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報的電話費發票擡頭是自己的名字,可以報銷嗎

員工報銷電話該怎麼處理呢?

在做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個人報銷電話費要做稅前調增。如果這部分報銷電話費的發票抬頭是個人,還需要作為不合規發票再做一遍稅前調增嗎?請問一筆費用在稅前需要做兩遍調增嗎?

好的好的,今天就來聊一聊個人報銷電話費稅前調整的這些事兒~~

答覆

這筆個人報銷電話費的業務,只需要做一次納稅調整增加。

公司根據自身辦公業務需要,對於員工發生的電話費予以報銷,在會計處理上列入“職工福利費”,在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因此,公司報銷個人電話費業務,在做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不需要納稅調整。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規定,關於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髮室、醫務所、託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卹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2對於發票抬頭為個人名字的電話費發票不能在稅前扣除,需要做納稅調增。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徵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第六條,加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管理的規定"

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

因此,發票是個人名字的電話費,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公司為個人報銷電話費納稅調整的問題,只需要調整一次,不能重複調整。

3納稅籌劃建議:公司可以將通訊補貼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

員工報的電話費發票抬頭是自己的名字,可以報銷嗎

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文第一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範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符合上述規定的通訊補貼,不需要職工提供發票,可以作為工資薪金支出直接稅前扣除,從而減輕公司的納稅負擔。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在2015年5月8日發佈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一條的規定,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個人抬頭的電話費能否稅前扣除?

員工報的電話費發票抬頭是自己的名字,可以報銷嗎

答覆:

對於發票抬頭為個人名字的電話費發票不能在稅前扣除,需要做納稅調增。

建議:

公司可以將通訊補貼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不需要職工提供發票,可以作為工資薪金支出直接稅前扣除,從而減輕公司的納稅負擔。

注意:

並不是所有個人抬頭的發票都不允許稅前扣除,只要是符合真實性原則,與經營相關的允許稅前扣除,比如:

(1)機票、火車票;

(2)醫藥費發票;

(3)屬於職工教育經費範圍的職業資格認證費用;

(4)員工入職前的到醫療機構體檢票據等。

政策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徵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第六條,加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管理的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

2、國家稅務總局在2015年5月8日發佈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一條的規定,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文第一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範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本文轉自納稅服務網、郝老師說會計整理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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