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資產股份權益如何實現?退出機制後能分到錢嗎?

農交君之前也提到過農民如何入股、入股後的意義,但是有些朋友還是不太瞭解這個農村集體資產股份具體農民在裡面有什麼權益,到底自己在這個機制裡面是個什麼角色?進去了具體要乾點什麼?這個機制又是誰來組織?等等都有疑惑,所以今天就來解決這個疑惑。

農村集體資產股份權益如何實現?退出機制後能分到錢嗎?

農民股份的權益有哪些

1、佔有權

農民在入股機制後,可以參與管理決策,享受收益分配的有效憑證,有關部門會以戶為單位向其出示股權證書,另外建立農村集體股權臺賬管理制度,將集體資產股份的登記、變更、交易以及成員名冊納入農村集體資產信息化管理平臺歸檔管理,並在縣主管部門備案。所以說這些檔案都是查的到的,賺沒賺錢都會有數,萬一組織內部出了矛盾都是有帳可查。

2、收益權

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經成員認可並符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收益分配製度,明確收益分配範圍,規範收益分配程序,確定收益分配比例,對收益分配中集體公積金、公益金的提取比例、性質、用途等作出具體規定,把農民對集體股份的收益分配全落實到位。

農村集體資產股份權益如何實現?退出機制後能分到錢嗎?

3、有償退出權

明確集體資產股份有償退出的範圍、條件和程序,建立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有償退出機制。集體資產股份的有償退出,應由成員自願提出申請,經集體經濟組織批准後,按照規定的程序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或由本集體經濟組織贖回。合理設置作為受讓方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佔有股份比重的上限,規定本集體經濟組織贖回的條件、收購的價格、收購資金的列支、收購股份的處置辦法等內容。收購資金可以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收入中列支。所收購的股份可以追加到集體股中或轉讓給其他成員,也可以用於核減相應的總股份數。

4、繼承權

由集體經濟組織在尊重本組織成員意願的基礎上制定具體辦法,重點探索具備法定繼承人資格但不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人員繼承集體資產股份的規則,以及繼承人與集體經濟組織的關係和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社區性的影響。

農村集體資產股份權益如何實現?退出機制後能分到錢嗎?

合作社組織的法人代表是誰

這個現在我國的農村專業合作社的法人問題相當混亂,對於其法人地位的定性,專家們另外,可以肯定的是合作社一定是獨立法人(非自然人),因此,將有法人代表人(社長)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承擔責任。

合作社法人是營利性的企業法人。因此,應符合企業法人的成立條件,並依《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登記成立,取得法人資格。

農民在這裡面扮演的角色,就是出資方,同時也可以出力方,也是掌權的一方,不然怎麼說合作經濟促進就業,具體就是有錢出錢有力出力。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