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9日,全國律協舉行5月例行發佈會,全國律協副會長、新聞發言人蔣敏通報了2018年4月份律師協會投訴中心運行情況及20起典型懲戒案例。
據通報,全國律協投訴中心4月份共收到投訴11件,經過初審,其中重複投訴4件,不予受理3件,通過網上受理平臺轉地方律協辦理2件,向地方律協發出投訴轉函2件。
各省(區、市)和設區的市律師協會投訴中心4月份共收到投訴591件,受理投訴254件,處理情況為:不予立案19件,調解處理38件,撤銷案件15件,不予處分21件;給予行業處分49件,其中給予訓誡16件,佔32.65%;警告4件,佔8.16%;通報批評5件,佔10.20%;公開譴責6件,佔12.24%;中止會員權利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12件,佔24.49%;取消會員資格6件,佔12.24%。其他已立案未辦結的投訴還在調查之中。
從地域分佈看,收到投訴案件數量排在前五位的律師協會分別是:上海148件,佔25.04%;廣東88件,佔14.89%;北京71件,佔12.01%;江蘇34件,佔5.75%;山東27件,佔4.75%。
收到的投訴案件中,違規情形分別是代理不盡責行為138件,佔23.35%;違規收案收費行為121件,佔20.47%;以不正當方式影響依法辦理案件行為61件,佔10.32%;違反司法行政管理或行業管理行為56件,佔9.48%;不正當競爭行為33件,佔5.58%;利益衝突行為32件,佔5.41%;妨礙司法公正行為4件,佔0.68%;洩露秘密或隱私行為3件,佔0.51%;其他(酒駕、交通肇事等非執業行為)143件,佔24.2%。
各地報送典型懲戒案例24件,主要涉及代理不盡責、違規收案收費、以不正當方式影響依法辦案以及違反司法行政管理或者行業管理等情形。受到公開譴責及以上行業紀律處分的這20起案件如下:
一、湖南省律師協會因塗金華律師犯幫助偽造證據罪,給予其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
2016年8月19日,湖南大民律師事務所塗金華律師(原執業證號:14309200410126190)因犯幫助偽造證據罪,被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2018年2月13日,湖南省司法廳對塗金華律師作出吊銷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根據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和《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十七條“會員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吊銷執業證書的,該會員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應當直接對其作出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決定”的規定,2018年4月25日,湖南省律師協會給予塗金華律師取消會員資格的行業紀律處分。
二、湖南省律師協會因卜江波律師犯幫助偽造證據罪,給予其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
2016年8月19日,湖南大民律師事務所卜江波律師(原執業證號:14309201210791024)因犯幫助偽造證據罪,被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2018年2月13日,湖南省司法廳對卜江波律師作出吊銷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根據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和《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十七條“會員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吊銷執業證書的,該會員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應當直接對其作出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決定”的規定,2018年4月25日,湖南省律師協會給予卜江波律師取消會員資格的行業紀律處分。
三、湖南省律師協會因張國清律師犯濫用職權罪、行賄罪,給予其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
湖南星奧律師事務所張國清律師(原執業證號:14313199310352941)因犯濫用職權罪、行賄罪,被湖南省雙峰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八個月。
2018年2月13日,湖南省司法廳對張國清律師作出吊銷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根據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和《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十七條“會員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吊銷執業證書的,該會員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應當直接對其作出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決定”的規定,2018年4月25日,湖南省律師協會給予張國清律師取消會員資格的行業紀律處分。
四、浙江省律師協會因張立軍律師犯非法經營罪,給予其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
2017年12月7日,浙江銀融律師事務所律師張立軍(原執業證號:13310200110804047)因構成非法經營罪被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並處罰金180萬元。
