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擬修訂《甘肅省城鄉規劃條例》

甘肅省擬修訂《甘肅省城鄉規劃條例》

據悉,《條例》第十六條擬修改為:“城鄉規劃批准並備案後,城鄉規劃組織編制單位應當在30日內向社會公佈有關成果;其中,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城鎮重要地段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永久性公佈。”《條例》第二十八條擬修改為:“取得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並完成設計方案的臨時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定臨時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使用期一般不得超過2年;確需延長使用期限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期滿前30日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延期,延期只能一次並不得超過1年。臨時建設期滿,使用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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