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河南女童王鳳雅事件中公益組織和志願者扮演的角色?

謝吟楓

就這次事件中的志願者,通過現有的事實可以看出,是存在不少問題的,其中最關鍵的是沒有清晰地定位志願者本身,從而越過了一些基本倫理。

在《慈善法》中專門有“慈善服務”的內容,其明確指出:開展慈善服務,應當尊重受益人、志願者的人格尊嚴,不得侵害受益人、志願者的隱私。開展醫療康復、教育培訓等慈善服務,需要專門技能的,應當執行國家或者行業組織制定的標準和規程。

這兩條其實很好地點出了慈善服務中志願者參與的基本倫理,一是尊重服務對象,不能代替做決定,也不能有強烈的自我道德優越感,居高臨下地指揮甚至指責服務對象,不應有“施予”的心理和“救世主”的態度,要設身處地地站在服務對象的角度思考問題,尤其是不能逾越當事人所處的環境,根據自身的經驗,做出各種架空式或者超前的建議和行動。

二是志願服務的專業性問題,志願服務不是簡單的獻愛心做好事,靠著熱心和愛心就能辦好,而是需要心理學、社工、醫療、康復等等領域的專業知識。

在這次事件中,我們發現愛心志願者在專業能力上,還是存在很多問題,不當介入、過度介入甚至與服務對象產生矛盾的現象頻現,一不小心,真就成為做了好心做好事,還被指責“聖母婊”。只因愛心志願者太過於自我道德加持,化身正義、大愛的代言人,自我加戲太多反而成為焦點(公益服務中受助者應該是永遠的焦點和重點),而且不僅沒解決問題,自己還成為問題的一部分。


張天潘

這件事已經過去幾天了,但留給我們的思考仍然沒有退去。公益組織和志願者與受助人是怎樣一個關係,這才是我們考慮的一個重點。其次,我們救助的是什麼?有沒有必要把範圍限到的那麼窄?第三,志願者應該不應獲得報酬,如果有報酬,那會出現什麼問題?

首先我們講,公益組織和志願者應該不具有功利性,它應當是完全為救助者服務的。它不能從公益捐贈中獲得任何利益,必須是百分之百的無功利性的付出。除部分不可替代專職崗位可以獲得損贈渠道以外的報酬外。剩餘的人就是做完全的奉獻和犧牲,因為如果允許另立名目獲得報酬,那就可能讓志願者變味,成為一種逐利的手段或謀生的職業。在王鳳雅小朋友這個事件中,我們可以看到,志願者已經不是為受助者服務,而是讓受助者為自己服務。因為,一件事情成功後,所謂的志願者就可以獲得旅差費和補助,也許,就是這種旅差費和補助,可能讓公益活動變味。

第三,志願者應該不應該有報酬?我認為是不應該的,有報酬就不再是志願者,而是工作了。儘管是別的各稱,數量也不多,但還是會有人去追逐這點利益。真正的志願者,應該是“自帶乾糧”,這樣才能防止部分人打著志願的晃子,行逐利之實。因為有了利益,他就會把利益作為他服務的對象,而不是真正把受助人的利益當作服務的目的。從這件事上我們完全可以看,王鳳雅小朋友的病情,生命,痛苦完全不在這些所謂的志願者的眼裡。他們只是在完任務,只是在拍照,走過程。說到底是作秀而已。有這一件事佐證,我們相信,會有更多的人能看清一些所謂的慈善機構和志願者的做法。今後會把慈善工作做的更好,更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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