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民告官更有保障了!

最高院:民告官更有保障了!

一、一起強拆案件奠定了行政訴訟制度建立的基礎

1985年,浙江省溫州市蒼南縣捧艚鎮上,農民包鄭照一家正沉浸在喬遷新居的喜悅中卻接到縣政府的強制性拆除通知,理由是房屋建在海堤範圍內影響防汛抗洪。包怎麼也想不明白,這剛建好的三層樓明明是政府批准建立的還辦了房屋產權登記的,說拆就拆,這合法的東西都沒有保障,老百姓的日子可怎麼過呀!一家人絕望無助之下決定到法院告縣政府。

新中國首例民告官案件就這樣出現了。

三十多年過去了,強拆從未遠離過我們的生活,但行政訴訟制度的建立卻越來越完善,對老百姓的保護力度也越來越大。

二、民:我有資格告官嗎?

《行政訴訟法》賦予原告參與能力的主體有三類,分別為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但不是任何人看心情就可以去告政府的,你需要明白一點,那就是原告限於與被訴行政行為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利害關係”的內涵是這樣的:以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所依據的行政實體法和所適用的行政實體法律規範體系,是否要求行政機關考慮、尊重和保護原告訴請保護的權益。

為了方便實際操作,2017年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和《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行訴解釋》)進一步明確了具有原告資格的以下5種具體情形:一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其相鄰權或者公平競爭權;二是在行政複議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為第三人;三是要求主管行政機關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責任;四是與撤銷或者變更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五是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投訴,具有處理投訴職責的行政機關作出或者未作出處理。

符合以上要求你就可以成為民告官中的民了。

三、老百姓眼中的官都能當被告嗎?

依照憲法或者組織法設立的行使行政權的國家機關即大家都認為是政府的機構當然能當被告。

還有一箇中國特色的,國務院和省級政府設立的開發區管理機構及其職能部門也可以當被告。

新《行政訴訟法》和《行訴解釋》有三方面規定你也得知道:一是複議機關恆為被告。二、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以其所屬的人民政府為被告。三、跟強拆有關的《行訴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過程中作出行政行為,被徵收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房屋徵收部門為被告。

最高院:民告官更有保障了!

四、最高院發佈“民告官”典型案例也是強拆

最高法2018年1月30日發佈了一批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某某訴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政府行政強制及行政賠償案。具體案情就不在此贅述了,我們需要看最高法這樣做的意義是什麼。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法官耿寶建就此案表示:此案最終判決區政府對被拆遷人進行賠償,意味著政府部門也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程序辦事,如果違法,必須承擔不利後果。

民告官不是觸不可及,有可能發生在你我任何人的身上,法律用自己的行動踐行著為公平正義奮鬥不止的理想,它需要我們每個人去相信它去推動它直至實現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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