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強指出,要強化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的保障責任。 如果發現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所在單位剋扣或者變相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人民陪審員法第二十九條,對相關情況進行審查核實後,及時向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上級部門提出糾正意見。
人民陪審員法首次明確規定,審判長應當履行與案件審判相關的指引、提示義務。周強強調,落實好這項要求,必須建立健全相關制度機制,切實強化法官對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的指引、提示義務,明確法官對案件涉及的事實認定、證據規則、法律規定等事項及應當注意問題的解釋和說明責任。廣大法官要切實轉變理念,增強指引意識,提高指引能力,引導人民陪審員充分發揮其“民間智慧”,促進案結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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