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海南省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辦法(試行)》

《辦法》明確,決策主體應當根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按照法定程序,經領導班子會議集體討論決定,對重大決策作出實施、暫緩實施、不實施的決定,並將該決定及評估報告送同級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領導小組辦公室。

評估報告認為決策事項存在高風險的,應當區別情況作出不實施的決策,或者調整決策方案、降低風險等級後再行決策;存在中風險的,待採取有效的防範、化解風險措施後,再作出實施的決策;存在低風險的,可以作出實施決策,但要做好解釋說服工作,妥善處理相關群眾的合理訴求。

暫緩實施、調整實施或者終止實施的重大決策,決策主體重新決策的,應當按照規定再次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對決定實施的重大決策,實施主體應當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應急處置預案。

決策主體應當全程跟蹤瞭解重大決策實施情況,實施過程中出現社會不穩定因素或者發生社會穩定風險事件的,應當及時組織實施主體根據預防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妥善處置。

預防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無法有效化解時,決策主體應當及時作出暫緩實施、調整實施或者終止實施的決定。

省委政法委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各級黨委、政府要牢固樹立發展是第一要務,穩定是第一責任的意識。在風險等級評定標準時,要把群眾意見和社會反映作為主要參考因素,綜合考慮是否可能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是否可能引發重大網絡輿論炒作等情況,分為高風險、中風險、低風險3類:大部分群眾有意見、反應特別強烈,可能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為高風險;部分群眾有意見、反應強烈,可能引發矛盾衝突的,為中風險;多數群眾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有意見的,為低風險。

評估報告認為重大決策有風險的,必須及時跟蹤掌握情況,發現和糾正偏差、調控風險,對群眾合理訴求必須切實解決到位,對群眾不合理訴求要宣傳、解釋和對話到位,對確實存在困難的群眾必須包乾負責幫扶到位,對不明真相與上訪鬧事的部分群眾法制教育到位,對無理取鬧藉機製造事端謀取私利的骨幹分子依法打擊到位,積極化解社會矛盾和糾紛。靈活運用政治、經濟、行政、法律、宣傳教育等手段做好風險預案,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同時,政法、綜治、維穩、信訪等部門要加強督促和指導,重點對重大決策責任主體認真落實風險防範措施,並建立反饋機制,及時協商解決出現的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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