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立法条例》拟修改 实行“一个口子对下”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在经过省人大常委会前两次审议和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决定草案对于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规范立法程序,完善立法机制作了进一步完善和明确。

以往对于市州人大报批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均先由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的报告,再由法制委作审查结果的报告。为简化合法性审查批准程序,决定草案在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拟采用“一个口子对下”模式,即:审查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均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指导、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由法制委向常委会全体会议作审查报告。对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审查指导,则统一由省人大民侨外委征求法制委和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并作审查报告,法制委不再作审查结果的报告。

此外,决定草案还完善了地方性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增加了召开论证会、听证会、征求市州人大和有关部门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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