意外事件為妥。


郭廣吉律師

沒有任何責任。其實每一個業主的門上都掛著一行字:“私人領地,非請勿入,擅闖者責任自負!”這些字一般人看不見,但法律卻看地清清楚楚。

承擔責任只可能因為三個原由: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未履行法定或約定義務、存在過錯。

本案上業主不承擔責任因為以下三點:

1、私人領地行為自由,業主在家存放假酒不違反法律規定,

人的自由程度和注意義務因場合的不同而有明顯區分。在公共場合,我們必須嚴謹慎重,法律禁止個人行為對其它公眾造成危險和誤導,我們有義務保證自己的行為不具有危險性和危害性,哪怕並非吾願而因對方的過失造成了傷害,我們都難辭其咎。比如你不能在廣場上放一瓶假酒,因為放置假酒本身具有危險性,而且不能排除其它人一定不誤飲。

而在私人場所,則行為自由,後果自負。行為人有權在自己的一畝三分地從事危險和危害行為,若出現不利後果,風險自擔。這就比如你非要自殘、自殺、自燒財物,只要沒威脅到別人,那是你的權利,無人干涉。

家系私人領地,無論出於過失還是故意,業主都有權在家裡存放假酒。君不見在家裡存放農藥的農民比比皆是。所以,業主本人不因存放假酒承擔責任。

2、業主對非法闖入者沒有安全保障義務。

任何責任的產生在某種程度上都源於義務的不履行。業主承擔責任的前提必須建立在對非法闖入的小偷人生安全負有保障義務。業主可能有這個義務嗎?

3、業主對小偷喝假酒致死沒有過錯。

過錯源於故意或過失,過失又分為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業主肯定沒有讓小偷喝假酒致死的故意,因為其有權在家中存放假酒且根本沒有義務預防小偷進入誤飲,所以也不存在疏忽大意或過失。因此,在小偷喝酒致死問題上沒有過錯。

綜上,無論在法律禁止規定、義務、過錯層面,業主都沒有責任。


胡延美律師

當然被偷的業主不用負責。

第二,小偷自行取了業主家裡的酒,而不是業主親自拿給小偷。不要說裡面是假酒,就是毒藥,那也和業主沒有任何關係。業主不存在侵害故意。

第三,至於是不是假酒,作為業主也不一定知道是假酒。普通消費者根本上很難有識別假酒的知識和技能,有時候連廠家都不一定能鑑別是否真酒。

第四,業主在被偷之後沒有采取任何的非法暴力手段,不存在對小偷的故意傷害。真正的受害者應該是業主,而不是小偷。

還好小偷喝了這個假酒自行了斷了啊😄,否則,受傷害的很可能就是該業主咯。小偷不死等待他的肯定是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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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Yuan68921596

就先問一句:這個房子死人了,成了凶宅,房主的損失誰來賠?原本二百萬的房子,現在成“凶宅”了,誰來賠償?我們不首先思考房主因此受到的巨大損失,反而顧慮起了‘要不要承擔責任’,這是不是悲哀?這才是我們最值得反思的。



前一段有“小偷偷東西,被業主家的狗咬死了,又有因房主家地滑,摔死了,現在又來個了,業主家喝酒,喝死了”,這業主都快成為“高危職業了”



小偷偷東西還有理有據了,業主的權益反而沒有人關心了,房主好不容易花一輩子的艱辛賺來的錢,買了個房子,好嘛,你偷東西,喝人家的酒,死了,房子一下子成‘凶宅了’房價降一半,你說房主一家人怎麼住?怎麼過呀,還要擔心給補償,這“碰瓷”都追家裡來了?



地滑的摔死後,所有房主家都貼上了“致小偷,小心地滑,後果自負”;這回是不是還得貼上:家裡酒真假不知,請謹慎飲用,後果自負。房主也是操碎了心了。


我們的財產是不是有保護權,是優先思考好人的財產損失,還是為壞人的惡意入室,可能引發入室搶劫或更嚴重的事而開脫?我們好人怕了,這才是關鍵,越想越可嘆。



問這個問題的你是“職業”嗎?還說什麼:“應該是法律的擦邊球,房主會說這酒,我也不知道是假酒”,這是不多麼的可惡的無知人才能說出這種混話?


你家房子願意成‘凶宅’嗎?你家人願意天天住在“凶宅”裡嗎?沒什麼可說的,死的就該死……。活著的,繼續忍著過吧……




孫洪鶴

1、產品責任,指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對因其製造、銷售的有缺陷的產品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

2、高度危險作業,指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

3、環境汙染致人損害

4、地面施工緻人損害,指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

5、動物致人損害,指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害,但是動物園飼養的除外。

過錯判斷:

至於對於是否具有過錯的判斷,主要是考慮以下兩點:

第一,行為人是否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的義務。例如法律對某一特定領域規定了行為標準,行為人若違反了這些標準,就具有過失;

第二,行為人是否違反了一個合理人的注意義務。合理性的注意義務主要是指多數人在特定情況下應當達到的注意程度。

問題解析:

回到問題,小偷把業主家的假酒偷喝後死亡。


葉律師

蘋果耗子來回答此問題。

小偷真是一個高危職業,偷東西時有被業主家狗咬死的,有地板太滑摔死的,有煤氣洩漏燻死的,甚至還有偷喝業主家的假酒被毒死的,可謂是“花樣作死”~

那麼,問題來了,偷東西罪不至死,小偷喝了假酒死亡,應當誰承擔責任?