2018年3月28日, 浙江省司法廳對張立軍作出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根據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和《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十七條“會員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吊銷執業證書的,該會員所在的律師協會應當直接對其作出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決定”的規定,2018年 4月9日,浙江省律師協會給予張立軍律師取消會員資格的行業紀律處分。
五、廣東省律師協會因黃海斌律師犯行賄罪,給予其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
2016年12月22日,原廣東君平律師事務所黃海斌律師(原執業證號:14408199211943191)因犯行賄罪被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2017年11月3日,廣東省司法廳給予黃海斌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根據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和《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十七條“會員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吊銷執業證書的,該會員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應當直接對其作出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決定”的規定,2018年3月26日,廣東省律師協會給予黃海斌律師取消會員資格的行業紀律處分。
六、廣東省律師協會因蔡文生律師犯行賄罪,給予其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
2016年11月1日,原廣東格威律師事務所蔡文生律師(原執業證號:14403199210672683)因犯行賄罪被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2017年9月2日,廣東省司法廳給予蔡文生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根據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和《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十七條“會員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吊銷執業證書的,該會員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應當直接對其作出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決定”的規定,2018年3月26日,廣東省律師協會給予蔡文生律師取消會員資格的行業紀律處分。
七、河南省鄭州市律師協會因河南青屏律師事務所未按規定建立健全執業管理和其他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對本所律師疏於管理,情節嚴重,給予其中止會員權利2個月的處分。
2018年3月11日鄭州市律師協會接到中央第一巡視組、河南司法廳、鄭州市司法局轉來投訴,反映河南青屏律師事務所在代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的兩審訴訟中,涉嫌違反利益衝突制度和代理不盡責。經鄭州市律師協會調查認定,河南青屏律師事務所長期以來,未按規定建立健全執業管理和其他各項內部管理制度、規範本所律師執業行為,未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對本所律師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情況怠於監督,情節嚴重。且在本案中涉嫌違反利益衝突審查制度,未按規定統一接受委託、簽訂書面委託合同和收費合同。
根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三十九條“(一)不按規定建立健全執業管理和其他各項內部管理制度,規範本所律師執業行為,履行監管職責,對本所律師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規範,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情況不予監督,發現問題未及時糾正,情節嚴重的,給予中止會員權利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紀律處分”的規定,2018年3月30日,鄭州市律師協會給予河南青屏律師事務所中止會員權利2個月的行業紀律處分。
八、河南省鄭州市律師協會因陳新華律師違規收費收案,給予其中止會員權利6個月的處分。
2018年3月11日鄭州市律師協會接到中央第一巡視組、河南司法廳、鄭州市司法局轉來投訴,反映河南青屏律師事務所陳新華律師在代理一起訴訟案件時,未充分了解案情,未按委託人指示進行代理活動,造成對投訴人不利的訴訟結果。
經鄭州市律師協會調查認定,被投訴人陳新華涉嫌不按規定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委託合同,不向委託人開具律師服務業合法票據,情節嚴重。
根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二十七條“(一)不按規定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委託合同的”“(五)不向委託人開具律師服務收費合法票據,或者不向委託人提交辦案費用開支有效憑證,情節嚴重的,給予公開譴責、中止會員權利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的規定,2018年3月30日,鄭州市律師協會給予河南青屏律師事務所陳新華律師中止會員權利6個月的行業紀律處分。
九、安徽省淮南市律師協會因吳雷律師私自接受委託的行為,給予其中止會員權利6個月的處分。
2017年12月27日,安徽省淮南市司法局因安徽八公律師事務所吳雷律師(執業證號:13404201020712617)在執業過程中,有偽造律師事務所公函和法律援助中心公文私自接受委託的行為,給予吳雷停止執業六個月的行政處罰。
