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你一個“利滾利”的好辦法!

教你一個“利滾利”的好辦法!


▼真實案例:

2014年2月,蜀漢公司的老闆劉備因為業務需要向東吳公司的老闆孫權借款,雙方協商好後,劉備書寫借條一張“今借到孫權100萬元,月息2分,明年歸還”。一年後,孫權找劉備要錢,劉備說,條子上不是寫了明年還款嘛,明年再說吧。孫權說,那我明年再來,但是你得給我再打一張條子。劉備欣然同意,又寫了一張條子給孫權“今借到孫權124萬元,月息2分,明年歸還”;如此過了三年,孫權始覺上當,每次要錢都是明年,我這錢是要不回來了。於是把劉備起訴到法院,要求還款190萬元。劉備向法官陳述,我只借了100萬元,其他款項都是利滾利,屬於高利貸。最後法院支持了孫權的訴請,判決劉備歸還本息190萬元。

本案根據(2017)蘇0111民初3057號改編,人物名稱你覺得呢?

▼深度分析:

1.100萬本金,卻有高達90萬的利息,算不算高利貸?

劉備和孫權之間約定的月息2分,即年息24%,未超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利率上限,所以並非高利貸!本案中,之所以100萬本金三年產生了90%的利息,那是因為雙方按照複利計算債務總額,而根據上述規定第二十八條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

2.複利和非複利,能有多少差別呢?

以本案為例,本金100萬元,年利率24%,借期三年,如果非複利,那麼三年後本息合計為172萬元(100+100*24%*3),若按照複利計算,則三年本息合計就是190萬元 100*(1+24%)3,相差了18萬元。

▼劉俊傑律師建議:

所有的複利都會被法院支持嗎?

這裡需要提醒債權人注意兩點:

1.合法收取複利的前提是讓債務人在每一期借期屆滿後,必須重新書寫借條,並且將寫明初始本金加上上一期利息作為新一期的本金。為了明確債權數額,還可以在新的借條中將複利的計算公式及流轉方式明確記載。

2.雖然我們建議大家,利息上不妨步子邁大一點,約定超過24%的年息也無妨,但是在計算複利時,則不能以此作為依據,每一次複利的計算標準最高不能超過年利率24%,否則超過部分不會被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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