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买婚房,分手要回房产还要支付折价款,只因这一点

他买婚房,分手要回房产还要支付折价款,只因这一点

李磊和韩梅梅青梅竹马,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在2009年2月李磊30岁生日时定下婚约,2009年4月李磊出资60万元全款买下一套二手房,房产登记在两人名下。房屋交付后韩梅梅忙于装修,李磊邂逅陈圆圆一见钟情,遂向韩梅梅提出分手,韩梅梅很伤心,要求李磊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还要平分房产,李磊则认为已经分手无权要求平分房产,后韩梅梅起诉到法院要求:均等分割,由李磊支付自己房屋市价的一半。

根据法律的规定,若共有人对财产约定不明,除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恋人关系显然不同于家庭关系,房产登记在两人名下,应视为按份共有。

对于按份共有的财产,除非共有人有特别约定,否则按份共有人随时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韩梅梅与李磊分手后,有权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物权法》法条

《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物权法》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他买婚房,分手要回房产还要支付折价款,只因这一点

怎么分割:

不结婚,按同居财产性质予以分割。 实务中又有三种分割方法,分割结果差距较大,往往根据双方的证据情况酌情举证:

01

第一种分割方法(上海):李磊按照房产价款的10%-30%支付折价款给韩梅梅,本案在上海某法院审理,双方在审理中达成调解意见,李某一次性支付折价款人民币13万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

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02

第二种分割方法:比照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给付彩礼后生活困难的可以要求返还,结婚目的没达到可以要求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03

第三种分割方法:赠与登记完成即算完成赠与,按约定份额分割,没有约定份额视为等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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