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寧縣“信訪法治宣傳月”宣傳資料之一:規範信訪秩序 依法逐級走訪

新寧縣“信訪法治宣傳月”宣傳資料(一)

新寧縣“信訪法治宣傳月”宣傳資料之一:規範信訪秩序 依法逐級走訪

規範信訪秩序 依法逐級走訪

一、什麼是依法逐級走訪?

依法逐級走訪就是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根據信訪事項的性質和管轄層級,到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二、在逐級走訪的過程中,信訪人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一)信訪人採取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五人。

(二)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三)信訪人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範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分別向有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

三、哪些事項信訪部門不受理?

(一)未逐級走訪的

1、應當但未經下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職能部門受理辦理的;

2、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來訪人在規定的受理辦理期限內向受理或者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

3、來訪人對信訪事項處理、複查意見不服,未提出複查、複核請求而到上級機關再次走訪的。

(二)已經複查複核終結的

1、已經複查複核機構審核認定辦結,或者已經複核終結備案,來訪人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

2、對信訪事項處理、複查意見不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期限未申請複查、複核的;

3、對2005年5月1日前已經辦結,且沒有新的事實和理由的。

(三)涉法涉訴的

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範圍內的信訪事項, 以及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 告知來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四)其他情形

1、對跨越本級和上一級機關提出的信訪事項,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2、中央和國家機關來訪接待部門對應到而未到省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或者省級相關部門正在處理且未超出法定處理期限的,不予受理;

四、哪些是非正常上訪?

非正常上訪是指上訪人不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反映訴求,而是到黨委、政府機關周邊等重點地區和敏感部位進行聚集、滋事的行為。比如: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的;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煽動、串聯、脅迫、 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藉機斂財的;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五、對非正常上訪怎麼處理?

非正常上訪人員實施靜坐,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穿著狀衣、出示狀紙,揚言自傷、自殘、自殺等行為,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執意滯留現場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強制帶離至分流場所後,依法進行嚴肅處理。

六、什麼是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

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是指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採用鬧訪、纏訪、串訪或“告洋狀”等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擾亂公共秩序,妨害社會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受到刑事或行政處罰的行為。

七、應當依法從嚴懲處的信訪違法犯罪有哪些?

(一)信訪事項已經依法終結,仍就同一信訪事項進行信訪並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

(二)已簽訂息訪協議並實際接受相應補償救助,仍就同一信訪事項進行信訪並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

(三)曾因違法信訪被行政拘留2次以上或判處刑罰後屢教不改,繼續在信訪活動中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

(四)組織、指揮、串聯、煽動、資助違法信訪活動的組織者和骨幹分子。

八、信訪人為製造社會影響,故意在重大節日、活動、重要會議期間進京非訪登記,擾亂社會秩序的,或在信訪過程中實施過激行為的怎樣處罰?

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情節嚴重、行為惡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對信訪人再次進京非訪登記,擾亂社會秩序的怎樣處理?

信訪人進京非訪登記,經北京市公安機關或居住地公安機關教育、訓誡後,再次進京非訪登記,擾亂社會秩序的, 由信訪人居住地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行政拘留處罰。

十、司法機關的判決、裁定、決定等法律文書生效後或相關案件仍處於法律程序辦理中, 當事人不依照法律規定表達訴求,在有關國家機關纏訪、鬧訪,不聽勸阻的怎樣處罰?

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和制止; 情節嚴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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