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雞不成蝕把米 岳陽縣一男子販毒摻鹽湊數獲刑七年

偷雞不成蝕把米 岳陽縣一男子販毒摻鹽湊數獲刑七年

岳陽日報全媒體訊(焦英)近日,岳陽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販賣毒品案,被告人劉某犯販賣毒品罪,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吸毒人員付某要劉某幫忙購買10克毒品,劉某花2200元從上線手中買到10克毒品後在家中出售給付某。劉某將一包用白色透明封口袋裝好的冰毒撥了一點出來,用另一個白色透明封口袋裝好(大約有0.1克毒品冰毒)放在口袋裡。為防止付某察覺到毒品數量不夠,劉某在剩下的毒品中摻入少量食鹽,並將毒品分成兩小包拿了出來,對付某說賣給你一包,由付某自己挑,付某將兩包都買了下來。劉某就把分包好的兩包毒品賣給了付某,付某支付劉某2600元。付某從劉某家出來準備開車離開時,被公安人員抓獲。公安人員從付某身上查獲的疑似毒品“冰毒”淨重10.26克,從中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明知是毒品,仍販賣給吸毒人員10.26克,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販賣毒品罪,依法應予懲處。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被告人劉某在販賣的毒品中摻的鹽也一併計入其販毒數量,導致其販毒數量達到販賣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量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實在是偷雞不成蝕把米。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