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花都摘杨桃老人摔死一案的判罚你怎么看?

我是中国人987654321

这又是一个法律与道德碰撞,秩序与情感交织的案件。

一、新闻背景

吴某的亲属认为,该景区未采取安全疏导或管理等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向景区索赔60多万。

二、一审法院判决

景区是否应该担责?

花都区法院审理查明,某山村民委员会系某山村情人堤河道旁杨梅树的所有人,其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免费采摘杨梅的活动。

花都区法院日前对这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吴某作为成年人,未经被告同意私自上树采摘杨梅,其应当预料到危险性,本身应当对自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作为杨梅树的所有人及景区的管理者,应当意识到这种行为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但其没有对这一行为的危险性作出一定的警示告知,存在一定的过错。花都法院酌情认定被告承担5%的责任。

三、律师见解

律师建议:被告上诉!

律师认为,花都法院判决被告承担5%责任,比例非常小,但即使这么小的比例,也必须合法合理才行,咱们“勿以恶小而为之”,再小的司法错误,也是“污染水源”的!

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法律人都知道,法律的指引作用是法律最基本的功能之一,判决书更是对人们未来行为的明确的确定的指引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如果司法这道最后的防线缺乏公平、公正,源头被污染,河流哪有清澈之日?

在本案,法院已查明“被告是杨梅树的所有人,其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免费采摘杨梅的活动”,且认为“吴某作为成年人,未经被告同意私自上树采摘杨梅,其应当预料到危险性,本身应当对自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却又判令被告赔偿原告5%经济损失,岂不是自相矛盾?

景区的果树不可以攀爬、树上的水果不可以随意采摘,这是常识,还需要警示吗?

上树有危险,这也是成年人应知必知的,还需要告知吗?

如果这些常识,需要告知;

这些常理,需要警示,那将是一种什么荒唐景象?

是不是每一个在社会上正当经营、生活的人,都要提心吊胆,都要时刻提防,准备着哪一个偷东西的、抢东西的会因为偷您的抢您的而伤而死、您因此要赔他?!

那所有的种水果的、开景区的、卖东西的,那不都要把你的产品、把你的商品、把你的山林和果树,要树很多的告示牌、警示牌、说明牌?

即使如此,那些偷的抢的如果因为偷或抢伤了死了,偷的抢的及其家属不还是可以说,你的警示牌、告示牌、说明牌,警示的不到位,告示的不清楚,说明的难以理解?!

显然,吴某已死,本应体恤。

但其家属提起这样一个诉讼,是很无理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行为人以一个错误的行为开头,造成一个错误的悲哀的结果。应该自负其责。

正常的成年人应知爬树有危险,别人的水果不能摘。你非得爬,你非得摘,你就自负其责。

怎么反过来还要果树的主人去赔偿呢?


咱们的法官请摒弃“维稳思想”,不要畏首畏尾,闹庭、闹访是违法的甚至是犯罪的。您挺直腰杆判决,守法的人、正直的人都支持您!


陈群律师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有没有回报呢?我已经免费回答了很多问题,现在要收费了,我也要吃饭啦!老人摘景区杨梅死亡一事,景区负全部责任,这景区是国家单位,严重看管不严,老人都能上树了,更别说我们年轻人了,杨梅大诱人,老人家动做太慢了,可怜啦!吃个杨梅把命都搭上了,年轻人根本不会出现这些问题的。不知道我这回答能不能得到回报?


一生想你73


学法指南

要看景区里面有多少安全措施,包括一系列的警示牌,安全管理员,一样都没有就应该担主要责任,死者但次要责任,假如安全管理全部到位那就是次要责任,死者主要责任,但是景区是脱不了关系的了,最低要尽人道主义。


18113780078

树本来就是在地面生长起来,也没办法种在半空不让人爬!这样叫人赔偿实在说不过去,要是这样谁还敢种树啊,别真的家里有树别人无缘无故进来爬然后摔死那真是伤不起!就因为那是个公共场合就得赔!那好多事都说不过去,还好是摘个水果!要是摘别的贵重值钱的呢!这样别人是不是可以说我种的水果被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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