首先,小偷自己應當承擔責任,且其已經付出了生命的代價

這位小偷真是作死,手腳不乾淨也就罷了,嘴也不老實。俗話說的好“病從口入,禍從口出”,別人家的酒怎麼能隨便入口。這下可好,東西沒偷成,還搭上了一條性命。

其次,假酒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承擔責任。

某種意義上,小偷救了業主一命,若不是其“以身試酒”,就該輪到業主嗝屁了。無論是誰喝的假酒,假酒的生產者應當承擔違法甚至犯罪的責任;銷售者不知情可能免責,但通常會先承擔責任,再由其追究生產者的責任。

在刑法層面,假酒致人死亡可能構成《刑法》144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主要責任人將被判處最高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還會被並處罰金。

在民法層面,生產銷售假酒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第96條的規定,生產者或銷售者將被處以“退一罰十”,若假酒造成人身傷害的,還需承擔相應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再次,業主是否需要就小偷死亡擔責呢?

反過來想想,若業主要擔責,意味著,誰TM還敢買瓶酒放在家裡?或者,買了酒得先“以身試酒”,確保萬一小偷來喝不會出問題。

言歸正傳,業主不可能預見小偷來自己家偷東西,更不可能預見小偷這麼不職業,偷東西的時候還會順便喝酒,因此業主對小偷的死亡無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故意;而客觀上,業主也沒有實施任何侵犯小偷生命權的行為,所以業主對小偷的死亡不應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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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耗子

這個挺像我參加司法考試的題目,答案當然是不需要負責任的,下面我來論證一下。

無論是要業主承擔民事責任還是刑事責任,前提都是要業主主觀上有過錯

我們先來看損害結果,損害結果有了,就是小偷死亡,這個就屬於法律上的損害結果。

再次,我們來看業主有沒有給過錯。當然沒有過錯,先不說業主並不清楚這瓶是假酒,即使業主知道,把假酒放在自己的家是沒有任何過錯的,而且還是晚上封閉的空間裡,就更談不上過錯了,而小偷自己入戶盜竊,偷了假酒喝而死亡,這個就是自作孽不可活了,與業主無關。

那業主什麼情況下需要對假酒害死人承擔責任?

舉個例子,如果業主明知道這瓶是假酒,可能會危及人的生命健康,原本是打算把它扔掉的,結果家裡來了客人,他沒來得及把酒放好,導致客人誤飲,結果客人發生了傷亡,這個時候業主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那最後讓大家來討論一下,如果小偷的家屬起訴生產假酒的廠家,要求他們賠償,你們認為廠家需不需要賠償呢?


李欽宇

回答本問題之前,首先說明該問題應是假設出現的一種行為,目前還沒有發生一起,小偷喝業主家所謂假酒致其死亡的真實新聞事件。

但是小偷潛入業主家,喝了人家的好酒,還對酒質進行評頭論足,這樣的奇葩事件,還就真實發生過。就在今年春節前夕的1月31日,成都市金堂縣一位半年多沒有回家的業主,突然回家竟然將小偷堵在了家中,後經警方審訊得知,該竊賊已經潛伏住進此業主家中10天,喝光了業主家裡價值7000多元的紅酒和一瓶洋酒。尤其讓人啼笑皆非的是,小偷竟然在審訊期間品評其洋酒來,說口感不行,不好喝云云。



酒被喝,雖然不滿意,但沒有致死。可為什麼題主會聯想到家中假酒被偷喝,而且出了人命,看似探討法律專業知識話題,其實在某種程度上,是又一次將“髒水”,潑向了“無辜”的“弱勢群體”業主。



為什麼說業主,是無辜的弱勢群體呢?因為近幾年來,在自媒體問答類題目中,屢屢冒出與本問題類似的問題。要麼是小偷潛入業主家滑倒摔死,業主該負什麼責任?要麼是小偷在業主家被業主家的看家狗咬死,業主要負什麼責任?今天又是小偷喝業主家假酒死亡,業主要負什麼責任?



你說你煩不煩?人家業主冤不冤啊?真正的躺著也中槍,憑什麼啊?樑上君子,不請自來。人家假酒不假酒的,是請你喝的?還是專門投的毒餌?很明顯都不是,人家還需要負什麼責任?業主家地板太滑,如果非要追究責任,是不是應該寫個提示語放在客廳:地板太滑,小偷滑倒,死亡自負!還有被看家護院的汪汪們咬死,它們是盡職盡責,應該嘉獎幾根骨頭才對。不至於反而要對它們進行責罰和批評,說什麼:來家就是客,應該客氣禮貌,怎麼可以如此魯莽?而且下口這麼重,真是的!你說這樣這樣荒唐不荒唐啊?



所以我送給牽涉其中廣大無辜業主五個字:無過,不擔責!也送給這些可惡的奇葩的倒黴蛋竊賊五個字:活該,自作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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