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房產證並不能說明房子是你的?不動產權屬證書的證明力靠譜嗎?

《物權法》第17條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證明。

不動產權屬證書具有證據資格,但根據物權公示原則,完成不動產物權公示的是不動產登記,不動產物權的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仍然是不動產登記簿,不動產權屬證書只是其外在表現形式,不動產權屬證書並不具有代表不動產物權的功能。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首先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一般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在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的情況下,根據實際認定權屬。因此,不動產權屬證書也是可以依證據推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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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種擬製事實,登記表彰的權利狀態並不總能反映真實不動產物權關係。物權歸屬爭議中,賦予登記以終局證明效力,既為登記制度功能所不能承受之重,也有違訴訟證據規則。這一點在內部關係中尤為重要,而在外部關係中,則需協調好保護真實權利與維護交易安全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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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的事實權利人可以提起確權之訴,否定不動產登記簿的權利推定力。

此時,可考慮從以下角度確定事實權利人:

(1)案涉房屋產權證的保管人。

房屋權屬證書雖然只是證明房屋歸屬的初步證據,但在一般人日常觀念中,持證即為所有權人。故所有權證由誰保管,可作為判斷事實權利人與登記權利人當時的內心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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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涉房屋相關款項、費用的支付人。

一般交易習慣而言,誰購房,誰付款,除非有證據證明是代為支付。如果有證據證明原告方實際支付了案涉房屋的購房款、辦證登記費用、交易稅款、物業、水電、暖氣費等,則除非被告方有證據證明是代為支付,否則應作為認定事實權利人的證據之一。

(3)案涉房屋原出讓人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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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案涉房屋的實際處分人。

案涉房屋由誰長期支配使用。如果案涉房屋一直由主張權利人佔有、出租和裝修等,則該事實可作為其為事實權利人的初步證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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