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房产证并不能说明房子是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证明力靠谱吗?

《物权法》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具有证据资格,但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完成不动产物权公示的是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仍然是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属证书只是其外在表现形式,不动产权属证书并不具有代表不动产物权的功能。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首先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一般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在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的情况下,根据实际认定权属。因此,不动产权属证书也是可以依证据推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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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拟制事实,登记表彰的权利状态并不总能反映真实不动产物权关系。物权归属争议中,赋予登记以终局证明效力,既为登记制度功能所不能承受之重,也有违诉讼证据规则。这一点在内部关系中尤为重要,而在外部关系中,则需协调好保护真实权利与维护交易安全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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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的事实权利人可以提起确权之诉,否定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推定力。

此时,可考虑从以下角度确定事实权利人:

(1)案涉房屋产权证的保管人。

房屋权属证书虽然只是证明房屋归属的初步证据,但在一般人日常观念中,持证即为所有权人。故所有权证由谁保管,可作为判断事实权利人与登记权利人当时的内心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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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涉房屋相关款项、费用的支付人。

一般交易习惯而言,谁购房,谁付款,除非有证据证明是代为支付。如果有证据证明原告方实际支付了案涉房屋的购房款、办证登记费用、交易税款、物业、水电、暖气费等,则除非被告方有证据证明是代为支付,否则应作为认定事实权利人的证据之一。

(3)案涉房屋原出让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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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案涉房屋的实际处分人。

案涉房屋由谁长期支配使用。如果案涉房屋一直由主张权利人占有、出租和装修等,则该事实可作为其为事实权利人的初步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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