根據上述行政處罰的決定和《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十七條“會員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給予相應期限的停業整頓或者停止執業行政處罰的,該會員所在的律師協會應當直接對其作出中止會員權利相應期限的紀律處分決定”的規定,2018年1月14日,淮南市律師協會給予吳雷律師中止會員權利6個月的行業紀律處分。
十、江蘇省蘇州市律師協會因潘立微律師違反會見規定,給予其中止會員權利6個月的處分。
2017年11月22日江蘇正和正律師事務所律師潘立微(執業證號:13205200111169651)到上海市黃浦區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被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駐黃浦區看守所檢察室在檢察律師會見時,發現潘立微律師違規使用手機、私自傳遞香菸給在押人員。
2018年3月12日,蘇州市律師協會根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三十五條“(一)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違反有關規定,攜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會見,將通訊工具提供給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傳遞物品、文件,給予中止會員權利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紀律處分”的規定,給予潘立微律師中止會員權利6個月的行業紀律處分。
十一、浙江省杭州市律師協會因潘佳丹律師私自接受委託收取費用,給予其中止會員權利6個月的處分。
2018年3月26日,杭州市司法局因浙江商祺律師事務所潘佳丹律師(執業證號13301201711118918)私自接受委託、私自收取費用,對其作出停止執業6個月、沒收違法所得17000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和《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十七條“會員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給予相應期限的停業整頓或者停止執業行政處罰的,該會員所在的律師協會應當直接對其作出中止會員權利相應期限的紀律處分決定”的規定,2018年4月8日,杭州市律師協會給予潘佳丹律師中止會員權利6個月的行業紀律處分。
十二、浙江省衢州市律師協會因周建華律師違反會見規定,給予其中止會員權利3個月的處分。
2018年1月10日,根據衢州市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建議書、衢州市看守所律師違規問題抄告函,浙江省衢州市律師協會對浙江興衢律師事務所周建華律師(執業證號:13308200310756582)涉嫌違規會見一案予以立案調查。經查明,周建華律師確有會見在押被告人時,將十支香菸和一千元現金交給被告人的違規行為。
根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三十五條“(一)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違反有關規定,攜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會見,將通訊工具提供給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傳遞物品、文件的,情節輕的,給予中止會員權利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處分”的規定以及鑑於周建華律師事後承認違規並自願改正,且系初次違規,2018年4月2日,衢州市律師協會給予周建華律師中止會員權利3個月的行業紀律處分。
十三、浙江省衢州市律師協會因鄭雪剛律師向看守所民警行賄,給予其中止會員權利6個月的行業紀律處分。
2018年3月26日,浙江省衢州市司法局因浙江南孔律師事務所鄭雪剛律師(執業證號:13308201410855353)違反規定向看守所民警行賄,對其作出停止執業六個月的行政處罰。
根據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和《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十七條“會員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給予相應期限的停業整頓或者停止執業行政處罰的,該會員所在的律師協會應當直接對其作出中止會員權利相應期限的紀律處分決定”的規定,2018年4月20日,衢州市律師協會給予鄭雪剛律師中止會員權利6個月的行業紀律處分。
十四、浙江省金華市律師協會因陳斌律師違反會見規定,給予其中止會員權利9個月的處分。
2018年4月11日,浙江省金華市司法局因浙江陳志毅律師事務所陳斌律師(執業證號:13307200910521198)在看守所會見時,違規通過電話免提的方式幫助在押犯罪嫌疑人向外打電話併為其傳遞書信,對其作出停止執業九個月的行政處罰。
根據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和《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十七條“會員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給予相應期限的停業整頓或者停止執業行政處罰的,該會員所在的律師協會應當直接對其作出中止會員權利相應期限的紀律處分決定”的規定,2018年4月19日,金華市律師協會給予陳斌律師中止會員權利9個月的行業紀律處分。
十五、廣東省廣州市律師協會因黨琳山律師違反法庭紀律,給予其中止會員權利6個月的處分。
2017年12月21日,因廣東增泰律師事務所黨琳山律師(執業證號:14401201610120093)在莫某晶涉嫌縱火、盜竊刑事案件開庭審理過程中,不服從法庭指揮、不遵守法庭紀律,未經法庭許可擅自退庭,廣州市司法局給予黨琳山律師停止執業六個月的行政處罰。
根據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和《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十七條“會員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給予相應期限的停業整頓或者停止執業行政處罰的,該會員所在的律師協會應當直接對其作出中止會員權利相應期限的紀律處分決定”的規定,2018年3月14日,廣州市律師協會給予黨琳山律師中止會員權利6個月的行業紀律處分。
