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花都摘楊桃老人摔死一案的判罰你怎麼看?

我是中國人987654321

這又是一個法律與道德碰撞,秩序與情感交織的案件。

一、新聞背景

吳某的親屬認為,該景區未採取安全疏導或管理等安全風險防範措施,向景區索賠60多萬。

二、一審法院判決

景區是否應該擔責?

花都區法院審理查明,某山村民委員會系某山村情人堤河道旁楊梅樹的所有人,其未向村民或遊客提供免費採摘楊梅的活動。

花都區法院日前對這起糾紛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吳某作為成年人,未經被告同意私自上樹採摘楊梅,其應當預料到危險性,本身應當對自身損害承擔主要責任。

被告作為楊梅樹的所有人及景區的管理者,應當意識到這種行為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情況,但其沒有對這一行為的危險性作出一定的警示告知,存在一定的過錯。花都法院酌情認定被告承擔5%的責任。

三、律師見解

律師建議:被告上訴!

律師認為,花都法院判決被告承擔5%責任,比例非常小,但即使這麼小的比例,也必須合法合理才行,咱們“勿以惡小而為之”,再小的司法錯誤,也是“汙染水源”的!

英國哲學家培根說過:“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汙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汙染了水源。

法律人都知道,法律的指引作用是法律最基本的功能之一,判決書更是對人們未來行為的明確的確定的指引

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

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

如果司法這道最後的防線缺乏公平、公正,源頭被汙染,河流哪有清澈之日?

在本案,法院已查明“被告是楊梅樹的所有人,其未向村民或遊客提供免費採摘楊梅的活動”,且認為“吳某作為成年人,未經被告同意私自上樹採摘楊梅,其應當預料到危險性,本身應當對自身損害承擔主要責任”,卻又判令被告賠償原告5%經濟損失,豈不是自相矛盾?

景區的果樹不可以攀爬、樹上的水果不可以隨意採摘,這是常識,還需要警示嗎?

上樹有危險,這也是成年人應知必知的,還需要告知嗎?

如果這些常識,需要告知;

這些常理,需要警示,那將是一種什麼荒唐景象?

是不是每一個在社會上正當經營、生活的人,都要提心吊膽,都要時刻提防,準備著哪一個偷東西的、搶東西的會因為偷您的搶您的而傷而死、您因此要賠他?!

那所有的種水果的、開景區的、賣東西的,那不都要把你的產品、把你的商品、把你的山林和果樹,要樹很多的告示牌、警示牌、說明牌?

即使如此,那些偷的搶的如果因為偷或搶傷了死了,偷的搶的及其家屬不還是可以說,你的警示牌、告示牌、說明牌,警示的不到位,告示的不清楚,說明的難以理解?!

顯然,吳某已死,本應體恤。

但其家屬提起這樣一個訴訟,是很無理的,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

行為人以一個錯誤的行為開頭,造成一個錯誤的悲哀的結果。應該自負其責。

正常的成年人應知爬樹有危險,別人的水果不能摘。你非得爬,你非得摘,你就自負其責。

怎麼反過來還要果樹的主人去賠償呢?


咱們的法官請摒棄“維穩思想”,不要畏首畏尾,鬧庭、鬧訪是違法的甚至是犯罪的。您挺直腰桿判決,守法的人、正直的人都支持您!


陳群律師

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有沒有回報呢?我已經免費回答了很多問題,現在要收費了,我也要吃飯啦!老人摘景區楊梅死亡一事,景區負全部責任,這景區是國家單位,嚴重看管不嚴,老人都能上樹了,更別說我們年輕人了,楊梅大誘人,老人家動做太慢了,可憐啦!吃個楊梅把命都搭上了,年輕人根本不會出現這些問題的。不知道我這回答能不能得到回報?


一生想你73


學法指南

要看景區裡面有多少安全措施,包括一系列的警示牌,安全管理員,一樣都沒有就應該擔主要責任,死者但次要責任,假如安全管理全部到位那就是次要責任,死者主要責任,但是景區是脫不了關係的了,最低要盡人道主義。


18113780078

樹本來就是在地面生長起來,也沒辦法種在半空不讓人爬!這樣叫人賠償實在說不過去,要是這樣誰還敢種樹啊,別真的家裡有樹別人無緣無故進來爬然後摔死那真是傷不起!就因為那是個公共場合就得賠!那好多事都說不過去,還好是摘個水果!要是摘別的貴重值錢的呢!這樣別人是不是可以說我種的水果被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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