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傷人整棟樓是否都應當承擔責任?為什麼?

明天壞女人


國家2010年7月1日起實施的侵權責任法87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之前有判例,如果高空墜物傷人,但最終沒有找出真實的肇事者,傷者一方起訴,法院判決整棟樓的住房承擔侵權責任。下面的引自《大河報》。

15歲的小楊在鄭州市金水區一小區,被從天而降的水泥疙瘩砸中左眼,幾乎失明,從而將整棟樓300多戶居民和業主告上法庭,居民們一方面紛紛譴責肇事者敢做不敢當,一方面紛紛向法院'自證清白',開具'不在場證明'。
一塊磚頭從天而降,砸傷2歲女童,浙江省桐鄉市法院判決居民樓3樓以上的18位租客共同賠償女童5.5萬元;湖北省武漢市1歲多女童被高空拋下的水泥塊砸傷,最終法院判決89名業主共同擔責。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一些人的素質沒有跟得上樓層的提高,高空拋物導致的悲劇也隨之增多,肇事者各式各樣。據測算,一個30克的雞蛋從18樓拋下能砸破行人的頭骨,從25樓拋下則會致人當場死亡。這意味著高空拋物的危害性極大。

個人無過,卻只因為和無良的人住在一起就導致要一起承擔賠償責任,從道理角度講,確實說不過去。但目前法律就是這麼規定的,在沒有修改前,法院也只能這麼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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