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律師在線:員工未完成離職交接,用人單位可延遲發工資嗎?

網友通過“莆田東南網”諮詢:我是提前一個月遞交辭職信的,但公司以工作交接沒完成為由,延遲發工資,這樣正常嗎?

福建思陽律師事務所律師徐貞解答:

現實中,這種案例非常常見,很多企業都會要求員工辦理離職交接,如果離職交接沒有辦理完畢,企業將暫緩發放工資,直到離職交接辦理完畢。實際上,這種做法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該按照勞動合同約定與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的支付報酬”,《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應在雙方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這條規定,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工資是其法定義務,不得附加任何前置性條件,無論員工是否進行工作交接,都不得作為暫緩支付甚至是分期支付員工工資的理由。實踐中,很多企業通過制定規章制度來規定員工離職交接未辦理完畢來暫緩發放工資,這種規章制度中的該條規定會因為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被認定為無效。另外,《勞動合同法》同時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給單位造成損失的,應該承擔損失賠償責任。員工如果未辦理工作交接的行為給企業造成損失的,企業可以向員工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雙方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律師在線”

不少市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各類合法權益受侵害時,往往不知該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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