十六、廣東省茂名市律師協會因潘觀龍律師違反會見規定,給予其中止會員權利6個月的處分。
2018年2月12日,廣東省茂名市電白區第一看守所致電茂名市律師協會反映,廣東海日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潘觀龍律師(執業證號:14409198711865697)在該所會見在押人員的過程中,將手機提供給該被告人與他人通電話。
經茂名市律師協會調查認定,潘觀龍律師在電白區第一看守所會見被告人時提供了通訊工具給被告人使用,根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三十五條“(二)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違反有關規定,攜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會見,將通訊工具提供給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傳遞物品、文件,給予中止會員權利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紀律處分”的規定,2018年3月28日,茂名市律師協會給予潘觀龍律師中止會員權利6個月的行業紀律處分。
十七、福建省福州市律師協會因陳合柏律師違規收費,給予其公開譴責的處分。
2017年4月24日,福州市律師協會接到投訴,反映福建合倫律師事務所陳合柏律師(執業證號:13501199510919656)存在收款不開票的行為。經福州市律師協會調查認定,陳合柏律師向投訴人收取的6萬元辦案差旅及其他辦案費用構成私自收費;本案調查過程中,陳合柏律師在市律協發出書面及多次電話通知的情況下,仍拒絕向調查組提供書面答辯意見或相關材料,存在故意逃避調查的行為。
根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十九條“逃避、抵制和阻撓調查的”、第二十七條“(三)私自接受委託,私自向委託人收取費用,或者收取規定、約定之外的費用或者財物的,給予訓誡、警告或者通報批評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公開譴責、中止會員權利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第五十七條“(一)調查人員可以詢問被調查會員,出示相關材料,並製作筆錄。被調查會員拒絕提交業務檔案、拒絕回答詢問或者拒絕申辯的,視為逃避、抵制和阻撓調查,應當從重處分”的規定,2018年3月26日,福州市律師協會決定給予陳合柏律師公開譴責的行業紀律處分。
十八、甘肅省律師協會因彭新蓮律師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利益,給予其公開譴責的處分。
2017年9月19日,甘肅省律師協會收到投訴,反映甘肅明源律師事務所律師彭新蓮(執業證號:16201200511361230)接受委託後不履行律師的義務;成立皮包公司,利用投訴人專利技術套取國家資金支持,使投訴人蒙受重大經濟損失。
甘肅省律師協會調查後認定,彭新蓮律師在執業中存在提供法律服務不盡責;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利益的行為。
根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二十二條“(二)接收委託後,無正當理由,不向委託人提供約定的法律服務的,給予訓誡、警告或者通報批評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公開譴責、中止會員權利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第二十三條“(一)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利益,給予訓誡、警告或者通報批評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公開譴責、中止會員權利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的規定,2018年3月28日,甘肅省律師協會決定給予彭新蓮律師公開譴責的行業紀律處分。
十九、廣東省廣州市律師協會因葛永喜律師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庭審並以不正當方式影響依法辦理案件,給予其公開譴責的處分。
廣東安國律師事務所葛永喜律師(執業證號:14401200810659598)在代理一起勞動糾紛案件過程中,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法院組織的庭審活動,在法院擬對該案作自動撤訴處理後,葛永喜律師在法庭門口絕食、舉牌抗議,在微博上同步播報,發佈侮辱、誹謗經辦法官的言論。
廣州市律師協會認為葛永喜律師的上述行為有違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根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二十二條“(二)不及時調查瞭解案情,不及時收集、申請保全證據材料,或者無故延誤參與訴訟、申請執行,逾期行使撤銷權、異議權等權利,給予訓誡、警告或者通報批評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公開譴責、中止會員權利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的規定,2018年3月21日,廣州市律師協會給予葛永喜律師公開譴責的行業紀律處分。
二十、廣東省廣州市律師協會因王思魯律師發表不當言論,嚴重影響律師行業形象,給予其公開譴責的處分。
根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四十四條“對於沒有投訴人投訴的會員涉嫌違規行為,律師協會有權主動調查並作出處分決定”的規定,廣州市律師協會就王思魯律師的行為主動啟動調查程序,認定王思魯律師公開發表的言論,有違律師職業道德,嚴重影響律師行業的形象,並根據第四十一條“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規範的行為,依據本規則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的規定,2018年3月30日,廣州市律師協會決定給予王思魯律師公開譴責的行業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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