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拐賣的小孩,法律上需要贍養“養父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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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父母跟養子女的關係什麼時候確立?

繼子女跟繼父或繼母之間的撫養關係,自父母再婚始成立。

收養關係中,養父母和養子女關係的形成,始於在民政局辦理收養手續。

收養被拐賣的兒童,正常情況,並不會辦理收養手續。因此,兒童和養父母之間並沒有形成收養關係。養父母沒有義務撫養小孩,小孩長大後也沒有義務贍養養父母。

另外,收養被拐賣的兒童,為犯罪行為。因犯罪行為產生的利害關係,一般來講,罪犯一方的權利不予保護。因此,接上面一段繼續講,雖然養父母撫養了被拐賣的兒童,但當親生父母找上門來時,養父母無權要求親生父母支付撫養費;或兒童長大後,拒絕贍養養父母的,養父母無權要求支付贍養費。——為了打擊犯罪,應該如此。


律法人生

被拐賣小孩的養父母,就是收買並養育了這個孩子的那對夫妻了。潘律師認為,被拐賣的小孩,在法律上是不需要贍養“養父母”的,理由如下:

第一,我國收養法規定,收養兒童,需要辦理收養登記,登記後養父母子女間的關係成立,彼此擁有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被拐賣的小孩, 是不可能進行收養登記的,所以,其與“養父母”沒有形成法律上的養父母子女關係,小孩成年後,自然對養父母沒有法定贍養義務。

第二,“養父母”養育小孩,基於“收買兒童”這一非法事實,由於他們的收買,才使得人販子成為一種罪惡的存在,所以,他們收買並養育小孩的行為,不但不能受到法律保護,還要受到嚴厲打擊,他們企圖通過收買撫養兒童這一犯罪行為獲益,也是一種非法的預期利益,不受保護。

第三,那麼他們撫養和收買兒童所付出的經濟代價,就白付了嗎?答案是肯定的。

因為,收買和撫養被拐賣兒童所花費的錢財,屬於犯罪成本,而且這個成本支出越高,犯罪的危害性越大,所以,這個錢,每一分都是罪惡,當然就不應該得到任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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