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危害長江流域環境涉黑案終審宣判

經查,2015年3月以來,劉洋團伙為達到在長江武漢二七長江大橋至天興洲長江大橋段水域的非法採砂市場稱霸一方、攫取最大經濟利益目的,有組織地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欺壓群眾,嚴重影響了長江生態環境和堤防安全,破壞了當地航運秩序、經濟秩序和社會生活秩序。首要分子劉洋、黃華宇網羅骨幹,統一指揮,經常調集數十人參與作案。為了達到犯罪目的,該組織成員之間分工明確,並對成員實施嚴格的管理和控制。劉洋、黃華宇等人以暴力或以暴力為後盾,通過有組織地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壟斷控制長江水域內非法採砂作業,利用非法採砂人員害怕被查處的心理收取保護費,敲詐勒索共計2381船次,聚斂錢財173萬餘元。劉洋、黃華宇等人將獲取的部分經濟利益,用於支撐該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為組織的發展壯大提供了經濟保障。劉洋、黃華宇等人還有組織地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致1人輕傷,1人輕微傷,多艘船不同程度受損。

法院認為,劉洋夥同黃華宇,糾集、網羅張軒、李新敏、曹輝、石柱、陳捷、張勇、黃琳、左棟、郭貴祥、徐博文、胡向陽、李勇、湯振中、陳松等人,形成較為穩定的,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人數較多的犯罪組織。該組織通過違法犯罪手段或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活動,並通過暴力、威脅、滋擾、打砸、驅趕等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在武漢市長江流域二七長江大橋至天興洲長江大橋水域,對非法採砂行業形成了非法控制,給該水域社會治安、航運秩序、堤防安全、生態環境、經濟秩序造成嚴重危害。該組織的特徵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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