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用土地不經土地經營權者個人簽字同意,符合土地管理法嗎?

泉哥159766710

謝謝,應該是集體土地徵收,而不是徵用,因土地徵收是對土地所有權的改變,而土地徵用不改變土地所有權,那麼,土地徵收涉及耕地,即家庭聯產承包責任田的,未經土地經營權人同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呢?答案是肯定的,符合土地法律相關規定。



第一,《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將集體所有的土地徵收為國有,並對集體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給予適當的補償,因此,土地徵收是在符合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國家公權利保證土地徵收實行的單方行為,不以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同意為條件。




第二,雖然徵收土地的決定,集體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須遵守,但徵收補償則是平等的,一是對徵收土地面積,地類等需要土地使用者確認簽字,如有異議要及時提出並改正。二是補償安置方案要公開,聽取被徵地人的意見,需要組織聽證會的,還要依申請組織聽證會。三是程序要公開,即所說的兩公告,一登記,徵地方案批覆後,第一次公告,補償安置方案批准後要進行第二次公告。被徵地範圍內的集體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或承包人持相關權利證書進行補償登記。



第三,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方面注意事項,一是多關注政府關於徵收土地的公告,瞭解徵地工作進展。二是對土地面積和補償數額要心中有數,保留相關證據材料。三是要申請聽證,瞭解徵收土地的目的和補償政策,全面準確表達自己的意見和訴求。四是對補償方案和數額有異議,但你的意見未被採納的,可以向省國土廳申請裁決。


土地佬兒

你問的應該是農村集體土地徵收遇到的情況,這是一個很有爭議且國家正在逐步改善改進的問題,也牽扯到了《土地管理法》的修訂,作為一名土地工作人員,我想就這個問題和大家作個討論交流,更多生活息息相關的土地和三農信息,請關注“土地觀察員”。



這個問題不好直接回答,咱們一步步來分析吧。首先在《土地管理法》中,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徵收集體土地,徵收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市、縣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這裡面沒有一點徵用土地一定要經營權者簽字同意的條款,因此說這並不違反《土地管理法》。



但土地徵收相關規定中,還是有一個地方需要農戶簽字的。我們看現行的土地徵收法定程序:首先是擬徵地公告,這沒有任何徵求承包經營農戶意見的規定,就直接公告了;第二步才是徵詢意見,不是你同意不同意徵收的意見,而是對安置補償上有哪些意見;第三步就要進行地籍調查了;第四步就是報省級以上政府審批了;第五步是批准之後公而告之;第六步就開始徵收了。

這個需要承包農戶簽字的地方,便是土地面積、性質、地上附著物等情況的“地籍調查”的簽字確認,就是你認為地籍調查準確不準確,如果準確你就簽字吧。這實際上對土地徵收並無關緊要,除此之外,沒有任何承包經營戶是否同意徵地的簽字確認。



如果你對補償安置方案不同意,可以協商、可以聽證,但現行法規規定,這不能影響徵收方案的實施。並不是說你不同意土地徵收就不實施了。

這當然不能有效維護農民的土地權益,國家正著手改善改進。新《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已經向社會公佈,並進入最後審議階段。



在新的《土地管理法》有許多值得期待的亮點,其中這一條可以說切中要害,徹底解決了上述問題,這一條就是:縣級政府申請徵收土地,在上報審批前,應當將徵收範圍、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主要內容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內進行公告,聽取農民意見,並且要與被徵地農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測算徵地補償安置費用並保證足額到位。徵收宅基地和地上房屋的,要先補償到位後搬遷。



我們注意這些關鍵詞:上報審批前、簽訂協議、保證足額到位、先補償後搬遷。大家是不是對新的《土地管理法》充滿期待呢?

你對這個問題有什麼樣的觀點和看法,歡迎在評論中分享!

(國土人說土地、話三農。解析土地政策法規,追蹤最新三農動態,解疑土地矛盾糾紛,維護大眾土地權益。敬請關注“土地觀察員”,歡迎私信交流!)


土地觀察員

徵收農村土地分為徵收和臨時用地兩種。

無論那種形式徵收農民的土地必須得到農民本人的簽字同意才有法律效應。

農村土地屬於集體擁有但分產到戶的土地,受益權歸分產到戶的農民手中。目前農村土地徵收補償分配主要有三種方式,一:集體組織和農民平分;二:補償直接打入農民個人戶頭;三:補償有集體領取並負責農民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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