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醉”人引發一場“杯”劇 汨羅一男子醉駕致一死三傷

為了自己和他人安全,務必三思而後飲。有些人由於飲酒甚至醉酒後駕車——

醉駕引發的悲劇

“天子呼來不上船,自稱臣是酒中仙。”

“勸君更盡一杯酒,西出陽關無故人。”

中國文學史,頁頁散酒香。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有些人由於飲酒甚至醉酒後駕車,“杯具”引發悲劇。

去年7月,岳陽市汨羅男子常青醉駕致一死三傷。近日,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此案,被告人常青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獲刑10年。

罪:酒駕後上演“速度與激情”,致一死三傷

酒能助興,也能敗興。

2017年7月23日晚上7點,常青和幾個朋友外出吃飯。席間,三人共飲兩瓶白酒。

飯後,一行人同去KTV唱歌。期間,常青又喝下十小杯左右啤酒。

凌晨0時許,常青醉酒後,駕駛麵包車回家,路上將駕駛電動車的解某某撞倒,致使被害人解某某及搭乘人程某某摔倒在地。隨後,常青加速從兩名被害人身上壓過,繼續前行,後越過中心線逆向行駛,與對面正常行駛的摩托車相撞,致使駕駛人周某某及搭乘人巢某受傷。最後撞上護欄,被迫停下。

案發後,常青下車步行離開現場,後被汨羅市公安局民警抓獲。經鑑定,常青案發當時血液中乙醇定性為陽性,定量含量為128.623mg/100ml,屬醉駕。

程某某在事故中不幸死亡,另外3名被害人均不同程度受傷。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常青承擔兩次撞人事故的全部責任。

罰:危害公共安全罪,獲刑10年

因一時貪杯喝下的玉液瓊漿,駕車時成為葬送幸福的罪惡毒汁。

酒醒後,回想那晚經歷,常青悔悟不已,“當時腦中一片空白。”

酒駕連續撞傷他人,是危險駕駛罪、交通肇事罪?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此案一審的主審法官許澤平分析說,被告人常青客觀上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一死三傷,危害了公共交通安全,其行為同時符合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徵。

在本案中,常青明知自己飲用大量酒水,處於醉酒狀態,不具備車輛駕駛能力。其作為一個心智健全的人,應當認識到醉酒駕車的高度危險性,其行為可能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卻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屬於間接故意。交通肇事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過失,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觀方面則為故意。應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

2018年2月5日,汨羅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常青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

一審判決後,被告人常青不服提起上訴。

近日,岳陽市中院裁定,維持一審判決。

悟:牢記事故“杯”劇,不做千古“醉”人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發展,全國機動車輛數量和駕駛員人數猛增,無視交通管理法規,酒後及醉酒駕車並造成嚴重後果的違法犯罪日益增多,給社會和廣大人民群眾生命、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醉酒駕車犯罪呈多發態勢,常青是醉酒駕車造成事故擔負刑責的典型代表。”許澤平法官告知,以汨羅市為例,近三年來,交通肇事罪以16%的比例遞增,其中不少是酒後。

法官提醒,為了自己和他人安全,務必三思而後飲,切莫讓人生始於“杯具”,終於“悲劇”。牢記事故“杯”劇,不做千古“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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