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非農戶口能不能分配集體土地?還能享受農村優惠政策嗎?

國家要取消現有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的區分,現在已經有31省出臺了相關政策,沒有了農業戶口,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是否還屬於農民?另外還有在此之前有很多人將戶口遷出了農村,轉為了非農業戶口,那就不能再分配土地和宅基地。還有很多人他們的父母仍屬於農業戶口,那麼當他們的父母去世之後,這些人能不能繼承父母的土地和宅基地?特別是在戶籍制度改革的當下,在農業戶口將全面取消的未來幾年。


農村非農戶口能不能分配集體土地?還能享受農村優惠政策嗎?

一、非農業戶籍人口有權分配土地嗎?

相信大家所在的村子都有這種現象吧,有些非農戶口的村民,他們要與農業戶口爭土地,那他們到底有權利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計劃經濟時代劃時代將戶口劃分為了農業戶口和非農戶口兩種類型,農業戶口指的便是靠自己生產口糧的居民,非農業戶口則是指靠國家分配口糧的城市戶口居民。按政策規定,沒有農村戶口的人只能租賃別人的承包地,而沒有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業戶口最大的優勢在於有宅基地和土地。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佔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於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準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綜上所述,非農業戶口不能擁有農村宅基地和土地的所有權,只能租賃別人的承包地,而沒有擁有土地承包權。非農戶口,遷入農村後可以分配承包地並參與土地補償費嗎?

梁某為城市戶口,在不久之前戶口遷入外婆所在的農村,主動向村子要求分配土地且參與到土地補償費的分配,他有這個權利嗎?《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第十六條規定:“承包方享有承包地被依法徵用、佔用的相應補償。”第二十八條規定:“下列土地應當用於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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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

(二)通過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願交回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6號)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處理此類問題應當把握的原則是:1、梁某作為城市非農戶口,遷入外婆所在村,是否取得該村集體組織資格,地方性法規有明確規定的按規定執行;地方性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討論決定。

2、梁某如果被確認擁有該集體組織成員資格,應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條有關新增人口的規定解決承包地,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參與分配徵地補償費。梁某如果未取得該集體組織成員資格,無權要求分配承包地和參與分配徵地補償費。

農村非農戶口能不能分配集體土地?還能享受農村優惠政策嗎?

三、農村房子拆遷補償,有農村戶口和非農戶口有區分嗎?

其實補償和戶口的關係不太大,但是安置和戶口關係比較密切。宅基地這部分的補償一般是分配給本集體組織的成員的,如果您不是本村人那麼這一部分的補償不太容易拿到,當然您可以儘量和對方協商一下。四、非農業戶口,農村的宅基地確權是否存在?怎樣確權?

以山東省為例,非農業戶口在鄉村,宅基地契合以下情況,能確權,不然沒法確認。第十二條契合以下前提之一的,能夠申請運用宅基地:

1、鄉村村民因成婚等緣由(包含男到女家落戶),原有宅基地不克不及處理住房確需分戶的;2、施行村鎮計劃或舊村鎮革新,需求調解搬家的;3、因國度、個人建設項目佔用原宅基地需求搬家的;

農村非農戶口能不能分配集體土地?還能享受農村優惠政策嗎?​4、離退休的國度任務職員、職工、甲士、歸僑、港澳臺同胞等,經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回客籍落戶假寓,鄉村確無住房的;5、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前提。關於農村非農戶其實爭議很大,有人認為你既然不是村裡的人,也別想分村裡的資產,但是現在出了政策,取消農村戶口,很多人都無法適應,很多就覺得土地比城鎮戶口更重要,像是“我在農村出生成長,我就是農村人;怕丟失土地沒高補貼、錯過拆遷就慘了”等等,那麼您又是怎麼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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