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一六旬老人超市購物 踩到糖果摔成9級傷殘

Part1 意外摔傷 訴諸法院維權

Part2 責任大小 成為爭議焦點

Part3 一審判決 超市擔責六成

順慶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 從事商業經營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合理限度範圖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患者遭受人身損害,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如何確定被告公司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比例問題,本案中,被告南充某商業公司在經營活動中應向消費者提供一個安全的購物環境, 隨時保持商場地面乾淨、整潔、無障礙,及時清掃地面垃圾和障礙物, 原告摔倒的主要原因是原告踩在商場地面上的糖果。綜上,應當認定被告公司在經營活動中沒有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對消費者陳某某的損害後果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而原告陳某某作為成年人,已過60歲,且之前因車禍受傷,腿腳不是很靈活,在行走時更應注意路況, 陳某某未盡到高度謹慎注意的義務, 故陳某某對自己的跌倒受傷也應負部分過錯責任。 結合案件實際情況及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 法院酌定原告陳某某自身承擔40%的責任, 被告公司承擔60%的責任。

法院確定原告陳某某在本次事故中各項損失合計177912元。 對於被告公司有異議的原告主張的殘疾賠償金102006元,法院給予了支持;誤工期限法院認定為3個月,誤工費為8400元;對於有爭議的精神撫慰金,法院認為,原告陳某某受傷,構成九級傷殘,對其生活及家人造成一定傷害, 故酌定精神撫慰金為1萬元。所有費用,被告公司承擔60%即106747.2元, 扣除已墊支的部分醫療費和護理費8200元,還應向原告支付98547.2元。

5月中旬,該院一審依法判決南充某商業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後20日內賠償原告陳某某98547.2元。

律師說法

公共場所障礙物致他人損傷 經營管理者應承擔賠償責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