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潤彌補認繳出資——這個,可以能!也可以不能!

利潤彌補認繳出資——這個,可以能!也可以不能!

認繳出資(認繳制)執行以來,很多的公司都在以認繳的方式設立公司,運營公司因法律對認繳出資的期限未做強制性規定,所以,很多公司的投資人或股東,也沒想或想當然為認為不需要在出資。

這顯然是一個錯誤的認識。關於認繳出資涉及的法律風險問題,之前,詠靜在“股權說法”系列文中,已經有專題闡述,此不再贅述。

其實,公司在設立運行後,會有利潤產生。關於公司經營產生的利潤,是否能彌補股東的認繳出資?

這個,可以能!也可以不能!——其實,就是一道程序,就是一道公司決議是否分配利潤的程序。如果沒有這道程序,公司的經營利潤,並不想當然彌補公司股東的認繳出資。

原因很簡單,就是股東和股東投資的公司是兩個不同的法律主體,兩不同的法律概念。顯然,實務中,很多公司的老闆或大股東、控股股東將公司等同於自己的私有財產、自己的公司,是不法的——此所謂公司人格否認,參見詠靜“股權說法”或“詠靜微說法“系列文“揭開公司的神秘面紗“。

務實講,公司利潤,依法定程序決議分配股東並直接彌補股東的認繳出資,是一件共贏的事情。這樣,既補充股東對公司的出資,也降低了股東的法律責任,並且,公司利潤轉化為公司股東對公司的出資後,除了稅負,依然是公司的資本,作為資本,基本不影響公司的經營現金流——即使彌補出資有限,做又何妨?

但是,實務中很多公司不會通過這種方式去彌補股東的認繳出資。為什麼?很多是沒有這樣的意識。

如果股東沒有作出決議用公司的利潤彌補股東對公司認繳出資,即公司未對公司利潤作出分配,不管公司財務對未分配利潤如何做賬,都不降低股東因未實際出資的法律責任。這,並沒有因為利潤未對股東非配、未彌補股東出資而對公司或股東有更多的受益。

一個很簡單的題,不做無益,做了有益,為何不做呢?——很簡單,很多公司股東或投資人沒有這個意識,總認為公司註冊資本認繳出資,我是撿了大便宜。

好吧,我只能說到這兒了。供參考。


利潤彌補認繳出資——這個,可以能!也可以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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